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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28:04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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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59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

  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 “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一)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三)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四)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技术措施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并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

  (一)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二)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四)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五)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工作要求

  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地供热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领导,要组织专门的班子、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各地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

  (三)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进,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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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交法[2003]116号


各县(市)、贾汪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范我市国省道路政许可行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交通局制定了《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省道路政许可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人的
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
建设项目的业主、设施的所有权人、车主等。
第三条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和各县(市)、贾汪区公路管理站、三环路公路管理站(以下简
称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管理工作。各级
公路管理机构相应设立路政许可委员会,负责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的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分管路政、公路工程技术、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相关
科室负责人担任,分管公路工程技术的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技术顾问小组。
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八)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九)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本市国省道路政许可事项实行二级审批制,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徐州市
公路管理处负责审批。
国省道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由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直接负责审批。
第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事前应根据许可事项的类型准备相应的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规定如下: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
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或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纸;
4、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5、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
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或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纸;
4、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5、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1、车辆或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行驶采取的
防护措施、补偿数额。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3、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
(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4、设计图纸;
5、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五)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
3、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图纸或平面布置图;
4、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
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
3、设计图纸;
3、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4、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
保障措施、时间、补种措施、补偿数额。
3、相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八)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
2、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
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房屋结构、面积;
3、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4、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第七条路政许可的许可时限为受理之日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其中初审为五个工作日,审
批为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路政许可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告知。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事项,需要到所属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领取统一格式
的申办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规定的申办材料。
(二)受理
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凡申办材
料齐全、规范、有效,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要求的,受理人员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初审
一般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通知书》及时提交路政部门;
涉及到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受理部门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
术顾问小组,待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
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承办人员对申请事项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勘察意见,部门负责人在全面审
查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领导批示。
(四)审批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路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初审材料,及时提交路政部门;涉及到
工程技术验算、鉴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应将申办材料先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小组,待
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再转至路政部门。
路政部门负责人认真审阅申办材料后,确定具体承办人员,认为许可事项比较重大、疑难的,
提交路政许可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
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书面意见,然后部门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报领导批示。对予以批准的,签发《公路路政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公路路政许
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分别连同一份初审材料退交审批受理部门,由其负责转交初审受理
部门。
(五)告知
初审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审定批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待其履行完有关义务后领取
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将《公路路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申请人在领取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路政许可证》后,
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凡路政许可项目进入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路政许可部门必须分工明确,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明
文规定不得许可的,不得随意审定批准。凡发现违法、违规许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第十条公路部门对路政许可事项在许可期限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该在
批准期限内实施,逾期不实施的,视为放弃该项许可(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申请人未按批准的
事项或范围实施的,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引发路产损失的,还应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
偿费标准》进行赔(补)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徐州市公路路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立即切断银行资金流向期货市场的重要指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立即切断银行资金流向期货市场的重要指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2月3日,朱副总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莘县对外贸易公司参与期货交易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立即切断银行资金流向期货市场的渠道”。现将朱副总理重要批示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下列要求,迅速贯彻落实。
一、商业银行不得为企业的期货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在审查客户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如实报告业务范围及经营活动情况。凡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开办期货交易的文件;
2.参与期货交易的场所、席位及其他有关会员档案;
3.参与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额及盈亏纪录。
(二)商业银行对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贷款: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2.从事与其生产和经营业务范围不相符的商品期货品种;
3.超出其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
4.因期货交易造成严重亏损;
5.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6.将资金拨付给其所属企业(子公司)或拆出给其他企业从事期货交易。
(三)各商业银行应按此要求对现有贷款企业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活动进行复查,凡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能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期货交易业务,要立即收回贷款,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给予企业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危及信
贷资金安全的,要立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信贷财产保全措施。
复查结果按本文附件2如实登记后,于1998年2月2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四)各商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办理国内贸易的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对开证申请人
的资信审查要按上述贷款审查规定进行审查,凡开证申请人对进口(或购进)货物的销售有预收款项的,须要求开证申请人将预收款存入开证行的保证金帐户。开立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不得为客户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远期信用证。
对于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对不能支付足额保证金的客户,银行应拒绝开证。
(五)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为企业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为企业期货交易出具或追加保证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保。
二、各商业银行为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会员保证金帐户以及为期货经纪机构开设的客户保证金帐户,必须做到一个会员(或一个客户)一个帐户,或者在开设保证金帐户的同时,按每个会员(或客户)开设明细帐户。
企业存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资金结算,必须单独核算,并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
三、各类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规定,严禁以各种方式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或代理客户交易;不得参股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商业银行与其所办各类经济实体脱钩后,在债权、股权尚未收回或转让时,必须确保各类实体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结合本文的各项要求加强信贷、开户、开证、担保等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督促商业银行按期完成对其借款企业经营活动的审查工作。对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上报的贷款企业挪用
信贷资金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报告报表,逐级汇总分析后,上报省级分行。各省级分行汇总分析后,于1998年3月10日前上报总行,并将每一家商业银行的有关情况或整改意见在3月10日前正式致函各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
1998年2月20日后,若发现辖内商业银行对其贷款企业违规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纠正不力,甚至相互串通的,要责成其上级行或董事会撤销其行长、主管副行长和经办人员的职务,取消其金融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贷款企业拒不归还银行信贷资金,继续从事期
货投机交易的,应责成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商业银行必须在1998年1月20日前,将本文转达到辖内各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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