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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机动车检测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9:01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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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机动车检测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150号




关于拒绝机动车检测行为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拒绝县级环保局对在用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和治理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1]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和监督抽测作了不同规定。因此,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应区分年度检测和监督抽测,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1、对拒绝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检测站内接受机动车排放污染年度检测的,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车检单位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之前,仍可按照1990年8月15日原国家环保局和公安部等六部门发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环管字第359号)第15条的规定办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防治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拒绝接受排气污染年度检验的机动车不予车辆年检或不予上牌发证。环保部门对此行为不宜进行行政处罚。

  2、对在机动车停放地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可以认定为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拒绝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的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并继续上路行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4条和第79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公安交通部门给予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因此,对在年度检测或者监督抽测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依据地方有关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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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设部 等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98〗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
计划》(计标〖1998〗 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1998年1月12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条 评奖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新疆社科奖。
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全部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八条 下列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在国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条 在评审期限内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审核确认后,直接授予同届评奖的荣誉奖(不占奖项比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新疆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青年佳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特别重大作用;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区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或填补区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重大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选题较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较大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优秀奖:选题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作用。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定额每年不低于30万元,逐年专项拨款,累积使用。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受理申报和三级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审慎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评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置不当的各级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作者个人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和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评委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制订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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