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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5:50:26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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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新出计〔2006〕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
现将《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2006年12月31日印发)

一、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
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克服了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等不利因素,深入改革,开拓进取,保持了平稳增长。从“九五”末到2005年,图书品种由143万种增长到222万种,图书印数由627亿册增长到647亿册,总印张由376亿印张增长到493亿印张。报刊经过治理整顿,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报纸由2000多种减少到1931种,印数由329亿份增长到413亿份,总印张由800亿印张增长到1613亿印张。期刊品种由8725种增长到9468种,总印张由100亿印张增长到125亿印张。音像制品由18万种增长到35万种,数量由2亿张(盒)增长到6亿张(盒)。电子出版物由2254种增长到6152种,数量由04亿张增长到14亿张。包括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在内的网络出版从无到有,数字出版产业初步形成。全国已有手机报刊300余种,网络报纸1000余种,网络期刊超过2万种,网络数据库经营企业近10家。出版物的销售数量稳步增长,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一步提高,出版了一大批导向正确、内容精良、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和网络出版物,形成了一批思想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群众喜爱的报刊、网站,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基本形成了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为主,包括出版教育、出版科研、版权代理、出版物资供应、出版物进出口等附属门类完整的产业体系。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图书出版单位573家,报刊社11399家,音像出版单位328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170家,网络出版机构50家,印刷单位18万余家,复制单位313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59万家,构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群。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实现增加值1900余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 1%,占第三产业增加值26%,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部门。
3.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转变机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高新科技应用和集约化经营,重塑市场主体,竞争能力显著增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初见成效。全国26个省(区、市)的新闻出版系统完成了“局社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实现由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的转变,提高了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印刷、发行业,推动了产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共同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集团化建设稳步推进,提升了产业组织结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出版的迅速发展,优化了新闻出版业产品结构;珠江三角洲、长江流域、环渤海等地区书报刊出版、印刷复制、音像出版发行、网络出版开发、出版物物流等各具特色产业群的形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各种资源,对改变地区产业同构化、出版物市场割据化现象,调整产业地区结构和市场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新闻出版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共修订行政法规3件,制定、修改部门规章15件,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73件。其中,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并修改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以《著作权法》的全面修订为核心,出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配套规章,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对新闻出版业发展、改革、监管的规范、保障和支持作用。
6.对外交流成效显著。
我国新闻出版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成功举办了北京国际出版论坛、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法国图书沙龙中国主宾国等大型国际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中国出版走向世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开展新闻出版人才交流培训,组织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国内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出国研修,加深了相互间的沟通和理解,开阔了眼界,培养了队伍,有效扩大了国际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新闻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产权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相当部分的经营性出版、发行单位还在沿用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长期依赖行政保护和垄断利润。一些国有新闻出版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陈旧,管理机制比较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增长方式不尽合理。
一是部分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收入、利润过度依赖教材和教辅材料,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竞争和发展的要求;二是出版物市场过度依赖中心城市,农村出版物市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开发;三是产业发展过度依赖规模、数量的扩张和品种、定价、广告等的增长,经营方式粗放,质量效益亟待提高;四是出版物产品过度依赖传统媒体,书报刊等传统出版增长乏力,新闻出版内容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五是行业发展过度依赖行政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产业结构趋同,集中度低。
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新闻出版业,受“小而全、大而全”和攀比思想的影响,各地区产业同构化严重,造成企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区域市场分割,资源无法合理流动和有效开发利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效益,阻碍了新闻出版大市场的形成和新闻出版专业化分工。
4.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版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等违法现象依然严重,对正版出版物造成很大冲击。部分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行为失范,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制约了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闻出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1.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将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空间;2.文化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新闻出版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契机;3.文化体制改革,将克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4.网络通讯和数字信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将有力促进新闻出版业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将为培育开拓农村出版物市场,扩大出版物消费需求带来难得的机遇;6.教育优先发展,对新闻出版业服务教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新闻出版业也将面临很多严峻的挑战和考验:1.随着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教材循环使用的逐步推开以及中小学生人数的变化,教材在出版总量和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将进一步降低;2.文化体制改革中人员身份转换、资产清理、税费调整等将付出高额成本,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3.以地区中心城市为主的出版物市场相对饱和,图书等出版物库存压力进一步加大,新的出版物市场亟待开拓;4、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出版物分销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我国民族新闻出版业面临着新的巨大挑战。
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全力抓好重点突破,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实力,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努力实现新闻出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新闻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施战略重点突破,积极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有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现代新闻出版业。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一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把开发、扩大农村出版物市场,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作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重要基点;二要立足于转变增长方式,从主要依赖数量、规模增长的粗放模式向大力提高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推动产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三要立足于优化结构,把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作为主线,积极推进以资产、资源为纽带,跨地区、跨部门、跨媒体的多种联合,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四要立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数字出版,打造现代内容产业,提高民族新闻出版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十一五”期间,新闻出版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7%。到2010年,图书出版预期达到600亿印张、70亿册,种数控制在255万种,出版重点图书1370种;报纸出版预期达到2030亿印张、500亿份;期刊出版预期达到140亿印张、30亿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大力发展以互联网、通讯网、电视网为基础的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数据库、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等新型数字媒体,开发出版100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民族网络游戏,明显提高中文内容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比例和影响力。预期实现国民百万人均年拥有图书192种,人均年消费图书53册,期刊24册,每千人拥有日报90份,报纸普及率每户平均03份;全国发行网点预期达到18万个,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企业达到9000家;印刷行业工业总产值预期达到4400亿元。
四、“十一五”新闻出版业发展战略重点
新闻出版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环境。
新闻出版业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针对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以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开发、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抓住机遇,打破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用战略重点突破带动全行业的发展。
1.积极推动现代内容产业发展。
随着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媒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相互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以高科技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现代内容产业的迅速产生和壮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新闻出版业必须打破传统观念、传统业态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充分利用书报刊等传统媒体、音频视频媒体和各种网络媒体等一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媒形式,对新闻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全面开发利用,形成各种传媒形式与优势内容资源紧密结合发展的新格局,大力推动内容产业发展。鼓励新闻出版单位以资源、资产、业务为纽带,开展跨媒体经营,支持传媒集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将新闻出版业打造成为多种媒体形态共存,集内容创新、制造、推广、服务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内容产业。
2.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抓住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积极实施“数字出版”战略,大力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努力冲击世界数字媒体技术制高点,实现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跨越式发展,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新闻出版业先进水平。大力支持以科技开发为主的自主创新,鼓励、扶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数字电视网为主要载体的图书、报纸、期刊、数据库、新闻、游戏、动漫、音乐以及电子书等各种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各种网络的出版、发行活动。到“十一五”末,建设4~15个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形成10~20个网络出版强势企业。积极推动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管理和传播方式,建设数字出版综合业务平台,提升出版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3.努力构建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兼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形成实用高效、规划合理的公共新闻出版服务体系。
建立和运用好“国家出版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新闻出版事业的投入,努力做好公益性新闻出版工作。抓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出版物的出版。认真组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三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盲文、学术文献和科普出版物。实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以图书、音像制品为突破口,大力开发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的优秀“三农”出版物。研究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优惠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加农村出版物发行的积极性,实现发行网络覆盖全部乡镇,部分地区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零售比重达到35%的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设20万个“农家书屋”,建立农村公共出版发行服务体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积极支持农民群众组织兴办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种形式自助读书组织,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新华书店要依托“农家书屋”、“文化大户”、农村广播站、学校、农技站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全国40%以上的乡镇建立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发行网点或代销点、租赁点,壮大农村出版物发行主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出版物消费市场空间。
4.加强出版物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出版物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出版物连锁经营,形成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机构和区域性连锁企业,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达到80家,区域连锁总部达到200家,使连锁经营成为出版物流通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出版物物流中心建设,大力支持跨越区域、体制合理、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出版物物流企业发展,在全国建立5~6个区域性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出版物发行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鼓励利用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网络书店、电子交易平台等各种形式的现代出版物交易系统。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发行网点的建设,继续发展中小型专业书店、特色书店、社区书店。进一步通畅流通渠道,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出版物大市场的形成。
5.大力发展现代印刷、复制产业。
加强印刷复制产业的结构调整,指导印刷复制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继续保持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态势,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大力发展高档印刷、特色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淘汰落后的印刷生产能力;禁止二手光盘生产线的进口,加强光盘复制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力度,继续支持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印刷产业带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印刷复制业的振兴和崛起。重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印制水平、规模效益突出、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印刷复制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著名印刷复制品牌。鼓励设立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印刷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的印刷企业,鼓励采用多色高速、柔印、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和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进一步发挥磁带作为传统媒体的现有优势,完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磁带复制业。继续促进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的国产化,特别支持新一代高清大容量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建立健全复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强印刷复制质量的检测和监督,不断提高印刷复制产业核心竞争力。“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国印刷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左右,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复制产能分别达到世界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和三分之一,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
6.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的力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出版的各类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实行一定的优惠经济政策。积极做好 “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程”、“雪域东风工程”的立项工作和“东风工程”的实施工作,开展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赠阅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业形成发展壮大的新机制。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先进文化发展的成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7.积极实施“中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战略。
以国际汉文化圈和西方主流文化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出版物走出去、版权走出去、新闻出版业务走出去和资本走出去,努力提高中国出版的国际竞争力和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展示、推广、销售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发、扩大国际市场。实施“出版物对外推广工程”,组织创作、翻译、出版介绍中国历史文化和反映当代中国各个领域成就的出版物,扩大我国出版物出口,2010年实物出口量预期比2000年翻一番。积极支持版权输出,努力扩大版权输出数量,不断缩小版权引进与输出的差距,“十一五”末版权输出预期达到3000种。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机构,创办各种媒体,开展新闻出版活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继续做好对台出版工作,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联手开发国际市场,共同发展民族出版产业。
8.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业发展。
精心组织实施以《中华大典》编纂出版工程、《中华数字古籍全书》出版工程、 “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创新学术”出版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等为代表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丰富我国出版资源宝库,增强我国出版业发掘、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中国出版业在世界文化市场格局中的地位。通过实施“中华字库”建设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研发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进一步推进数字出版发展进程,提高新闻出版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向现代内容产业的转变,在新世纪国际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中,占得先机和主动,为中国出版和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促进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确保正确导向。
社会效益第一是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根本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社会效益的不良现象,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类出版单位,要坚持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出版“三审”制度和出版物阅评等制度,确保舆论导向正确。
2.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
一是打破均衡式发展的思路和模式,积极推进产业地区布局调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各地的资源、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选择地建设真正符合当地特点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网络、音像或电子等优势特色产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专业化分工。
二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约束,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市场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强强联合,形成优势特色明显、辐射能力强大的产业群和大型现代新闻出版企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三是打破单一资本结构模式,积极推进投资结构调整。要在出版发行企业和部分非时政类报刊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工作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
四是打破对传统出版媒体和教材教辅的过度依赖,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积极研发数字、网络等新媒体出版物,加强非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出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传统出版向现代出版的转变。
五是打破过度依赖规模、数量扩张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决扭转部分出版物不重内容、过度奢华、积压严重、浪费资源的不良倾向,鼓励开发适合广大群众需求的低成本平价出版物。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新闻出版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研究制定指导性的新闻出版单位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引导新闻出版单位深入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质量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解放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1)改革出版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完善新闻出版分级管理体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改进行政管理方式。逐步调整完善现有专业分工和出版资源配置等有关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出版单位市场准入、退出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出版资源,努力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良好出版环境。
(2)推动新闻出版单位深化改革。确定转制为企业的报刊社、出版社,要完成由事业向企业的体制转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十一五”末,国有独资的出版企业基本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以集团建设为龙头,培养一批导向正确、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强大的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市场的引领者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投资者。积极培育一批内涵式发展的大社名社,形成市场中坚力量。引导中小报刊社和出版单位走“小而专”的道路,以专业化服务取得市场地位。推进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三项制度”改革,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发挥好宣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能。
(3)加强各类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协调能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规范新闻出版市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强新闻出版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业、人才强业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通过实施素质工程、领军人才工程和高技能人才工程三项重点工程,加强新闻出版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新闻出版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政府引导、新闻出版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形成总署、省局和新闻出版单位三级培训体系。实行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和调训制度、专业人员业务轮训制度,5年内轮训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选择条件优越的重点高等院校共建新闻出版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新闻出版学科建设和专业理论研究。完善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发行企业负责人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和记者证双重管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新型用人机制,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业现代化。
紧紧把握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机遇,加大投入,主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媒体,积极进行产业升级。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力量加强对影响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壮大出版产业的实力。
加快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的能力。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现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出版物内容监管平台,实现对传统内容和数字化内容的动态监管。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在编辑、出版、发行等主要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建设。2010年完成新闻出版标准化体系表的编制工作,完成新闻出版元数据标准、出版物发行标准体系、新闻出版信息化标准体系等标准的制定,研究、制定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前沿标准,促进新闻出版的现代化。加强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各类认证工作。通过出版物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标准化,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新闻出版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
“十一五”期间,以修订、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等,推动《记者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的立法工作;修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网络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网络转载付酬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制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主线,不断强化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7.制定实施国家版权战略,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增强智力创新能力,提高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十一五”时期版权工作的重点,一是健全国家智力成果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二是健全和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三是建立中央、省、市(地)、县四级版权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四是构建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版权意识;五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要以保护创新作为版权工作的出发点,着眼于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大力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执法。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注重自主版权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以新闻出版内容的生产、占有、输出为核心,推动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对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上来,完善出版物市场长效监管的各项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健康发展。加强进口出版物的管理,实行进口出版物备案月报制度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年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严厉查处违规进口出版物和进口含有不良内容出版物的行为。
充分发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作用,大力加强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行政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出版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讲诚实、重信用的社会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我国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功能,全面发挥警示、惩戒作用,有效打击、遏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整顿、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推行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开展网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制作、非公有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国统计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以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地市县相关行政部门为辅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系,建立稳定的统计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实现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产品统计向产业统计的转变,充分发挥统计在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监管、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
9.引导支持出版发行业非公有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参与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推进行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在印刷、复制、发行等一般性竞争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资本的投入。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新华书店和国有印刷企业股份制改造、新闻出版业高新科技研发、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发行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建设等,促进各环节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10.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完善落实经济政策。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时,根据不断发展的国际和国内形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出台新的经济政策。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农村出版物发行、中国出版“走出去”、游戏动漫产品的制作与出版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促进内容产业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1.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在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加强新闻出版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始终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权,全面加强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出版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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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6]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及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有关资金支持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设立“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200至300万元,并广泛接纳企业费助和社会捐助,该基金由市科委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㈡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产品试制需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市科委给予优先立项。凡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贷款,由市科委会同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㈢高新技术项目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原则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㈣对规模尚小,但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中试开发,依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优先安排中试开发费用支持其发展。

  第四条 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

  每年由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公布符合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名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用财政返还方式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㈡科研单位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所取得的收入,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

  ㈢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在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㈣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有关土地出让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市土地、规划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一经列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联合开发土地以及要改变土地用途,须按北政发[1992]56号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㈡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最长为五十年。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规定上缴自治区部分外,分别减收80%和5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㈢与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技术含量高,有可能成为北海市骨干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参与项目开发。

  第六条 企业以经过评估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时,其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七条 关于进出口关税及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收。

  ㈡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规定地域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㈢保税货物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㈣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㈤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样品、样机(包括种子、种苗等)凭市科委批准文件并经海关审批,可免税放行。

  ㈥对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㈦根据业务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的出国手续办理在经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第八条 鼓励外商和引进外资创办、合资兴办、合作经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凡此类企业享受对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到北海实施产业化。凡成果持有单位及个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鉴定单位的成果鉴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我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核实确认,符合产业化条件的即可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承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决定给予中止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马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教授




关键词: 人的尊严/国家权力/尊卑等级/侵权/国家义务
内容提要: 国家权力也有尊严,但不能高于人的尊严,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严基础之上。侵犯人的尊严有私人间的个体侵犯、当权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数人的侵犯等等。国家权力直接侵犯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往往危害更大,而最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多发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之时。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意味着国家权力不仅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还有保障人的尊严之义务。


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人的尊严无疑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笔者同意将其中的“人格尊严”做广义解释,“参酌各国宪法条文、宪法判例及宪法学说,与‘人格尊严’相类似或相近似的用语(包括其外文中译用语),至少尚有其它六个,即‘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人类尊严’、‘个人尊严’、‘个人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其实与其诸种近似的用语在语义结构上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 “表达了类似于‘人的尊严’这样的具有基础性价值的原理”,可以“作为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或基础性的宪法价值原理。”[1]

一、人的尊严高于权力的尊严

国家权力也可以、也应该、甚至也必须是有尊严的,但不能高于人的尊严,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严基础之上。国家公布的法律全社会都必须遵守,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人民必须遵循,法庭的肃穆与庄重、法官缜密而慎重的判决都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所拥有的尊严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但是国家的尊严、国家权力的尊严,都不能超越人的尊严,也不能建立在牺牲人的尊严之基础上,如果没有人的尊严、只有权力的尊严,这样的社会必定是非人道的、专制的、黑暗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一个君主立宪性文件曾明文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1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2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公然将皇权的尊严摆在首位,置于普通人的尊严之上。今天这样公然捍卫皇权尊严的论调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其变种——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高于人权),国家的尊严优越于公民的尊严、甚至可以践踏人的尊严等等观念及现象、甚至制度还没有完全消失,如德国的纳粹统治时期、我国的文革时代在践踏人格尊严方面都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宪法把人的尊严放在国家的尊严、集体的尊严之上予以明确的优先保护地位,是人权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这在我国这样人格尊严尚未得到完全保障的国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具有一种旗帜性的作用,为我们指出了奋斗的方向。

国家和集体也有尊严,这种尊严也受法律保护,一旦有人侵犯也要予以法律制裁(如对某社团造成名誉损害、侮辱国旗、诽谤国家元首等),但这主要不是宪法的任务,宪法所捍卫的“人的尊严”是个体的尊严而不是集体或国家的尊严,尊严的主体是个人——普通的个人。它强调尊严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而不仅仅是多数人享有的,更不是某个人(君主)或少数人(权力者)享有的。虽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在社会地位上实现人人平等,但不同地位的人在法律上应当享有完全平等的人格。

大官在小官面前的尊严、小官在百姓面前的尊严、富人在穷人面前的尊严其实只是权力的尊严、地位的尊严而不是人的尊严。尊严一旦建立在侵犯他人的尊严之基础上,这种尊严本身已经没有尊严而只剩下畸形和变态。皇帝看到碍眼的大臣被打得皮开肉绽,群众亲自批斗、殴打、羞辱“阶级敌人”,其泄愤的快感可能是极其相似的。在这里,被羞辱者丧失了尊严,羞辱者也并没有因此获得尊严(恐吓、威慑都不能建立尊严)。以观看同是人类的“他人”之痛苦为满足,从侮辱他人中得到享受,不论以多么正义的名义,不论当时的制度是如何予以支持,这都是人类的大恶,是人性的扭曲、权力的变态。

二、侵犯人的尊严之类型

侵犯人的尊严,根据侵权者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四种。

一是私人间的个体侵犯,如甲诽谤乙,丙侮辱丁。个人间侵犯尊严的现象是任何社会都难以完全避免的,一旦违法也是相对比较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的,一般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出面就能够加以制止。

二是当权者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通常表现为制度性的践踏尊严,有根有据且后果严重、影响深远。如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当众打屁股、法庭上动辄各打五十大板等等行为模式都已制度化。“中国古代的帝王,历来以剥夺各级官员的人格尊严为自己的统治基础。他们可以给予高官厚禄,可以给予良田万顷,也可以给予平反昭雪,但是绝对不给人格尊严”。一群太监举起板子“从生理上摧残着旷世学者和年迈将军”,“所有的官员都知道,他们中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在任何时候遭到同样的惩罚。不管你年岁多高、学问多深,时时都有可能扒下裤子、皮开肉绽。有关尊严的任何含义,在这儿荡然无存。”任何官员见到皇帝,都必须双膝跪地,自称奴才,“不管这位大臣职务多高,年纪多大,与皇帝的关系多深,也不管他是否有过战功,或者挽救过王朝,都必须颤颤巍巍地跪下来,而且长跪不起,除非皇帝下旨‘平身’”。这种礼仪表面看是为了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尊严,但其实“主要是为了剥夺群臣的尊严”,似乎只有剥夺了群臣的尊严,才能树立、巩固皇权的尊严。 [2]而在宪法眼里,不论是君,是臣,是民,他们首先都是人;权力可以也应该分成等级(呈阶梯状),但人的尊严没有等级,不论是“旷世学者”还是“年迈将军”,作为人,他们应当有最起码的人的尊严——在“君”面前“臣”也应有人的尊严,在“臣”面前“民”也应有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并不排斥权力人也有尊严——作为普通人的尊严。刘少奇在文革中的遭遇一方面是对他作为国家主席(权力人)尊严的侵犯,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作为普通公民(权利人)所享有的人格尊严的践踏。

三是“上位者”对“下位者”尊严的侵犯(“上位者”不限于权力人)。我们的等级文化总是把尊严给了“上位者”,儒家找回人的尊严的办法,“是在社会上搭建尊卑之间的梯子”,这在秦汉帝国建立之后“成了一种强大的实践。” [3]全社会都严格按照等级来分配尊严,权力越大、地位越高的尊严也越多,越到下层尊严越少,最底层就几乎没有了。即使现代社会“上位者”的尊严建立在“下位者”的无尊严基础上之现象也随处可见:在学校是师道尊严,而学生(有时还连带学生家长)是被训斥的对象;在军队某些军官的尊严建立在将士兵当作杂役、奴仆的基础之上;在企业是老板有尊严,对违纪的员工可以当众罚站甚至游街;在商店旅馆,店家有尊严而顾客随时可能被搜身或扣押;在机关里领导的尊严不容侵犯,“下位者”只能保持谦卑,如果群众在领导面前强调尊严会被认为是“犯上”,至少是无礼;在家庭内,家长制赋予父亲以最高尊严,至今仍有男人对外“称自己的妻子为‘贱内’,称自己的儿子为‘犬子’,看似为了尊重对方而故意自谦,却突破了人格尊严的最低限度”; [4]在大都市,城里人在乡下人、外地人面前以傲慢的语言、夸张的表情显示身份的尊严,以反衬对方的卑微,以致那麽多民工感觉在城市活的没有尊严;在整个社会,在各行各业,是有权人、有钱人、成功者在普通人、穷人、失意者面前趾高气扬,尽情挥洒优越感,而下位者似乎应该忍气吞声,低眉顺眼,抬不起头挺不起胸,活的憋屈,得不到社会最起码的尊重。

四是众人对个别人尊严的侵犯,如多数人的暴政。如果说“上位者”对“下位者”尊严的侵犯通常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尊严的蔑视,那么,有时候多数人也会践踏少数人的尊严,轻则禁止他们发表意见、参与决定,以示排挤、不接纳,重则对他们进行批斗、游街示众,令其当众出丑,颜面扫地。这可能表现为一种大张旗鼓的、理直气壮的剥夺少数人尊严的运动,公然地分其财产,剥夺其自由,践踏其尊严,并不时伴随有暴力,从而显得愈加野蛮。当众殴打不仅构成对一个人的肢体伤害,而且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来精神创伤,人在暴力下是没有尊严的。 [5]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只有“上位者”有尊严,而“下位者”总是没有尊严或较少尊严,而“下位者”往往又是多数,因此长期的不满积压在心里,终于喷发之时常常表现得十分极端:把那些昔日的“高贵者”彻底打翻在地,尽情羞辱,彻底毁掉他们的尊严,以泻心头之愤。这实际上是一次尊严的重新分配,让长期有“尊严”的失去尊严,让长期没有尊严的得到“尊严”,而不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尊严。

三、最恶劣的侵犯人格尊严: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

侵犯人格尊严的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少数人或多数人,还可能是集体(如单位)、或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直接侵犯人格尊严、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可能危害更大,纠正更难,一个社会发生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往往与权力的介入有关,甚至是由权力一手操办。正因为此,宪法捍卫的人格尊严主要是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不仅将人的尊严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而且“在宪法上更倾向于是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之出发点’,或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用于指导国家权力之运行。” [6]

侵犯人的尊严最严重、最骇人听闻的情况,往往发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之时。国家权力打击人的尊严之需要与民间的某种不满心态相结合,当局通过权力资源广泛地宣传动员,鼓励倡导,与民间的某种狭隘心理、排外、仇富情结一拍即合,将人性中一些恶的意识贴上公平公正的标签,转化为民众自动的服从,甚至积极的参与,形成一种“社会运动”。权力需要打倒一些人,进而不择手段(有时表现为无权但有权欲的人企图“夺权”),民众需要宣泄他们心中长期压抑的不满,没有自控的底线,于是权力“借力”于民间,共同发威,不仅将“敌人”打倒,而且将其人格踩在脚下,肆意凌辱。如果对方还有一些道德瑕疵(如男女作风问题),那就怎么摧残都不过分;如果没有,也可以给对方编织出一些“丑闻”(反正只有我们口诛笔伐,不许你“乱说乱动”)。“文革中打倒各种名人,总有一个程序,先是捕风捉影地宣布他们有这样的‘历史问题’,那样的‘历史问题’,然后不容他们辩驳,就开始挂着牌子游街,戴着高帽子批斗,也就是说,立即毁损他们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一打掉,其他什么事情都可以畅通无阻了,比如剃阴阳头、浑身倒黑墨水等等。到这个时候,什么‘历史问题’早就成为一种借口,全部行为的重心只剩下了污辱。”“民众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对于什么问题、什么历史都是不感兴趣的,感兴趣的就是污辱,以及被污辱者对于污辱的反应。” [7]游街示众在古代多是当权者所为,民众围观看热闹,间或也参与(如吐口水、扔石块、欢呼喝彩等);在文革中则多是群众自发的“革命行动”,但这种自发行为往往受到权力的怂恿。民间有时具有比权力更大的摧残作用,强权摧毁不了的正直之士却可能被“群众”击跨,在众人的喊打声中无法辩解,无力反抗,只有低头认罪,甚至还要自证其罪(揭发自己灵魂深处的罪恶思想)、自我宣判(游街时敲锣高喊“我是走资派”、“我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民间出手本来就很难掌握分寸,如果再有权力在背后撑腰,就表现得格外嚣张、野蛮、残忍;本来人多势众就似乎具有“正当性”,加之最高权力又予以鼓励——“群众运动天然是合理的”,于是就完全无法无天了。在这里我们看到权力侵犯人格尊严的社会基础,权力洞察、挖掘、利用人性之恶并将其包装为“民心”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能量。风俗习惯、民众心态往往是国家制度的坚强后盾,如果有恃强凌弱的文化,有阶级仇民族恨,有众人从侵犯他人的尊严中获得快感的潜意识,权力侵犯人的尊严就易如反掌。

但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可能迸发出巨大的社会力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民间的激情一旦引发,可能当权者也未必能控制得了。权力暂时容忍、默许甚至鼓励民间的暴力行为,是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而这种需要一旦满足,或民间所为超过权力允许的界限,权力就会出面制止。民间若听从权力劝告则可能表示一种持续的忠诚,不听劝告则可能引发当局也无法控制的大规模骚乱。 [8]所以不是所有权力都敢于如此冒险,只有那些特别具有领袖魅力的当权者才能审时夺势、洞若观火、掌控民心;且即使是他们,如果有其它更低成本的途径可行,一般也不会轻举妄动,毕竟这样做的社会代价太大了,不仅践踏人权(这是他们的次要考虑),也不利于权力的统治(这是他们的主要考虑)。

在任何社会,权力易手都是常有的,在政治斗争中需要战胜对方获得胜利也是司空见惯的,甚至“打倒”一些人,搞臭他们,让他们名誉扫地,都是可以的。但“打倒”的方式不应是暴力,搞臭名声不能是无中生有(否则即是诽谤)。如通过选举也可以让对方下台,交出权力;对手如有贪污受贿、品行瑕疵,也可以通过媒体让其声名狼藉,但不能采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方式。即使对手犯错、犯法、犯罪,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免去其高官厚禄,可以没收其万贯家产,可以令其名誉扫地,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死刑),但是不能侵犯其人格尊严,不能殴打、凌辱,不能批斗、游街、戴高帽,不能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抛弃法制,将整个国家拖入混乱,置人民的安危于不顾。

四、国家权力有保障人格尊严之义务

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意味着国家权力不仅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还有保障人的尊严之义务。当人的尊严被侵犯时,被侵犯者有捍卫的权利,政府有帮助其实现权利的义务。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侵犯了某人的尊严而不允许其辩解(没有辩护权),不允许其捍卫(如起诉),这个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就是失职;如果政府对侵犯人的尊严之行为不加以制止,无动于衷,就是放纵践踏人的尊严;如果当权者自己就在实施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则是滥用权力,是权力非法;如果国家权力在民间制造、煽动、甚至鼓励侵犯人的尊严,就是暴政。

侵犯人的尊严有的属于法律问题,有的属于道德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国家首先自己要以身作则,不能以国家的名义、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名义侵犯人的尊严。如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刑讯逼供、开公判大会, [9]为了纯洁公共道德而将妓女、嫖客、小偷游街示众, [10]以牺牲对人的尊重(如拆迁户)换来高楼大厦的迅速崛起。 [11]即使城市规划确实需要在某地段禁止小商小贩,甚至必要时做强制取缔,取缔时不仅要依法,而且应该保持文明礼貌,而不是充满呵斥、推搡、甚至暴力的野蛮执法,文明地行使权力既尊重了公民的人格,也展现了权力的尊严。其次,国家权力对已经发生的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要依法处罚,不论是个人还是政府,任何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依法制裁,及时纠正。 [12]再次,政府要积极采取种种措施帮助实现人的尊严,如通过立法保障人的尊严而不能制定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3]国家不仅不能再发动政治运动践踏生命和尊严,而且要帮助公民实现就业权、受教育权,保障食品卫生及各种公共设施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如果公民连生命、健康都没有保障,基本安全都是未知,生命处处显得软弱无助渺小,人是无法活的有尊严的。

在道德层面上,政府只能通过引导来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种引导首先表现为权力的榜样示范作用,权力若自制、自谦,尊重人格,社会风气往往也温和平顺;权力若好斗、残酷,社会就很难与人为善。文革中许多热血青年高呼着“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领袖语录实施着野蛮的批斗,模仿着最高权力的语气表现出埋葬“异类”(阶级敌人、反动派)的“英雄”气概。即使今天,对权力的奉承、在权力面前的谦卑也往往是模仿出来的,是官场引导、教育的结果,网民的对抗、激愤、漫骂与权力人的霸道、蛮横、打压训斥有直接关系,小人物学着大人物的样子宣泄愤怒,以满足自己畸形的优越感,粗口成脏,恣意诋毁,扣帽子打棍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已经不是言论自由,而是权利越界(侮辱诽谤),是反法治。其次,我们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对下位者的轻慢、蔑视,如果只是一种心态,一个表情,一种私下的语言,就很难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国家此时不能为了急于实现公平公正,通过权力途径强制推行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通过行政措施消灭部分人的优越感,打击势利眼,这样有可能出现更大的不公,甚至暴政。法律很难改造文化,文化只能由社会去逐步改变,一个人人有尊严的社会是“地位低的人敢于从容不迫的面对面、眼对眼地对地位高的人轻轻点头,反过来,地位高的人能够不靠架势对着任何一个偶然遇到的人相视微笑”, [14]但这是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而达到的。这并不是说政府在道德领域就只能消极地不作为,相反政府通过宣传、鼓励、肯定、倡导,包括用制度去强化某些行为模式,都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如树立具有独立思考精神、维护独立人格的典型模范人物(而不完全是听话顺从型的),倡导、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形成宽容的社会氛围,不要求对权力的声音人人表态、组织学习(说违心话必然损害人格),权力的身影能平和、平静、平常地出现而不兴师动众(以反衬小人物的卑微),等等。

一个社会严重侵犯人的尊严往往是有先兆的,一般是先出现在道德领域然后再扩充到法律领域,对此政府应有所警惕,不能任这种侵犯一点一滴地积累而毫不察觉,不能嘴上喊着保护人权,行为上却处处反其道而行之。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义务,它不能以损害公民尊严为代价,以施舍的姿态帮助公民实现其健康权、安全权,并以此为条件要求公民交换尊严——每一次政府救援后都要百姓一次又一次地表示感谢,甚至喊万岁,使人民为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不得不降低人格,没完没了地唱颂歌,表忠心,一而再、再而三地“谢主龙恩”,以彰显“皇恩浩荡”,这是在培养谄媚之人格,强化国民的奴性。又如权力过多地涉足公民的休闲活动也有损于独立人格之培养,本来民间唱什么歌、怎么唱、在哪里唱,都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政府若插手其中,动用权力系统、国库资金去组织规划,借此造声势,捞政绩,树立光辉形象,官民共同作秀上演宏伟的歌德剧目,这是在无形中干涉公民的私人领域——将个人爱好纳入权力需要,将民间活动上升到政治高度。政府如果总是利用而不是尊重民间的个人行为,就难以给个人自由以足够的空间,这种侵占(不一定侵占公民财产而是侵占公民的时间和空间)强化的不是自由而是专制的气息。如果公民的一切活动都是被组织的,公民就不再有发挥自己意志的余地,公民的业余时间都被侵占了,公民的自由也就所剩无几了。中国“现在正快速地走向富裕和强大,但富裕和强大未必能带来尊严,……尊严来自于非物质、非体量的一种精神软实力”。 [15]我们不能为了加快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而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不能以牺牲个人的精神自由和独立人格换取国家的强大和物质的繁荣,我们期盼的现代化不仅有高楼大厦,而且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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