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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比都宣言(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7:27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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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比都宣言(全文)

中国 柬埔寨 老挝等


内比都宣言(全文)



  2011年12月20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在缅甸首都内比都举行。会议通过了《内比都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内比都宣言

超越2012:面向新十年的战略发展伙伴关系

(GMS第四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


缅甸,内比都,2011年12月19日至20日

  我们,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之际:

  见证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二十年来在加强次区域互联互通以及应对共同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认识到这些成就是在首份《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十年战略框架(2002-2012)》所设定的切实可行的原则、重点和项目的全面指引下,通过讲求实效、目标明确的共同行动取得的。这一框架2002年在金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通过,2005年7月在昆明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得到完善,2008年在万象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时进行了总结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有效性;

  意识到本地区乃至世界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和风险,并对已经取得成绩的可持续性和通过合作可能取得的更多效益构成潜在威胁;

  认识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从1992年启动以来,在汲取过往教训的基础上,对目标和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强调更强劲、更紧密的合作,采取针对性和创新性手段应对和战胜未来挑战,以及利用新的地区和全球形势变化产生的机遇的重要意义;

  在此重申我们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承诺和以新的战略框架为指引努力追求新的共同行动的决心。新战略框架的制订,旨在帮助次区域顺利度过充满挑战的新十年,推动实现建立一个融合、繁荣和和谐的次区域的愿景。

  挑战中的不断进步

  自三年前的上届领导人会议以来,地区和全球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仍然主导着全球经济。幸运的是,尽管前路依然崎岖、多变且充满风险,但我们的区域已率先走向复苏。同时,经济领域以外的严重问题,如环境的可持续性、气候变化、灾害风险、传染病,能源自给和粮食安全已成为对次区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威胁。

  尽管面临如此困难的背景,我们的合作项目依然持续取得成果。我们朝着实现和拓展次区域硬件互联互通的目标稳步前进。目前,次区域的主要道路走廊已基本建成,缺失部分正在填补,连接范围通过相连的次级道路进一步扩大。为实现多模式和高效率的总体目标,同时兼顾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们正在加大对铁路建设的关注力度。我们已经制订了一个全面、长期的连接各国铁路的战略规划,并计划共同设立次区域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在软件方面,我们已经建立并采纳了推动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综合计划,包括扩大道路通行权交换范围和改进海关通关系统。次区域货物运输商协会的建立,有助于运输业发展壮大并实现专业化,同时在设计和实施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措施时使私营部门的意见得到反映。一个用于监测经济走廊沿线运输和贸易便利化进展的系统已经建立并即将开始运作。

  2010年更新的次区域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和实施电站建设、跨境电网互联以及各国输电网系统改善等重点项目,实现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安排的目标过程中发挥引导作用。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中心的工作进展顺利,这将促进成员国在电力规划方面的信息交流。在更广泛的能源合作层面,次区域能源发展路线图致力于推广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增强能源可获取性、利用效率、供应安全和公共-私营部门关系。在电信领域,《关于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和次区域应用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已经签署,为普及次区域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应用提供了方向和标准。ICT的应用将加速次区域的发展,特别是满足产业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需求,填补城乡数字鸿沟,以绿色ICT技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在环境方面,我们支持GMS核心环境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倡议第二期框架。以2012年至2016年为时间范围的第二期框架,将巩固和加强第一期项目取得的成果,保护和利用好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以确保次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二期项目将包括加强发展规划的制订体系、方法和保障机制,改善保护区管理和当地民生,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推广低碳发展,加强机构建设和推动环境管理可持续融资。

  我们同样支持以2011年至2015年为时间范围的核心农业支持计划第二期所反映的全新目标和整体战略,欢迎为进一步扩大次区域农产品和粮食贸易、提升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气候友好和反映性别差异的生物能源技术,以保证可持续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我们很高兴地注意到通过建立健康和安全食品的无纸化交易平台,GMS农业信息服务网正在不断完善。

  我们支持对次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2011-2015年路线图所做的调整。该战略将通过改善旅游业经济效益分配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生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减贫,进一步推动次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增长,是通过多国主题旅游线路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市场和产品开发、大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及加快发展和落实向贫穷人口倾斜的可持续旅游业而实现的。我们还高兴地看到GMS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2009-2012)取得的进展,例如为应对技术人才短缺和加强次区域竞争力而开展的次区域技术和职业资格互认试点项目的成功实施,正在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二期项目,为保障劳动安全流动和打击人口拐卖而做出的持续努力,以及艾滋病防控干预,包括《关于降低人口流动导致的艾滋病易感性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我们亦骄傲地看到在第一次GMS领导人会议上启动的、目前已进入第四阶段的“金边发展管理计划”依然保持活力,继续在提供次区域急需的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作用,为次区域培养了素质更高的公务员队伍并提升了当地学术研究机构的水平。

  应对新十年的挑战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已经取得了丰富和扎实的成果。在取得成功、走向成熟的同时,GMS机制在自身需求和未来方向上正在进行内部调整。尽管GMS在地区和全球层面上面临着复杂外部环境,但其主要挑战仍然是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我们重视和赞赏现有GMS战略框架。自2002年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以来的十年中,这一战略框架引领GMS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GMS第三个十年里,显然需要有一套全新的方向和措施来引导GMS合作。

  因此,我们高兴地支持GMS新十年(2012-2022)战略框架。该框架在保持讲求实效、可行性强、目标明确的现有特色的同时,提出了旨在推动GMS合作妥善应对未来挑战的总体变革方向。其中包括:

  在继续关注基础设施硬件投资的同时,更加重视政策与机构层面、与知识相关的事项以及跨国协调等方面的软件建设;

  无论是在领域间还是领域内,更加明确地划分关注的重点,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机构能力,从而全面增强GMS合作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更多地关注多领域协作和跨领域联系,包括妥善地平衡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在考虑组织能力及可能取得的切实成果的同时,适当关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重新调整关注重点和资金投入,并扩大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度,更重视改善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项目影响的评估和监督;

  与更广泛的区域合作议程加强联系,优势互补,与其他区域倡议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括促进东盟共同体建设。

  将精力和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特定的战略地理区域,是取得显著和长期成果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基于这一认识,以经济走廊形式促进次区域发展的模式将继续在以上述倡议为基础的新战略框架中发挥中心作用。新框架下的经济走廊发展将强调通过加强跨领域联系,扩大和深化现有交通走廊的必要性,以发展边境城镇和走廊城镇,建立支线道路网络和整合区域发展等方式,扩大次区域合作成果在走廊沿线和周围的覆盖面;积极加速实施交通和贸易便利化措施,提升走廊沿线物流和投资;加强中小企业作用;给予社会和人力资源问题应有的关注,包括规范跨境人员流动,促进粮食和能源安全以及妥善应对气候变化。GMS新发展议程涉及多领域应对措施,跨领域协调,软件、政策及机制改革,复杂性和挑战显而易见,但我们确信GMS合作已经准备好在这些领域不断向前推进。经济走廊论坛将继续帮助协调经济走廊的全面发展,并鼓励当地利益相关方和私营部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我们承认,虽然经过充分协商制订的新战略框架切实可行,反映了GMS成员国的集体智慧,但我们仍需经过深思熟虑,建立区域整体投资框架,形成一系列第二代合作项目,以转化为限定时间内的具体措施,从而确保战略框架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指示GMS部长利用现有各层级的GMS机制,监督投资框架的建立。

  在建立投资框架和通过投资框架实施新战略框架的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下列关键因素:

  在对当前合作模式和重点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与次区域和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投资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连续性、务实性和可行性;

  考虑到第二代合作倡议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为其解决所需采取措施的复杂性,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平台,同时加强实施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考虑到实施框架需要的大量资源,必须更加积极和创造性地调动资源;

  在实施项目时,与发展伙伴、私营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紧密互动。

  我们认可并高度赞赏亚洲开发银行在GMS合作中所发挥的秘书处、协调人、咨询人、催化剂、融资方和首要发展伙伴的作用。我们亦感激其他发展伙伴给予的支持和对合作项目不断加大的参与力度。我们相信,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发展伙伴能够响应我们继续获得支持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实施雄心勃勃的新战略框架,把握现有机遇,应对未来挑战。

  结语

  我们为GMS合作在过去二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们已向世界展示,一个曾经饱受战乱困扰的地区能够走出困境,并且通过合作和善意建立一个和平、持续繁荣和富有活力的地区。我们认识到前路的困难,但我们坚信,带着在此前合作中建立的信任、吸取的教训和取得的成果,我们不仅能够经受住新十年中各种动荡和不确定因素的考验,而且能够将次区域合作成功带向新的高度。我们明白,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精心的准备和持续的艰苦工作,才能实现上述目标,而我们都将为此做出努力。

  我们同意2014年在泰国举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五次领导人会议。

  2011年12月20日在缅甸内比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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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WTO咨询点咨询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政府WTO咨询点咨询办法

(暂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贸组织司
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二○○二年一月一日

  1. 咨询目的:建立公开、透明的贸易管理体制,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二条C节):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本办法第2条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误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咨询者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2. 咨询范围: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及行政决定及其它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

  3. 咨询对象:世贸组织成员、中外企业和个人。

  4. 咨询方式:书面咨询。需要者可以通过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下载或通过传真0086-10-65197340获取咨询登记表,以传真或信函方式提交中国政府WTO咨询点。

  5. 咨询时限:咨询点对于咨询请求的答复应在收到登记表(以收到当地邮戳或接收传真时间为准)后30天内以书面方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做出答复。延误的答复及其原因应以书面方式向咨询者提供。

  6.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4日起试行。


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登记表
CHINA WTO ENQUIRY APPLICATION FORM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制
CHINA WTO NOTIFICATION AND ENQUIRY CENTER,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电话/TEL:8610-65197340 传真/FAX:8610-65197340 邮编/ZIP CODE:100731
地址/ADDRESS:中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2, DONG CHANG AN STREET, BEIJING, CHINA

咨询者基本情况/GENERAL INFORMATION
名称/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CONTACT PERS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COUNTR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ZIP CODE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PROFESSION
□政府部门/GOVERNMENT □研究机构/FIRM □企业/BUSINESS
□个人/INDIVIDUAL
其他/OTH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业/INDUSTRY
□银行 金融 房地产/BANKING FINANCE REAL-ESTATE □信息产业/IT
□科研 教育/RESEARCH EDUCATION □建筑 工程/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新闻 出版/MEDIA PUBLISHING □制造 分销/MANUFACTURING DISTRIBUTION
□贸易/IMPORT&EXPORT □农业AGRICULTURE
其他/OTH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详细列出您的咨询内容(PLEASE LIST YOUR ENQUIRY IN DETAIL)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厦门市所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域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的实施。
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
㈠与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
㈡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㈢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㈣导致岸滩侵蚀的;
㈤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西海域填海、围海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工程。
第七条 对下列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 实行有期限的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㈠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等);
㈡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
㈢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
㈣渔业;
㈤排污和倾废项目;
㈥其他用海项目。
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使用海域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本规定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领取海域使用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或出让的方式取得。
第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㈠申请者基本情况;
㈡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㈢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及申请理由;
㈣立项的批准文件;
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在接到海域使用申请的全部材料之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对海域使用申请应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有偿使用海域的,由市政府核发海域使用证,确定海域使用权,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向海域使用者收取海域使用费。
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在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在同安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向同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并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㈡在其他各区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对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申请,自接到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海域使用费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下的,须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海登记。
季节性鱼苗捕捞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非基本建设使用海域的,在项目进行中和完成后,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应核查实际用海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在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时,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应核查实际用海情况。
第十四条 围海、填海工程完工后形成的陆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海域使用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拆除其使用海域内的设施。需要继续使用的,海域使用者应在期满60日以前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办海域使用权。批准机关应于期满30日以前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的用途,可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获准改变海域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第十七条 已取得使用权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满1年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使用证。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海域的,原使用者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原使用者补偿。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公开招标、拍卖、协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海域的综合执法工作。
对违反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其中在养殖功能区内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㈠非法占用海域,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或没收占用海域内的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海域内的设施,注销海域使用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海域使用有效期满,使用者未拆除其使用海域内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第㈠项、第㈡项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海域资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需按本规定办理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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