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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9:3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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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们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将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确保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要求,尽快完善省级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中编办函〔1999〕98号复函精神,
积极推进各市(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没有统一展开之前,可先将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地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人员平稳过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编办函〔19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9月30日《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各市(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问题,可参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的原则精神办理,具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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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市及旗县区化肥淡季储备顺利实施,增强调控能力,有效平抑肥价,确保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旗县区联动,企业储备、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供销社负责。
  市供销社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制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淡储肥质量监管、销售合同备案监管及淡储化肥出库价格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化肥淡储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品种、数量逐年核定。2008年储备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复合肥1万吨);旗县区级淡季储备数量、品种由当地政府决定。
  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由市供销社分别在当年8月及次年5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备案。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七条 承担化肥淡储的承储企业应是市内注册、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好、市场信用度高的骨干农资企业。
  第八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应与政府授权部门市供销社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要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务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市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五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市级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化肥淡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旗县区政府给予本级承储企业淡储化肥资金利息补贴或其它方式补贴。2008年市财政给市级淡储肥每吨定额贴息50元,旗县区可参照执行。今后,贴息数额按淡储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格加合理费用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数量后,由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数量每月编制报表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并逐月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的,将视情况扣减利息补贴直至取消淡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依法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化肥淡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计经调[2001)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供销社财务挂帐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确定的“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原则,对供销社亏损挂帐进行分类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1992年底前供销社老挂帐的处理意见
  鉴于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对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已经提出处理措施,对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处理。对地方政策性亏损问题,按照国阅[1996)7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
  此次清查超过原核定数的老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对1993年以后供销社新增财务挂帐(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及基层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的处理意见
  1、对执行国家统一购销政策经营棉花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本金部分先停息挂帐5年,利息损失按挂帐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
  2、对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执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由于其他指令性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金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挂帐5年,5年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制定消化处理方案,确保落实。
  3、对企业经营因素形成的财务挂帐,由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逐年自行消化解决。
  (三)上述新老挂帐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
  二、关于供销社库存商品棉的处理意见对截止1999年9月1日前的老库存商品棉
应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库存棉花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库存棉花,防止资源流失,井按顺价销售原则积极组织销售。同时做好竞卖准备,一旦调控需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卖,陆续投放。所发生的亏损,先停息挂帐,以后再逐步消化。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

                           国 务 院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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