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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泽民总书记“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6:41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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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泽民总书记“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使用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21号


关于江泽民总书记“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3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2年5月4日,江泽民总书记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亲笔题词“保护母亲河”,这是对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充分肯定,是对全国亿万青少年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使用好题词手迹,对于进一步激励广大青少年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投入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现将题词手迹印发给你们,并就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主要用于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的保护母亲河行动宣传、教育、实践等活动。具体包括制作保护母亲河旗帜、保护母亲河工程和教育基地纪念标牌、“保护母亲河号”牌匾、保护母亲河行动纪念碑、徽章等。

  二、使用要求

  1.“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横竖排,简繁体)标准版以文件印发的为准,使用题词手迹需经当地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机构批准。

  2.各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要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按照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题词手迹。

  3.“保护母亲河”题词手迹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4.在保护母亲河旗帜、保护母亲河工程和教育基地纪念标牌、“保护母亲河号”牌匾、保护母亲河行动纪念碑、徽章等上使用题词手迹,要按照国内通行的制作方式和标准,把题词手迹摆放在显著位置,字体大小和颜色要协调、对称、美观。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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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推进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统称“三化”)
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试点工作作出安排。
二、请各省、自治区根据《要点》提出的有关条件,结合当地的情况,在本辖区内确定1-5个试点城市。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为发挥试点城市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经济发达地区,要选择一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通过试点,使其在劳动力
市场“三化”建设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方面加快步伐,率先突破,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选择一些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重的城市进行试点,指导这些地区克服困难,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工作,通过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各试点城市应参照《要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四、1999年1-4月,为试点工作准备阶段。各地应完成选点、方案制定、经费落实和信息网规划等项准备工作。请将本省、自治区的试点工作计划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于1999年4月底以前,分别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附件: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1999-2000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和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再就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条件
全国将确定80-100个试点城市。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1.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较重,且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2.市内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已开始使用计算机,并已基本具备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的条件。
3.要求参加试点,能够完成试点任务。
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其他试点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三、工作目标
1.初步建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在再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2.初步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较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3.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保险、职业培训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四、试点任务
1.建设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
——大力收集职业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并通过为企业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扩大信息员队伍等措施,千方百计收集职业需求信息,使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招聘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城市内各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前台服务使用计算机;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入网。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通免费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可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了解职业供求信息;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报告结果。

2.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
——实行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做到全部免费,有条件的城市也可对其他失业人员实行减免费服务。
——开展专门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设立专门的服务和培训项目;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主动进行1次以上职业指导,提供3次以上就业信息;为每个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
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开展特色服务。在完成上述两项基本任务的同时,针对本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需求,公开提出具体的服务承诺,开展有特色的服务和培训活动。探索多样化的组织服务形式,开拓就业岗位。
3.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
——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规范化管理。
——严格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健全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
——探索适应市场就业需要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运行机制;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完善就业服务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逐步将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形成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标识显著的服务网络。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联系,指导其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发挥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功能。
——提高人员素质。两年内对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轮训;探索建立岗位资格制度,实行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合格上岗。
——开展教育和评比活动。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有条件的城市根据本要点所列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试点方案。
2.提出申请。城市向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试点的申请和拟定的试点方案。
3.确定试点。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城市,并指导试点城市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直辖市可自行确定是否参加试点,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组织实施。试点城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阶段试点任务。
5.总结交流。试点城市及时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成功经验;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分阶段组织试点城市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活动。
6.评估验收。试点结束时,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试点城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信息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7.宣传推广。以多种形式宣传试点城市的可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有关决策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确定试点城市,对城市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共同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培训就业司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就业和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失业保险司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经费筹措。
——试点城市根据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的经费投入,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和促进再就业等项经费尽快落实并合理使用。同时应努力开拓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视条件和可能,积极争取经费,支持试点工作。
——劳动保障部将筹措部分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3.技术支持
——试点城市加强对信息网建设的技术论证和规划,注意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务、技术培训。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对试点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基本规范,供试点城市试行。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和信息联网情况,确定部分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联合建设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重点城市网站。
——劳动保障部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免费举办不同层次的业务与技术培训,为各地自行组织培训提供教学录象带和培训资料;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分类标准,指导各地执行;组织推荐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系统;对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999年1月20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困难家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制度。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市直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各种因素,临时救助可以分为临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生活救助等种类。
第七条 根据救助种类的不同,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确定各种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患病住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市直城镇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5%的比例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各区县根据申请救助的低保边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医疗救助额度。
第九条 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需要交纳学费的,给予临时教育救助。
符合前款规定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因下列突发性原因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前款规定的因突发性原因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和自救能力强弱,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成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票据或者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付证明;
5.其他必要的凭证。
(二)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连同申请人提供材料报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
(四)经入户调查和资料审查,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教育救助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育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4.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生就读情况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连同申请人提供材料报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
(四)经入户调查和资料审查,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应当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实施救助的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
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和走访,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群众没有异议的,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经入户调查和资料审查,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第十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区县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后,可以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县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的多形式临时救助活动。
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承担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救助款,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区县进行管理,其民政部门履行区县民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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