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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22:35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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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均属非法煤矿,必须坚决取缔。
(三)取缔非法小煤矿必须做到“一堵三不留”,彻底炸封井口,拆散设备、设施,遣散人员,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及时查处非法开采煤矿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整治非法小煤矿的政策深入人心,做到人人懂法、守法。

二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和镇政府做好取缔非法小煤矿工作。
(七)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负责取缔炸封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定期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开采小煤矿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小煤矿及时处理,防止酿成 安全事故;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实现群防群治。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小煤矿的炸封取缔实施监控检查,并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进行炸封取缔,保护矿产资源、建立有序的矿业秩序。
(九)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安委办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坚决取缔非法小煤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小煤矿。
(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
(十一)各级公安部门要主动参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对非法小煤矿的炸封取缔行动;查处为非法小煤矿提供雷管、炸药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非法采矿人实施刑事拘留或其它相关处理。
(十二)各级供电部门应经常检查所辖煤区的供电线路情况,严禁为非法开采小煤矿提供任何电力供应,防止非法小煤矿私接电源,制止他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电源。
(十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小煤矿破坏林木违法行为的查处,制止他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木材。

三 责任追究
(十四)凡未取得合法证照从事煤炭开采的个人或合伙人,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从事非法开采或取缔后重新从事非法开采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地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其非法所得,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查处非法小煤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小煤矿因措施不力、督促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导致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严重(经市检查发现一季度超过20条<次>的)及造成非法小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乡镇,并将责任追究措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矿产资源监管不严,对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打击不力,进而造成非法小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主管矿产资源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十七)公安部门为非法小煤矿批准供应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及对非法小煤矿使用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供电部门或其它个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电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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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和本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各地、各部门和各校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将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改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
第二条
本议定书需经签署国批准并自保存国收到第四份批准书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艾特玛托夫(签字) 伊万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萨法耶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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