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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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的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22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院长)任期制。
一、凡是由部、局任命的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科研设计单位院长(所长)、高等院校院长(校长),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地师级或相当地师级生产企业、基建施工单位及高等院校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县团级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符合条件,能够胜任者,经过考评,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用要连任的,须重新注明新的任期。
三 、现任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院长(所长),以前任命时曾明确为任期制的,任期自当时任命之日计算;生产企业厂长、基建施工公司经理,及其他以前末明确任期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长,任期一律从1985年1月1日起计算;1985年1月后新任命的干部,任期自任命之日算起。
四、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级别待遇,免职或任职期满不再任职的均不保留其任职期间的待遇。
五、实行任期制的上述干部,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六、部、局按管理权限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职务。
七、在任期内,年龄达到规定的任职高限年龄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应按时退出领导班子,经部、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任期自然终止。
八、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职期满前三个月,部、局主管部门必须准备好接替人选,暂时定不下新的人选的,可以先指定人代理职务,并行使正式职务的职权。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干部司。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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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四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五条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
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