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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9:08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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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的审批、审核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保家庭,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内搬迁,将原住房区位补偿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管的家庭;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特困职工、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中心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测定;
(三)租金核减标准按照承租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测定,核减后的租金应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及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四)国有土地公开转让、拍卖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养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封存的公有住房;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有关部门应及时移交给市房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第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应严格控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且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2、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3、属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应提供《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应提供《福州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属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被拆迁户的应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原房拆迁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二)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初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由区房管局复审后报市房委办。
(三)市房委办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在福州日报、本人居住所在地以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批准。市房委办应将登记批准的结果及时转送市房管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由市房管中心统筹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经市房委办审核同意给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委办和市房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房管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抄送市房管局。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经市房委办审核同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调配安排,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应的廉租住房,并由申请人与市房管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人办妥租赁手续后,市房管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跟踪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住房(含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或自行租赁的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区房管局核实后,报市房管局和市房管中心按照本办法及时调整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市房管中心应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租赁补贴等指标,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房管中心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并由市房管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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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文件精神,设置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后续建设管理职能。
(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部分市直机关办公院区和集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四)负责对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领导的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六)对全市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机关后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及规章制度;对全市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二)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关大院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大院消防、保安、监控中心的管理。
(七)负责由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及其房屋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机关大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收发、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财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文明卫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业务指导处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和落实工作:拟定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或受委托直接办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
计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组织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机关大院内公安、消防、武警、保安等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大院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及其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处置机关大院涉及安全保卫、消防的突发事件。
(四)房产基建管理处
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自管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以及收取公有住房的租金;拟定市直机关房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市直机关的房屋调整和房产纠纷;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和保存市直机关房产及基建的档案资料。负责管理范围内市直机关公房和职工宿舍维修;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物业管理处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辖宿舍区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直属单位设备动力的管理;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考核、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离退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及评定、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 副书记、副局长1名, 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保卫处处长(高配)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原局机关62名工勤人员实行分流时可比照机关分流人员政策执行;局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和原机关医务室人员暂维持现状,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人员实行只出不进。

刑罚进化论纲(三)

尹振国


第三部分 刑罚进化的动因

  根据前面的论述,刑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各种社会现象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而必然出现的一种的历史现象。那么,刑罚从无到有、从严酷到宽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类型的转换的动力因素或原因何在呢?

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是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这就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由此推之,刑罚的进化的根本动力和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与发展。
  刑罚进化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刑罚是否与社会经济关系相一致,每一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一旦社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上层建筑也将发生适应性的调整。被庞德称为“16世纪以来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的法律,在历经这种由生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基础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导致的法律变迁的同时,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也起着对经济基础的巨大反作用,起着一种对社会的重大控制作用,这种作用来自于法律的实现、法律实施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而效果是否具有立法者的想法具有同样的社会积极意义,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达到了其管理社会和控制社会的目的也同样导致了法律的变化。
  从采集到食物生产的发展,促进剩余产品的增加和私人占有财产的可能性,也开始出现专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原始社会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还不大,人们作为整体来活动,财富共有。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有了剩余产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开始出现。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扩大,必然会产生私有制,于是人有了个体的(权利)利益需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需要平等的主体身份、生产条件、交换条件和交换规则 。[75]同时,商品也是天生的不平等派,它必然带来财富分配和占有的不均,并逐步形成更大的以阶级对立为形式出现的差别。特权阶层产生,为保护他们既得的利益,刑法就必然产生。
  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变革的根本性决定因素,法律作为社会中主要的控制手段当然也是其中之一,这一点已经被历史所证实。有的学者指出“法的变革有两个基本的路径: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变革和社会演进型的法律变革”,这是一种对促成变法的决定力量或主要推动力量的认识和划分,但从决定变法的根本原因来看,不论是政府推进型或社会演进性都是因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总的或是一点结构上出现了变化,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而引起了法律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反映在历史实践中,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或者实现的。
  刑罚制度的变迁来自于经济基础或经济因素的不断变化导致的持续性的社会变迁,法律的变化反映着整个社会利益因素的变化,速度的快慢也正反映了社会利益因素的变化,速度的快慢也正反映了社会利益因素互相消长的快慢,另一方面,这种速度的快慢也反映了社会变革的剧烈程度。
  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讲,法具有某种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丝毫不意味着将法和现实经济条件及其经济规律等同。一个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个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加工创造出来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法。
  根据古代文物和史料记载,中国古代的肉刑制度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最初部落俘获敌对部落的人一般会杀掉,但是,人一旦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保存人的生命使之从事生产劳动便是首要的选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封建经济制度已经取代奴役制的情况下,肉刑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劳动力价值也日益提高,剥夺人的自由并强迫人们从事无偿劳动对社会更为有利时,肉刑必然要被以徒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取代。并且要求劳动力的相对自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是如此。国家对每一个犯罪都判处监禁刑,不仅罪犯在付出代价,国家也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国家还在政治上为适用刑罚付出代价。1986年,欧洲理事会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报告中指出,面对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实务家们再也不简单地以犯罪学标准(如累犯、处罚性质)来论争问题,却转向以社会经济的标准(如刑罚的社会耗费、刑罚的社会效果)来看待问题了。

二、政治民主化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他的著作《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中提出了刑罚进化的两个规律:(1)量变的规律:“当社会属于更落后的类型时,当集权具有更绝对的特点时,惩罚的强度就越大。”(2)质变的规律:“惩罚就是剥夺自由(仅仅是自由),其时间的长短要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这种惩罚逐渐变成了正常的压制类型。”[76] 在刑罚量变规律中,涂尔干揭示了刑罚的轻重,也就是惩罚的强度与社会类型的性质以及政府机构的性质的正相关性。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类型有落后与先进之分,其标志是看哪一个社会更复杂,倘若复杂的程度相同的话,就看哪一个社会更有组织。因此,社会职能越是复杂、社会机构越是具有组织性的社会,就越是先进的社会。当然,并非可以简单地得出结论,说落后社会刑罚一定重,先进社会刑罚一定轻。还要看第二个因素,即政府机构的性质。政府机构越是集权,刑罚也就变得越来越严厉。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之量变,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这里使人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专制社会一定会采取严刑苛罚?对此,涂尔干指出了两个原因:一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者本身的利益。对专制统治者的攻击,被看作是亵渎神明,因此应该进行粗暴的镇压。二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者的权威。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法律都表达了君主的意志。所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似乎都是直接针对君主的。这些行为必然遭致更强烈的而非更温和的谴责。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只要权威是集中的,惩罚就会更强烈,因此,人们就会更容易觉察到所有侵犯权威的人,对他们的反应就更强烈。所以说,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强化了;惩罚的平均强度也得到了格外的加强。显然,涂尔干对专制社会里刑罚之所以严厉的论述基本上是正确的,这是由专制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对此,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专制制度的原则是恐怖,而刑罚正是制造恐怖的有效工具。因为专制制度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对社会的统治。为维护这种统治的稳定,必然采取血腥的镇压手段。”因此,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是对人进行压迫的一种制度,而刑罚就是这种压迫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焉能不严酷?

三、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

  任何一个社会都要求进行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的目的决定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性的,各种社会控制方法决定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性的,法律、道德、舆论、纪律、习俗和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这些手段是综合性的。
  刑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是一种代价最大、不得已而用之的社会管理手段。刑罚的本质是管理,它是其他社会管理方式的替代性手段。也就是说,刑罚是在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失效的代偿。由此出发,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社会管理水平低的社会刑罚重而社会管理水平高的社会刑罚轻。因为在社会管理水平低的社会,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因而只能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而在社会管理水平高的社会,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其他社会管理方式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只有极个别或极少数的社会矛盾才需要通过刑罚来加以解决。例如,在一个税收管理制度十分完善的社会,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税收犯罪。即使有,也可以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加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对税收犯罪当然就不需要使用重刑。但在一个税收管理制度极不完善的社会,依赖行政手段难以有效地完成税收职能,只能动用刑罚,因而税收犯罪必然需要重刑。 [77]

四、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

  社会组织结构和复杂性不同,对社会控制的形式要求也不同。但一个社会组织的结构越复杂,法的产生和变革的机率就越大。一般来说,相对简单的社会具有极高的可预测性。传统的习惯使一系列的行为预期完全内化,根本无需成文的规范,法没有产生的必要;随着社会日益的规模化和复杂化,那么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日益多元化,人们之间行为的可预测性程度利益降低,这样人们之间的冲突会越来越多,那么法律作为一种最有效率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就会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日益的复杂,单靠部落首领来调解冲突和维持社会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于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就产生了,随之,代表公共机构的官僚体系产生,作为国家的基本构件的法院、监狱、警察就产生了;刑罚由少数的部落首领掌控转移到专门的机构,私人复仇转变成国家复仇。
  同时,社会的日益复杂和规模化,犯罪的种类和复杂程度也日益的增加;作为打击犯罪武器的刑罚必然日益变得专业化和复杂化。可见,社会与法律彼此联系的普遍事实,导致了刑罚的进化。

五、思想观念的变革 [78]

  “思想往往是变革的先导”, 在人类文明的漫长进程中,刑罚思想从既漠视社会利益,又漠视个人利益的报应主义刑罚理论,演进到既强调社会利益、社会价值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发展到注重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报应主义长期成为责难对象,功利主义理论正在受到现实和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挑战。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两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个人应该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应当尽量保护个人利益,每一个人的个人的利益、价值都应当受到社会领所应当的尊重。但是,就目前而言,社会还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性主义不能真正实现。也许,功利主义刑罚功能理论与理性主义刑罚功能理论的辩证统一,是刑罚功能理论和实践的最佳方案。
  以人为本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征表,也是刑事法治的精神底蕴。刑法的伦理价值本质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应有权利的关注,刑法的存在,刑法的使用目的,不在于惩罚报应人本身,不在于限制人的自由,而在于对人情、人性的培养,在于人格的矫正与完善,在于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因此,刑罚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刑罚谦抑是现代刑罚的应有之义。
  刑罚思想往往影响刑罚制度的变革 ,刑罚制度的变革又影响着刑罚思想的变化。从人道主义、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思想角度,刑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朝着更加缓和、人道、文明的方向发展。

六、立法者的立法选择

  在 《物种起源》一书中达尔文认为,家养物种起源于少数几种野生物种,但由于物种本身有遗传和变异两种性质,其中对人类有用的变异就在人工选择过程中被保留了下来,保留了下来的有用的性状通过遗传继续传给后代,后代中又出现的变异则再一次被选择。这样,家养物种就沿着对人类越来越有用的方向进化。
  可见,相对于自然选择,人工选择能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造就出适合于人类需要的物种,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忽略的。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这句法律名言道出了法律必须兼顾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必须与社会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二是法律应该稳定,不应朝令夕改。法律的实施能否达到制定时的预期效果无法在法律实施前测出。法律实施与立法者的意图的背离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变化, 立法者会制定出一项新的法律来取代原有的法律。
  同时,无论立法者的立法技术有多高、法典制定得有多好,但如果法律不为人们所认同、不方便当地人加以使用。那么法律的价值是无法实现的。例如,秦律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最先进的法律,但是由于过分严酷,终于不被人所接受。
  总之,立法者的立法选择是刑罚进化的动力之一。

七、刑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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