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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13:13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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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提高预防控制和诊断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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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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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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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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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卫生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因为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影响防治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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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和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培训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教材的编写和发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3)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4)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5)市外干部调进;(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级继续教育基地;(2)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3)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4)外国专家证;(5)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6)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7)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8)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9)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1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3.保留审核的事项: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合并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2)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5.转移的事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6.取消的事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的准入制度;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承办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负责拟订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和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政策的拟订和实施;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人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推进人事人才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指导协调人事政策、法规的制订;参与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听证、应诉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制度、办法,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的项目及人员;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人才开发处(挂人才市场管理处牌子)

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人才的引进、调整、解困以及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及其配偶随迁工作;负责拟订人才中介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市场执法检查,指导、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行为;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办理在市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的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学院院士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设置、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资格评审核准、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对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进行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各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发放。

(六)计划与人事关系处

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统计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处级职务人员任免的备案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及鉴证工作;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津贴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定级待遇以及调动、受处分和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管理市直机关福利费;综合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培训教育处

拟订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培训;综合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和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工作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资格认定、回国安置、工作调整;负责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审批使用;负责在穗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经验推广、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务以及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事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为市人事局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研究拟定本市人事争议仲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式样(略)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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