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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9:37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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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28日成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本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
(三)组织开展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审计;
(四)依法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
(五)负责处理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
林业、农机、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管理等部门应
按用各自职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为:
(一)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山林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果树、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福利、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镇、村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及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补贴、救济、捐赠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镇统筹费等,以及使用义务、劳动租累工所形成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休资产分别属于该组织成员全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平调、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但必须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其集体资产的,必须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现定,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
第十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租金。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必须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在坚持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转租。
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承包租赁。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下列事项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年度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算、决算;
(三)集体土地等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的处理;
(六)年度收益方案;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终了,凡占有和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村、单位填制集体资产申报表,由镇经管站审核后报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产权年检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财务帐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村主管会计的任免须经镇经管站审查,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把集体净资产的增减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和报酬挂钩。

第五章 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企业兼并、分立、破产进行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的评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镇属集体资产由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属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经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鉴证后,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拴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二)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费或租金的;
(三)发包、折股、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徇私舞弊的;
(四)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不纠正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威海市农业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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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和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九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单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议定书中规定的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并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九0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八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九0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1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终差额在一九九一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九一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九一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九一年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品清              米·楚克尔
     (签字)              (签字)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五年六月九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命令,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经济运行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诚信与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运行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发展规划或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广泛调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有关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核修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并积极主动调查处理。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重视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的各种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市直政府系统正处级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或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在分工范围内也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得邀请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含法律文书),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含法律文书),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审核、签发;涉及重要问题的,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不照抄照转,不得提高文件规格。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充实知识,丰富经验,研究形势,把握规律,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市人民政府采取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
  五十五、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秘书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市)长离湘出访、出差、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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