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6:26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示

1954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
兹将本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
一、1953年夏我们总结了各地法院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在进行此项工作中,重点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四个市人民法院及华北分院在1953年上半年所处理的劳资案件中的187件。从抽查的结果来看,上述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绝大多数是正确的,但也有少数在执行政策上存在着偏“左”或偏右的现象。
法院受理劳资案件历年显著增加:北京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299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830件,增加2.7倍。上海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594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1365件,增加2.2倍。沈阳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189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366件,增加1.9倍。天津市人民法院1951年下半年度收案218件,1952年下半年度收案1575件,增加竟达7.2倍强。1953年上半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收案616件,天津市人民法院收案1443件,与1952年下半年比较虽略有减少,但比1951年收案约增加2倍或7倍。劳资案件发生最多的是在职工10人上下的中、小工厂,手工业作坊及少数小商店。案件的主要内容是解雇、拖欠工资、复工、劳保福利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
劳资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的是,由于有些资本家对政府对于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了解不够,因而怀疑顾虑,对企业经营抱消极态度,对工人店员抱戒惧态度。有的逃避资金,缩小营业;有的遇到困难,不积极设法克服,企图丢包袱,要求歇业解雇。也有一部分是不法资本家受到“五反”教育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对职工心怀不满、仇视对立,甚至采取“三停”(停工、停薪、停伙)及其他软硬花招打击报复。如沈阳市中孚铁工厂加工任务正常,设备亦较完善。只因工人在“五反”时检举了资方的“五毒”行为,资方即怀恨在心,藉口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工人们为了搞好生产,主动让步,答应资方所欠工资在生产赢利中分期给付,而资方反而得寸进尺,不仅继续无理拖欠工资三个月,且诬称工人李金城等(基层工会干部,“五反”中积极分子)劳动纪律不好,要求解雇,解雇不成,就非法停工。又如天津市与华造杼厂资方侯文华,“五反”时抗拒运动,“五反”后报复工人,藉口经营困难无力开工,非法停工、停薪、停伙,企图逼走工人。他们扬言“不解雇工人就不干了”,并偷偷将厂里的工具搬走,另与亲朋合伙经营。另外还有的是企业并非国计民生所需,或虽为国计民生所需,但经营不善,产品粗制滥造,销售滞呆,无利可图,因而引起解雇或拖欠工资纠纷。最近也发现有些资本家因为抗拒社会主义改造想藉故停业解雇工人,以致发生劳资纠纷的。
其次是,有相当部分的职工认为在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工厂、作坊和商店中工作无前途、不光荣,愿到国营企业中去工作,因而不安心,劳动纪律松懈。有的是不顾可能与否,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或不尊重资方依法应有的一部分“三权”。加之这些行业工会的基层组织多数尚不够健全,工作比较薄弱,以致职工中自发的经济主义情绪与“左”的偏差没有能及时克服。也使劳资纠纷不断增多。
此外,还有一部分案件其实并非劳资纠纷,而是独立手工业者与工徒间的纠纷。由于这些手工业者对政府的改造与发展手工业的政策缺乏了解,或由于某些工徒的“左”的情绪的影响,即态度消极,藉故缩小营业,或于解雇工徒后自己单干,因而发生纠纷。
二、法院在处理劳资案件中基本上正确地贯彻了“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对于资本家的各种不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保护了工人,维持了生产。如天津忠利成电料行,“五反”时查出是严重违法户,“五反”后对政府不满,仇视工人,抗拒退、补,连续十一个月不发工资,并以歇业解雇威协职工,使职工遭受严重困难,而资方则大吃大喝,存心拖垮营业。职工想尽办法团结资方搞好生产,资方不但不知悔改,反而鼓动同行,打击职工对抗政府。法院将该行资方扣押,经教育后资方作出清缴欠薪欠税计划,乃从宽判处徒刑半年,缓刑一年。该行工人反映资方自此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一积极经营。法院对于心存顾虑与戒惧而经营消极的资方,则耐心讲明政策,指出其错误,教育其积极经营生产。对某些与国计民生有利的行业因资方确有困难而发生的纠纷,帮助资方解决了某些实际困难,搞好劳资关系,使生产得以维持。
但由于法院有些干部对国家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与有关劳资问题的政策缺乏全面的了解,因而在处理劳资案件中还存在着“左”和右的偏差。“左”的偏差,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从营业实际情况出发,不了解在劳资两利的条件下发展生产是符合工人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的,从而片面地照顾部分工人的眼前利益,迁就某些工人的过高要求,甚至袒护工人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殴打资方的行为,致使某些本来应该与可能维持的企业,弄到无法继续维持,结果搞垮了生产,劳资两败俱伤,公私均蒙不利。特别是有些同志把独立手工业者的雇用关系或师徒关系与劳资关系混淆不分,以致影响小手工业者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各地都有,突出的例如沈阳市法院曾判令只有113万元资金的理发店业主,对患肺病的工人负担注射42支链霉素的费用。右的偏差是在于对资产阶级的本质认识不足,缺乏警惕,轻信其装穷诡辩,如对本有发展前途也有能力继续经营的企业,竟听信资方虚构的困难,轻率成立和解或判准解雇;甚至对不法资本家为报复工人在“五反”中的正义行动,抵抗工人的监督,有计划的迫使工人接受非法解雇的违法行为,也不加追究,不加惩治,也不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
三、对法院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由于劳资关系问题很复杂,从司法工作角度所见到的往往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其中有许多问题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加以解决,现只将必要而又可能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法院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和有关劳资关系的政策、法令、指示、决议等文件,以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各种行业的经营情况,区别工业与商业,区别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妥善处理,以免脱离实际,违反政策。处理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并与工会、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作到正确处理。此外,法院应定期对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藉以教育干部,改进工作。
(二)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政策法令和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在处理解雇纠纷时,对资方的各种违法解雇,除依法不许其解雇外,并应对其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告诫或应得的处分;对于因有顾虑而对经营抱消极态度要求解雇者,应进行说服教育解除其顾虑,不应允其解雇;对有严重困难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原来营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其紧缩营业或歇业者,应准许其部分解雇或全部解雇。
在处理拖欠工资纠纷时,所欠工资应限令资方清偿。对资方违法停薪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除限令清偿工资外,并应对其中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对一次偿付确有困难者,可予以照顾,准其分期偿付。
在处理复工纠纷时,对于久悬未决的违法解雇争议案件,可按其争议情节和劳资双方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职工已另有职业,可令资方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非法解雇职工,具结了案;如职工现在仍无工作,资方经营尚好,可以增添职工而工人的条件又适合者,应判令复工;如资方经营确有困难不能增加职工时,应判令资方依法予被非法解雇的职工以必要的物质补偿。至于那些确因工人有严重过错而被解雇,责任确在职工方面,而不在资本家方面者,一般不应判令复工。
在处理劳保福利纠纷时,对玩忽法令,置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福利于不顾者,应责令资方改善;如已造成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应得的告诫或处分。对一般的劳保福利纠纷,应先令双方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并结合该企业的实际条件协商处理。
在处理关于工人违反劳动纪律的纠纷时,法院应教育职工一方面要监督资方遵守国家法令,进行正当经营,另一方面职工本身要遵守劳动纪律与生产秩序。法院对于职工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资本家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告诫或应得的法律处分,纵容放任与单纯惩罚都是错误的。
(三)必须明确划分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而以剥削工人学徒的劳动为生的手工业资本家和自己负担主要劳动,只是雇用个别助手和学徒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界限,根据不同的关系分别加以处理。对劳资关系和独立手工业者的师徒关系或雇佣关系混淆不清,就会造成政治上的错误。因此,审判人员应很好的学习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中央有关此类问题的指示,以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学会做具体的分析。
一九五四年五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6〕综40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年第5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和福建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地税局《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与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下称散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供需双方定货合同,协调处理生产、发放、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自用混凝土搅拌站,下同)的设置和布点,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布点规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规划,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保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提交“建设申请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布点意见、立项审批;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获得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越级生产经营。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不得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材料。
  第十条 凡是在南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首期在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次期扩展至西起王台、东至夏道、南起西芹、北至大横,其中包括茫荡山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总面积598平方公里)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总量达1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立方米以上的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旧城改造等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获得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款次期的强制执行时间具体由市经贸委和市建设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公布。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报告、编制概预算、招投标文件编制中,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供需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投标书、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时予以把关。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供需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散办现场考察、核实并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不足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经同意现场搅拌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出厂前冲洗干净并在运输途中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路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需通行市区路线时,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公安交警部门给予核发车辆通行证。需要通过的各收费站点可采取购买月票,并减半征收通行费或轻车收重车放行的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生产、使用双方必须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测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市散办,按照省内预拌混凝土定额,核定合理的信息指导价,按季度发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压价。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统一调度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主管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对其低于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散办组织的联合执法队伍或委托的城市监察队伍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建设局会同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

  (一)心脏彩超(UCG);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三)动态心电图(HOLTER);

  (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六)核磁共振成像(MRI);

  (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九)高压氧舱治疗(HBO);

  (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十一)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大型医疗设备和治疗项目但未获得市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参保人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记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偿付范围。

  第四条 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对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患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申请并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非专科医生或非急诊科医生(如医技科室和简易门诊医生等)填写的申请单,其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偿付。

  第五条 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先由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医务科)审核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手续。申请单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程序每月上旬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8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做CT和核磁共振平扫+增强扫描时,只能一次性收取检查费、造影剂药品费用和核准的材料费用)。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准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第七条 没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病人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可由专科医生开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到配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申请单、原始收费收据、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费用摊入申请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费用。

  第八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退休人员95%、其他人员9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九条 参保人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时,因急诊、电脑故障或社会保障卡失磁等原因,不能记账的,由患者先行自付现金,然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除了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审核、记账资格:

  (一)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二)不严格把关造成冒名顶替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三)以“超协议规定的偿付标准”为由拒绝给应该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参保人开申请单的;

  (四)滥做检查,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五)让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结算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