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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8:59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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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4〕4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对 1978 年以来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4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1);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10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和停止实施许可规定的文件目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清理、调整、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促进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的建设,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目录( 共 48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规定”的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革〔1979〕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通过的《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有毒害工种的工人享受保健食品供应的报告的通知》(武政〔1980〕5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购小汽车审批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0〕76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蔬菜基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81〕5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一年五月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8 年 12 月 30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 年 9 月 26 日修改的《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武政〔1982〕8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1989 年 11月 24 日通过)、《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0 年 11 月 12 日通过,1998 年 6 月 24日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7 年 11 月 20 日通过,2003 年 3 月 24日修改)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武政〔1982〕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更新老旧汽车和进一步搞好封车节油工作的通知》(武政〔1982〕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容卫生的通告》( 武政〔1983〕70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整顿民间营业性业余演出团队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3〕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深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4〕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四年五月五日
废止说明 管理对象已不存在、时效已过
序号 1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1985〕103 号)
发布时间表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4 年 7 月 21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代替
序号 12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5〕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3 年 2 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0 年 7 月 8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 年 7 月 5 日修改的《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代替
序号 13文件
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对电镀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5〕12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国家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序号 1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武政〔1985〕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2003 年 1 月 27 日交通部颁布的《路政管理规定》以及 1998 年 4 月 24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所代替
序号 1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竹木排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7〕年 6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序号 16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87〕6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6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代替
序号 17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7〕13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拟订的武汉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88〕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批准)代替
序号 1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武政〔1988〕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被 2002 年 12 月 1 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序号 2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磷矿石、磷肥、白石膏、盐、大米和饼粕资源开发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等单位拟订的武汉市联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88〕9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所设立的开办联运企业许可证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武政〔1988〕10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
废止说明 社控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8〕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废止说明 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已转移给建筑业行会管理
序号 2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武政〔1989〕3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退外来劳动力和做好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1989〕8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武政〔1989〕9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7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临时占用道路的通告》(武政〔1990〕4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委拟订的武汉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和护照办理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1〕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已被废止,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已取消
序号 29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地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3〕8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此文所涉及的外地药品登记审批项目已取消
序号 3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武政〔1994〕1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4〕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2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线电波秩序的通告》(武政〔1994〕33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重大火险隐患及整改意见报告的通知》(武政〔1995〕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3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7号)代替
序号 35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征收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5〕3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国家已废止相应规定,取消外地迁移人口的审批项目(《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 号))
序号 36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武政〔1995〕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7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5〕4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外来人员就业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公布取消,且 1998 年 11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3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7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武政〔1999〕38 号),1998 年 11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 3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5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4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武政〔2003〕25 号)代替
序号 4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9 年 10 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2 号令)代替,且此文所涉及的核定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审批项目已被市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1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改革进一步搞活集体企业的通知》(武政办〔1986〕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对企业法人实行分级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11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199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经营指标有偿使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2〕11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并已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序号 4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西瓜摊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1994〕12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生产、销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1994〕1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办〔1998〕141 号)代替,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审批项目已被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1994〕12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失业、待业人员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审批已取消,且 2003年 9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4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烟花爆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0〕96 号)
发布时间 二00年五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阶段性工作、已失效

附件 2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 10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1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中“关于处理误捕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说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资质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2〕34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关于审查施工图纸和竣工备案中必须有节能规范,否则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2〕48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第六点中“关于不参保企业,地税部门不发给营业发票,工商部门不办理年审手续”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互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3〕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将社会保障扩面征缴作为前置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知》(武政〔2003〕25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一点中“关于对清运施工渣土实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步伐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7〕7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所设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性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不得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政〔1999〕14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四点中“ 关于发布专利广告和转让技术广告须经专利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1〕1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对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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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20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城建、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核准立项、审批备案、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十政办发[2005]98号、99号文件规定承担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和设备,统一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有效利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市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建档和档案验收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确定为重点项目后,填写《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反映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评委和相关人员组成。
  在进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可以邀请接收档案的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有关业务咨询和协助验收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进行档案自检,做出自检报告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档案验收。申请档案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三)反映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的文件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采取实地察看、逐项认定、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并形成综合评价结论。经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档案验收提出的意见整改后,在一个月内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利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档案验收的申请或验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通字〔2008〕108号


各区、市教体局,各有关局属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二、各区(市)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合格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办学,科学发展,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自2009年起,将市级规范化学校一轮动态管理的时间调整为5年。今年是我市实施市规范化学校动态管理第二轮的第3年,各区(市)要做好第二轮复评的收尾工作,安排取得称号并在前2年未复评的学校进行复评,凡复评未通过和3年内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五、各区(市)要根据《办法》的要求修订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
  六、各区(市)、各学校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对照《办法》开展自查调研工作,11月底前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建设的五年规划,规划要包括分年度目标、主要措施、资源保障等。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教处联系。
  联 系 人:孙睿,联系电话:82751009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青岛市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实施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区(市)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注重学校管理的内涵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管理科学、现代、高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师资队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整体水平高,各学科均衡,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
  第八条 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或基本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自评总分达到《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 取得区(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新建学校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2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市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和市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三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须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的还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申请。区(市)教体局对申报学校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区(市)教体局于每年10月底前正式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验收申报。局属单位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各区(市)教体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各区(市)教体局将学校整改和初审情况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结合整改和初审情况,组织对各区(市)教体局组织评估的义务阶段学校进行抽查。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局属单位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后,授予“青岛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复评

  第十六条 规范化学校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自评和复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直属学校的全面复评和义务教育阶段市两级规范化学校的抽查复评工作。各区(市)教体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市和区(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全面复评工作。
  第十七条 市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在自评基础上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持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属于省级规范化学校的,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提出撤消的意见和建议。五年内未进行自评,且期间未再获得更高一级称号的学校视为自动撤销“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被撤销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区(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被撤销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2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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