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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鉴会主办单位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1:45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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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鉴会主办单位资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鉴会主办单位资的通知



1998-1-7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鉴会主办单位资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监会加强更换通知》(国办发〔1997〕25号),为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活动,现就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资格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核批准的主办资格。

二、除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三)曾参与承办或协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

三、上述境内主办单位,应按部门、地区、系统所属,分别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主办单位资格。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审批。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主办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报表(详见附件)。

(三)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妨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或机构的文件。

(五)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及招展文件(合同)范本。

(六)证明曾承办或协办过较大规模国际性展览会的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四、外经贸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并分期分批予以公布。

五、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取得主办单位资格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取得主办单位资的社会团体法人,按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凡未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未依据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的主办单位,自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起,均不得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主办单位资格申报表(略)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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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违反减损义务 应承担相应责任

冯明超



判决要旨:守约一方在违约方违约时有减损的义务,不履行减损义,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守约方承担。

一、案情
2002年9月,攀枝花东区顺达建筑工程公司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顺达公司为惠林公司承建凤凰小区D幢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顺达建筑公司按约进场后的2003年7月3日惠林公司通知顺达公司停止施工。同时,顺达公司向惠林公司递交一份《关于凤凰广场D座主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报告》称:我公司基础已施工完毕,至今施工图审查尚未批准,机械于2003年7月3日全部停工,所有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并附停工损失费用计算表。该计算表中列明管理人员、木工、泥工等一共有164人,每天损失6620元,机械搭机、搅拌机的损失每天1475.2元。惠林公司在该《报告》上签字内容为: 施工图审查尚未批准,现场停止施工,恢复施工待我公司通知,并盖有惠林公司工程部的公章。双方就欠付工程款和停工损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顺达公司于2004年7月18日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惠林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491109元,临建费176223元,停工损失费924478元(该损失计算至2004年2月23日)。攀枝花中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造价和损失进行的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1499109元,停工人工费损失为70329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2004年12月1日攀枝花中院作出(2004)攀民初字第51号民判决:攀枝花惠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75332元,停工人工损失费70329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公司到成都聘请冯明超律师为其上诉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该工程在2003年7月3日停工后,顺达建筑工程公司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除少数几人留守现场外,其余的民工应当另行安排工作或者遣返回家,部分机械设备也应归还,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顺达建筑工程公司在停工之后直到2004年2月23日,整整六个月过去了也未尽减损义务,却让164人在施工现场吃喝闲耍180天,难道顺达公司就没有责任吗?冯明超律师认为是顺达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到703296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惠林公司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停工人工费损失的问题。原审鉴定以顺达公司施工时的参工人员164人按180天计算停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发生停工后,顺达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停工损失扩大。顺达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顺达公司按施工时参工人员164人以180天计算主张人工费损失,时间明显过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人工费损失以90天较为适当。因此,惠林公司只应承担人工费损失351648元。惠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川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2004)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惠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675332元。
三、攀枝花市惠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攀枝花东区顺达公司支付人工费损失351646元,机械费损失221182元。

(本案上诉代理律师冯明超,13088086906,028--88057681)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54 号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
耕地闲置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项目拨付。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入和支出报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土地进行验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标 准| | | |
|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名 称 | | | |
|------|-------|-------|-------|
|耕地开垦费 | 20-30 | 15-25 | 10-20 |
|------|-------|-------|-------|
|耕地闲置费 | 10-20 | 8-15 | 5-12 |
|------|-------|-------|-------|
|土地复垦费 | 10-15 | 8-12 | 5-10 |
--------------------------------
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100%。



19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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