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铁路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3:20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铁道部


铁路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4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遵照中共中央1982年2号文件、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铁道部党政工团《关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为在车辆部门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车辆检修质量、配件修制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车辆部门各级党政工团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在各项工作中通过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3条 全面质量管理与经济责任制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两者的共同目的是提高车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车辆部门各级组织要摆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全面质量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4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目的是:坚持质量教育,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分析控制影响质量与安全的各种因素,总结推广交流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做到车辆段、车轮厂的全员、全过程都以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管理状态。
第5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与行之有效的传统管理相结合,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解决质量关键问题。如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修车作业计划、三检一收制、列车检查作业过程标准、设备质量鉴定等,要在改革与提高的基础上纳入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成为正常的工作制度。
第6条 本条例是车辆部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车辆段、车轮厂应据此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局应在每年质量月前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报部。

第二章 车辆部门各级组织对全面质量管理应负职责
第7条 铁路局车辆部门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由车辆处长负责,总工程师具体掌握,并指定专人担任具体工作。车辆处对全面质量管理应负职责:
1、贯彻上级质量管理的指示,检查各段、厂开展质量管理的情况,组织发表成果,总结、交流、推广质量管理经验。
2、组织编制由路局统一编制的质量检验办法、修车工艺、技术标准和作业过程,并定期组织鉴定客货车检修质量和机械动力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第8条 铁路分局车辆科督促检查管内车辆段、车轮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情况。
第9条 车辆段、车轮厂的全面质量管理由段、厂长负责,总工程师(车轮厂由副厂长)具体掌握,副段长分工负责,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以段、厂长、总工程师为主组成全面质量管理领导组,其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全面质量管理的指示和决定,教育干部、职工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2、制订段、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计划、方针目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督促检查股室、车间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情况,发动群众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针对生产关键和质量问题,拟定课题,组织攻关,定期发表成果。
4、组织制定段、厂领导和股室、车间的职责权范围及各级考核标准;审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撤销、注册和上报。
第10条 股室全面质量管理的职责:
1、在段、厂长领导下,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制订分管的各项经济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及其实施措施,为车间、班组的生产服务。
2、制订本股室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检查指导车间、班组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分析质量管理情况,采取对策,解决实际问题。
第11条 车间以主任为主建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
1、根据段、厂的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方针目标,制订车间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段、厂目标的实现。
2、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制订车间工作标准,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实行工序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和车间管理水平。
3、按照班组考核标准,制订评比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4、完善各种原始记录、表报和台帐,正确统计数据,定期分析薄弱环节,纳入攻关计划,改进生产管理,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2条 班组全面质量管理职责:
1、提高全班组人员的质量意识,认真落实各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作业过程。
2、针对质量的薄弱环节和生产关键问题,开展攻关活动,认真控制工序质量,做到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提高产品质量。
3、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台帐,数据应准确,保管要齐全,做到日控制,分不同情况按日、按旬或按月进行分析。
4、实行按职按责计分算奖制度,严格按段、厂、车间制订的标准进行考核。
5、搞好文明生产,做到场地整洁畅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作业过程,建立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

第三章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车辆部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计量理化工作,信息反馈制度,质量管理教育,责任制,文明生产等。基础工作不健全的,必须尽快整顿健全,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不断充实改进提高。
第13条 标准化工作
1、车辆处、车辆段、车轮厂应按分工范围,根据部颁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下达各项作业标准(包括技术作业过程和检修工艺规程),落实到车间、班组,使每个职工都能熟知执行,作为本职岗位工作的技术标准。
2、车辆段应制订列检所的货物列车到达、中转、始发的检修技术作业标准,客车库检、站检技术作业标准和乘务员出乘作业标准。
3、车轮厂应制订轮对组装、加修工艺规程和技术作业标准。
4、车辆段、车辆厂应制订机械动力设备和工艺装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与管、用、养、修制度及配件储备定量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14条 计量理化工作
1、各种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量具要配置齐全,数值显示精确,做到计量标准化。对主要和常用检修限度的检测方法要做到样板化。要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责任制。
2、车辆段、车轮厂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计量工作人员,负责计量仪器、工卡量具的定期试验、检查、校对工作。
3、再生油、白合金、水等应进行化验,新轴油应抽样化验,主要原材料及外协配件应进行质量检验,各种化验单应保存一个检修周期以上,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第15条 信息反馈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的各项工作都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映发生的问题;要对信息进行登记,明确传递路线和负责处理的人员,及时作出决定和反馈。信息必须真实反映质量问题问题,必须按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2、要建立信息卡片(包括信息情况、处理经过及责任人等),做好信息的收集、分类和保管,经常进行分析;要把信息反馈资料作为制订计划、改进工作的依据。
3、车辆段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质量信息,如:热轴、制动、钩缓、轮对、转向架、底体架、车电、空调、水暖、防锈涂油等质量问题,应传递给上次施修的责任单位及车辆处,经车辆处分析研究认为确需报部研究解决的,由车辆处统计分析每月报部车辆局。
第16条 全面质量管理教育
1、车辆段、车轮厂的领导要亲自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的教育工作,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一般职工至少要接受过8小时以上的质量教育,懂得全面质量管理的一般知识,能看懂三图一表(排列图、因果图、管理图、对策表),并能自觉地按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工作。
2、股室、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及工程技术、财会、材料、人劳等管理人员应接受48小时以上的质量教育。上述人员及班组长应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能绘制、会使用三图一表,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会使用七种数理统计工具。
3、车辆段、车轮厂的领导干部应能组织编制段、厂的方针目标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股室、车间主任应能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4、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表演赛,加强技术文化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
第17条 责任制
1、从段、厂长到工人都应按职责范围制订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包括:完成任务的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经济责任、文明生产责任等。为了保证责任制的落实,要制定各项考核指标,作到层层“包、保”。
2、为明确责任,对生产工人要规定责任制记录,重要的要有责任制钢印、责任制代号或标记。发生返工、漏检、事故时,应能迅速找到责任者。
第18条 文明生产制度
1、生产作业和作业场所应做到整齐有序,健全清洁卫生制度,搞好绿化,美化生产环境,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2、有空气污染的场所,要设置消烟除尘、排气净化装置,室内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含量及噪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含酸、碱、油脂等工业废水未经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废碴不得任意倒、埋。
3、化验室、计量室、油线室、制动室、轴承间等应达到最佳清洁卫生标准。
4、制订职工守则,整顿劳动纪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四个阶段的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车辆处、科、车辆段、车轮厂及股室、车间、班组的各项工作,都要用这一基本方法进行工作。使各项工作密切衔接,不断循环,提高管理水平。
第19条 计划阶段(P阶段)
1、各项工作都要有计划安排,铁路局应于每年年底前给车辆段、车轮厂下达翌年的生产财务计划(包括:客货车检修任务、轮对检修任务、设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任务、各项费用),以及有关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计划。
2、车辆段、车轮厂应按上级下达的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制订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股室、车间。对上季、上月未完成的工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继续列入下季、下月计划。
3、股室应根据段、厂的工作计划,制订季、月度工作计划,落实到专职人员。
4、车间应根据段、厂的工作计划,制订月工作计划和日工作计划。并要编好日修车作业计划及列检、库检四小时作业计划或班作业计划。
5、按照四个阶段循环的方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都要列入解决的计划,不断循环,不断解决新问题。
第20条 实施阶段(D阶段)
1、各项计划安排后,都要落实到人员,按期实施完成。车辆段要加强修车组织工作,发挥两级调度、三级管理的作用。调度室要做好扣车、送车、预检、会检的组织工作,保证日计划的实现。设备检修计划也应纳入调度工作内容。
2、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按照日计划组织生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检修工作。
3、要加强配件检修和段制配件的生产,经常保持配件储备定量,保证修车需要。
4、车轮厂要加强调度工作,合理组织轮对检修工作进度,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轮对组装和检修。
第21条 检查阶段(C阶段)
1、车辆段、车轮厂对年、季、月的生产财务计划,都要进行中间检查,根据计划实行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2、要用数据说话,车间班组要用图表反映和分析质量问题,充分发挥全面质量管理的图表作用。尤其对轴瓦、油卷、车钩、制动梁、三通阀、轮轴等主要配件的检修质量及落成车的质量,都要用图表分析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22条 总结阶段(A阶段)
班组应建立健全日完工分析会,按照质量图表分析问题;车间、股室、段厂都应建立健全月度工作总结会、调度交班分析会、季度财务决算分析会、年度工作总结等制度,都要通过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列入下一个循环,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23条 建立健全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的车间、班组必须明确每道检修工序的技术质量标准,建立控制质量的办法,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下道工序。
2、车辆或配件在检修过程中,经质量检查员、验收员以及有关人员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应由有关工序人员负责质量责任。
第24条 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1、车辆段、车轮厂全面质量管理领导组应制订车辆维修和定检以及零部件检修质量检查和抽查制度,段和车间领导要亲自抽查质量。检修副段长、修车主任应按照规定亲自交一部分落成车,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要严格执行“三检一收”制度,充分发挥工人自检和互检作用,检查员和验收员要用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加强中间检查和落成检查,帮协并督促车间、班组提高检修质量。
3、对不进行三级交验的配件,如油卷、三通阀、瓦片簧等应建立抽样检查制度,抽查率由段验双方商定。对难以用尺寸测量的零件,应设置合格与不合格的样品,作为鉴别质量的标准。
4、股室职能人员应经常深入车间、班组抽查质量,调查了解情况,积累数据资料,据以指导改进工作。
第25条 建立质量管理点
1、对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班组和质量关键的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质量管理点应有作业程序、质量标准、检测工具、检查标记,并用质量控制图表对每天的质量情况进行打点划线,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改进。
2、管理点的设置和撤销由段、厂根据质量变化情况,加以改变。
第26条 各项工作要有程序
各级干部对每天的工作要有计划、有程序,按时间流程进行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都要有的放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数据、按程序处理。
第27条 健全数据统计制度
车辆段、车轮厂都应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各种原始数据和历史资料,必须记录准确完整,妥然保管,便于分析应用。

第五章 质量管理小组
第28条 车辆段、车轮厂都要组成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一般在本班组组成,也可按同类工作跨班组、跨车间、跨股室组成。人数以3至15人为宜。质量管理小组的组长由工长担任或选举产生。
第29条 参加质量管理小组的成员,必须热心质量管理工作,接受过8小时以上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懂得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并要有几名对常用的几种统计工具会看、会用,会算的骨干。小组成员还应具备本职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30条 质量管理小组应经段、厂质量管理领导组批准,登记注册,不得降低标准。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开展质量活动,对连续半年不开展活动的应予撤销。
第31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基本任务
1、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标准,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带动全班组提高质量,提高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做到安全生产。
2、根据段、厂的方针目标和本班组的生产关键问题和质量薄弱环节,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四个阶段的循环,制订活动计划,确定攻关项目,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按期发表成果,并不断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3、积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认真做好数据记录,实行工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分析,推动班组的生产和各项工作。

第六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32条 车辆部门总的方针目标是:提高车辆质量,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按照部颁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完成各项检修任务,保证行车安全,适应运输需要。铁路局应根据这一总的方针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车辆段、车轮厂制订段、厂的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3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车辆段、车轮厂应开展方针目标管理:
1、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得到普及,教育面达到职工总数的80%以上。
2、质量管理骨干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质量管理领导体系已经形成。股室、车间、班组普遍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
4、经过企业整顿,基础工作健全,有了稳定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第34条 车辆段、车轮厂的方针目标应自上而下的层层制定,自下而上的层层保证,并落实到股室、车间、班组和个人,保证段、厂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35条 在开展方针目标管理的同时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以下要求:
1、从领导到工人对实现方针目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实施措施;要有合理的工作程序;有完整的技术质量标准;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反馈系统;有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的办法。
2、对影响质量的人、机器、材料、方法、环境五项要求,有严格控制手段。
3、对股室、车间、班组及各个质量管理点,根据方针目标的要求,组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有效地保证车辆检修质量的提高。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36条 铁路局、车辆段、车轮厂要以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为依据制定考核标准,结合生产奖励实行计分算奖办法。对发表质量成果和质量管理工作有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铁路局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增加和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其增加的内容为:“(四)营业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

(二)原第五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其余顺延。其修改的内容为:“(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其他县(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二、原第九条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总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原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审核。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原第十条增加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前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须经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接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事项。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被处罚经营单位的变更申请”作为新增的第一款,原第一款、第二款顺延为第二款、第三款。

(二)原第二款后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跨区(县、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先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申请”作为新增的第四款。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
  第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
  第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第六条 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
  (一)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
  (三)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四)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第七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的,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逻辑严密,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应当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论证不得自相矛盾,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条 裁判文书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一般应设附页,具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并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应侧重分析论证指控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纳。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控辩双方对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与理由,对犯罪是否构成、构成何罪情节轻重等进行论证。
  (二) 二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分析论证上诉、抗诉、申诉对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诉、抗诉、申诉对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
  (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着重写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要概括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和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进行简明扼要的裁判论证;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仅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写事实、证据,进行简明扼要的事实论证。
  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应当恰当阐明对定性、量刑有影响的情节。
  第十五 条刑事裁判文书附带民事部分的说理参照本规定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六条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等,也应一并阐明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相适应,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紧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二)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三) 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理由以及原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 一方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写明一方自认的情况后,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不再进行说理。
  第十八条 民事裁判文书可以采用图表比对等形式加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 涉外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作出论述,除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选择一致外,涉外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必须有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尤其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处分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裁定的理由;对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阐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问题。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围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争焦点进行,应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视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不同的判决方式等具体情况应当说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侧重于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根据不同审级,体现不同特点:
  (一)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体现法院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论证理由。
  (二)二审裁判文书应体现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双重评判的特色,把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贯穿说理的始终。
  (三)再审裁判文书因再审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可以相应参照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但应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非审理重点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问题,可以简略表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作为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对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的理由。
  (二)对不作为类案件,应包括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其明示拒绝、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是否合法的理由。应当阐明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对采用判决履行、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理由。
  (三)对行政赔偿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援引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并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阐述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
  (二)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的说理,应当载明撤诉、准予撤诉的理由,客观反映原告自愿撤诉和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三)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应当阐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中的裁定书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