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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6:18:23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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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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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不得以扣押人质方式执行案件,不得违法使用执行措施。违法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积极配合、协助外地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妨碍外地法院依法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五、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干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擅自解冻。
六、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查询、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无故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文书后,将被执行
人帐上存款转移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存款,未接到人民法院解冻通知书而擅自解冻的,人民法院除可以对该单位依法予以罚款外,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划拨其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
七、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拖延;对要求协助执行的义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提出,但不影响协助执行义务的履行。
拒绝协助或者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以暴力及其他方法抗拒、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除追究单位责任外,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石嘴山市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石嘴山市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发 [2003] 193 号

2003-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地考核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含稽查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区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地税局及区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石嘴山市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遵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统盘考虑,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局局长,副组长为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各县(区)地税局及直属单位的职能和职责,结合日常动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税收任务及计会统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业务政策、政策法规管理、稽查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及信息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共十二个项目,具体考评内容及细则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值计分办法,其中,税收任务及计会管理280分,征收管理150分,发票管理20分,税政业务管理140分,政策法规管理100分、稽查管理100分、领导班子建设40分、干部管理及教育培训20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60分、公文管理及信息工作40分、党建工作10分、党风廉政建设4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直观量化,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汇总评分,即季度终了20日内考核部门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记录、问情况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在具体考核方法上实行“三个结合”,即人工检查与微机检查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在检查考核指标上,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有些指标可剖析检查。

  第四章 突出性工作加分及减分

  第九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市局对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年度内各方面工作所进行的量化考核,其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按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凡有下列因素在考核时予以加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本年度被评定为(复核)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地级市(厅)级文明(先进)单位的加计5分;
  2、本级领导班子或党组织本年度被上一级党委评为先进的加计3分。
  3、各局所辖所、科、室,有70%以上部门本年度被评定(或复核)为地(厅)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5分; 被评定(或复核)为省(部)级文明(先进)单位加计10分;被评定(或复核)为全国文明(先进)单位加计20分。
  4、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单项业务评比中荣获前三名分别加计15、10、5分。
  5、县(区)局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本年度被地(厅)级领导机关表彰的加计每人次加计5分;被省(部)以上表彰的每人次加10分。
  6、县(区)直属局所属干部职工本年度被省(部)级领导机关表彰的每人次计5分;被省(部)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加10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在考核时予以减分:
  1、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在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的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
  2、县(区)局及直属单位所属机构在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的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
  3、县(区)局及直属单位受到市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所属机关受到市局本年度批评通报的每次扣3分。
  4、县(区)直属局领导班子成员本年度受到地(厅)级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内、行政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观念,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
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对下一级机构年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办法。加强对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实现税收工作规范化,促进我市地税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统计的起止日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加分或减分,均以发文机关的文件或奖牌、证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凡当年未做结论的,由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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