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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58:40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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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
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
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的通知》下发后,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陆续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已取得初步成效。最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又发出文件,对使这一学习全面推开并引向深入提出了要求。并决定将《纲要》的学习对象扩大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的全体干部,意识形态部门的干部,大中学校教师,大学生、研究生。根据这一要求,现对组织相应范围内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各级干部中开展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国内外形势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共青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中年轻部分,担负着教育引导青年的艰巨任务,学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经济、政治和人们的思想趋于稳定,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造成了思想理论上的混乱,特别是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急剧变化,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引起情况必然会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影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和疑虑。当代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用共产主义精神去教育引导他们,带领他们紧跟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功立业,粉碎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阴谋,是我国社会主义千秋大业的重要保证。因此,组织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二、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和教育总的目的和要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和群众的头脑,消除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困惑和疑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奋图强,克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前进。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要以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为主要教材,力求通过学习《纲要》,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根本性问题。为了加深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要组织团干部有计划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件。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和分析当前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力求多读一些马列主义原著和哲学著作,加深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带动一般干部的学习。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认清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紧密联系我国的国情,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要紧密联系团干部的思想实际,解决自己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能力和信心;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和解决青年中存在的对社会主义的种种疑虑和困惑,教育和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三、要加强对团干部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组织和领导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和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团的思想建设和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团的宣传组织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务求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团的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党校、党委组织的学习班、读书班的学习,带头学好社会主义理论。机关干部和基层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主要采取"小集中"办班的形式进行学习,各级团校对团干部的培训都要把《纲要》的学习安排进去,并放在突出的位置。团的报刊、出版等宣传舆论部门,要配合这次学习和教育开展工作,组织发表一批有说服力、吸引力的有份量的文章,并注意推广团干部学习好经验。

  这次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拟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反映情况。学习结束时,要认真搞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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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的教育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治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并根据所辖教育事业的规模,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四)对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大的教育检查评估工作;

(六)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政府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机构的工作;组织全市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由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督学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3年。

《督学证》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九条 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教育系统以外的特约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教育相关工作;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督学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具有教师职称人员受聘为督学或调任督导室工作人员的,仍保留原有教师职称,享有同等待遇。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在进行督导工作时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发展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情况;

(二)依据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办学标准,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的情况;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特长的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经费及教育收费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转移支付中教育拨付比例,生均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征收等;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收费情况。

第十三条 改善办学条件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管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巩固和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发展的情况;

(二)依法治教,依据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科学管理的情况;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情况。



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第十六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将督导方案按类别告知被督导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进行督导的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并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五)向被督导单位送达《教育督导意见书》。

第十七条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计划和安排进行,也可由督学征得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择时进行。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机构书面报告督导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将随访督导的情况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或者送达《教育督导意见书》。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对督导意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意见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被督导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察看。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督导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以及负责人的教育教学和相关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育督导结果的公示制度。教育督导的结果应在教育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督导结果应当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实施教育督导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有关情况的;

(三)对向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教育督导意见书》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以权谋私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所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特殊学校、成人学校及其他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单位以及青少年宫、教研室、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明确了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1994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教育督导机构”。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34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必须建立相应的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截止2004年12月,我市已初步建立了教育督导工作机构,全市共有政府教育督导室11个,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11个,专职督学16人(其中正、副县级专职督学各1人),兼职督学82人。另有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的省级兼职督学三人。我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督政为重,督学为本”的原则,认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历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只有决策和执行是不够的,对决策和执行情况必须进行有效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必须进行科学评估,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督导作为行使教育监督和评估职责的教育行为,其已经成为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使我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我市的教育督导制度,不仅是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要求,更是我市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建设的需要,所以,制定《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参照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2000年初,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开始进行《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的调研和起草。经过几年的探索,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先后分别征求了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各区、县(市)政府、各区(市、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办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学校(基本覆盖了我市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条件下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意见;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数十次的修改,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吸纳,形成了本《规定(草案)》,并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教育督导机构及人员问题

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黔教发[2002]2号)要求:“地、县两级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教育督导任务等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并按编制配齐督导人员。根据我省实际,地、州、市专职督学应配3-5人,县(市、区、特区)不能少于3人”,落实督学编制,同时落实下设办公室人员编制,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同时,为使教育督导工作与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密切接合,将督导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内。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并根据所辖教育事业的规模,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关于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职责问题

为使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本《规定》第七条对市和区、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问题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中的“履行教育职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落实相关教育工作人员编制、福利待遇,及时解决或协助解决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规划、教育教学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等职责。



(四)关于教育督导机构人员构成问题

本《规定》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由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中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兼任。专职督学按干部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学校和政府职能部门中选拔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和相关督导工作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督学应当具备的条件问题

从贵阳市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情况来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者,一般来说在小学或在中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其中熟悉教育教学或管理业务成绩突出者,聘任其担任教育督学,是能够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的。所以本《规定》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三项规定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六)关于专项督导、随访督导问题

本规定第十五条中的专项督导,指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工作要求,依法对某一方面的教育工作或与教育相关的工作进行督导,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经费投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职业教育、远程教育、课程改革、教师交流机构建设等专项工作进行的督导评估。

本《规定》第十五条中的随访督导,指不定期的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和指导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的职责。对办学中好的做法和突出成绩,加以推广和介绍,及时发现其工作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为专项督导和综合性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七)关于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中的有关问题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行使的职权,其第二项中的“影响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包括任何未按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相关活动,扰乱和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根据《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3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各地此前规定的各种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证件编号应显示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信息,使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随时准确掌握各地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数量、专兼职比例及变化情况,并为稽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填发,或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发。
省或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并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姓名和证件号码一览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四、兼职稽查人员是指: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二)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三)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其他人员。
聘用兼职稽查人员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兼职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兼职稽查人员使用与专职人员同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但在填写证件编码时,要严格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加以区分。
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要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违犯《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地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要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核,防止过多过滥。
从1996年起,对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者,要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先进行上岗培训与考核。
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核发与使用作为文化市场执法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加以管理。
特此通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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