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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16:14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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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学生军训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教体艺[2004]9号

  为了解掌握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情况,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04年4月下旬开始,用20天时间,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的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58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19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7所军队院校、5个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工作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特点是: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军地各级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和人才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学生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进行了部署,制定了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数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副司令员任正副组长,军地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协调学生军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市(地)和开展学生军训的高校也成立了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体系。北京、山西、上海、广东、湖北等省还以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名义下发了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顺利开展。辽宁、天津、内蒙古、江苏、重庆等省(直辖市)军地主要领导对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大事、难事亲自过问,亲自协调解决,还经常深入学生军训工作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措施来抓,这些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组织规范,效果明显。

  (二)建立工作机构,军地齐抓共管。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多数省明确了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都成立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多数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为高校协调落实派遣军官、帮训部队、训练场地和枪支弹药。军地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保证了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福建、湖南、重庆等省 (直辖市)军地学生军训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形成了军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为适应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多数学校采取武装部与学生处或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部分学校单独设立了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日常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武装部积极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较好地落实了派遣军官的有关待遇,为派遣军官解决了教学、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开展军训的高中也明确了学生军训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三)纳入教学体系,学生军训步入正规。开展军训的高校多数将学生军训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实行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多数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贵州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八一中学、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南昌市洪都中学等学校还积极尝试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研究和实践,组织编写教材,制作教学课件,取得了一批教学科研成果,促进了军事理论课课程建设。

  为促进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多数学校还制定了《学生军训守则》、《军事课教学实施方案》、《学生军训考核标准》、《学生军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中的思想工作、日常管理、教学保障、安全防事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为搞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多数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实施训练前都制定了周密的训练、保障计划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参照部队的编成,成立学生军训团,加强了军事技能训练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军训期间实弹射击、野营拉练、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杜绝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遣军官的作用。开展军训的高校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总体发展规划,部分高校已配备了3-5名军事教师,并评聘了高级和中级职称。为了尽快配备高校军事教师,提高军事教师的素质,满足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在6所高校开设了高校军事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一些省还组织高校和高中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军事教师的军事素质和任教能力。

  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承担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有关军队院校,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派遣军官的选拔、培训、教学和任教能力等环节,使这支队伍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国防大学、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重庆通信学院、沈阳炮兵学院、空军指挥学院、海军指挥学院、南昌陆军学院等院校严格选派了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教员到高校担负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校师生的好评。沈阳、南京军区和部分省军区采取办班培训、送军地院校深造等办法,加强对派遣军官的培养,提高了派遣军官的素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和有关军队院校把派遣军官管理纳入干部整体管理范畴,定期考核,量才使用。沈阳、北京军区根据总参、总政的有关规定为部分派遣军官改套了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了教学骨干,保证了派遣军官队伍的稳定。部分省军区对不能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派遣军官进行了及时调整。

  (五)加大经费投入,努力保证学生军训正常开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采取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总定额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所需经费。贵州省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00余万元,为高校军事教研室配备了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部分省还拨出专项经费,新建或扩建学生军训基地,推进学生军训向基地化训练方向发展。辽宁省已规划建设4个学生军训基地,所需建设经费已列入省财政预算;北京市投资2亿多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7个学生军训基地;天津市多方筹措资金近3亿元,用于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和训练、教学设施的完善配套,目前已有34个训练基地具有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能力;上海市投资13亿元,建成了集科技、国防教育、学生军训于一体的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

  (六)军训效果明显,各界反应良好。学生通过军训,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得到强化,组织性、纪律性不断加强,意志品质受到磨炼,吃苦耐劳精神和艰苦朴素的作风得到弘扬,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生们普遍反映,军训是自己一生中最难忘的经历,不仅磨炼了意志,提高了自理能力,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而且了解了军队和军人,树立了热爱祖国、献身国防的志向。学生军训工作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赢得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军训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大事好事,其育人功能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形势是好的,但发展还不够平衡。主要表现在:高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好于高中,省会城市好于中小城市,原军训试点学校好于新开训的学校。目前,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些领导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站在国家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高度来重视和抓好学生军训,只是把它作为一般性活动来搞,有的甚至把它看成是一种负担,有的单位过多强调开展军训的困难和客观原因,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领导不力。二是机构和人员不够落实。有的省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编制紧张,没有确定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比较被动。个别省军区没有按要求将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司令部,而是设在动员处或作训处。有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参谋人员,经常被抽调去做其它工作,不能用主要精力从事学生军训工作。三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高校专职军事教师和高中兼职军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整体教学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有些单位还没有按编制员额配齐派遣军官,少数派遣军官学历不高,与担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不相适应。四是军事理论课教学不够规范。部分高校和高中没有严格按照学生军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生军训,存在“重技能训练、轻理论教学”的现象。有的高校没有把军事理论课列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达不到36学时的标准。部分高中没有按照要求开设军事知识讲座。五是学生军训保障不够有力。学生军训经费是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央部委属高校落实相对较好,省属高校落实不够好,多数高中难以落实。为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部分省虽已新建、扩建了一些学生军训基地,但因经费投入有限,学生军训基地数量和规模还不能适应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需求。

  三、对学生军训工作的几点要求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师资配备、派遣军官管理和训练保障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军地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把学生军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法律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从为国家和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重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目的意义、地位作用等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工作的良好氛围。2005年是学生军训工作开展20周年,军地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表彰宣传一批典型,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指导学校开展一些有意义的纪念活动,比如阅兵式、分列式、军训知识竞赛、军事比武、演讲等,进一步扩大学生军训工作的影响,推动学生军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力度。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组织协调难度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确学生军训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固定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工作,以适应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军区、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设立,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动员(军务动员)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司令部,独立办公。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一般配备2-3人,所需员额从派遣军官员额中调整解决。高校根据人武、兵役、人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需要,应设立武装部。武装部可单独设立,也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武装部的人员配备,由高校根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自行确定。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武装部是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工作的谋划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大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展军训的高校、高中,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生军训的工作联系、评教评学、安全防事故、派遣军官管理、武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训练保障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制定学生军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确保将学生军训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学籍管理,计入学生学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军训人数、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

  (四)加大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根本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军事教师的配备原则、选配标准、培训方式、考评办法、管理使用等问题。高校要按有关要求设军事教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教师配备的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实际需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培训好,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当前,多数高校配备的军事教师人数有限,仍不具备承担全部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能力。这些高校要在充分发挥派遣军官教学骨干作用的基础上,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专职教师的配备,解决好军事教师人数少与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重的矛盾,以适应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

  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一支骨干力量。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派遣军官的配备,没有按照编制配齐的,要抓紧时间配齐,同时要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切实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较好,学历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遣军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派遣军官队伍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派遣军官的培训,重点是要搞好本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任教。要加强派遣军官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把派遣军官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定期考核,对在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该奖励的要奖励,该使用的要使用,对不适应教学任务的或占用派遣军官编制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进一步加大派遣军官教育的力度,把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主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对个别优秀且达到编制职务最高等级的,可适时根据标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2005年底以前,派遣军官配备的数量要达到编制数的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5%以上。

  (五)加大学生军训工作保障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逐步加大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投入。高校和高中要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生军训的特殊性,解决好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省和省辖市,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学生军训基地,逐步改善学生军训条件,实现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基地化。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省人武学校,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切实保障好学生军训枪支、弹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生军训枪支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进行维修,不堪使用的要进行更换。军训期间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进行实弹射击。高校和高中,要按照民兵武器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军训枪支的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和管理人员住库值班制度;武器库(室)建设要符合民兵武器管理的安全规定,严防军训枪支丢失、被抢、被盗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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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第三条 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是指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平均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拆迁人在摸底测算时,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五家或五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整体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
旧房补偿单价,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10%以内的货币补偿奖励。
第五条 搬迁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5%-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3%-5%的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
第六条 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每户再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将房屋区位补偿款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代管后,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
第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财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的标准给予三年贴息补助。
第九条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乘以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给予困难补贴。
本办法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细则》,对估价机构、估价技术及鉴定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刑罚的目的

概述(楼杰科译)


我们为什么要惩罚?要求被告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为什么并不“够”呢?这些根本不是什么新问题;哲学家们为此争论了数千年。本章依据以建立的现代刑法来研究他们所作出的某些回答。两个通常的回答——功利主义和报复主义——将被研究,他们的回答要依据已经扩展了刑法范围的现代立法成果内的案例来评论。
刑罚的定义
在一般的讨论中,我们常常用“刑罚”一词来等同于一人受到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如果A在狩猎时轻率地杀死了他的爱子,那么我们可能不喜欢起诉他有罪,因为“他受到的惩罚已足够。”但是,“刑罚”一词的用法在刑法上即不合适也不正确(并且在哲学上也是如此)。刑罚是国家对违反刑法的人有目的地造成痛苦。
因此,当Carol大意地伤害了Alice,要求Carol赔偿Alice时,虽然使Carol有所失,但这不是刑罚。相反,刑罚意味着谴责、非难作为选择者的犯罪者。
在刑事制度中,人们经常说个人被害人不是重点,国家才是被害人。因而,赔偿Alice,不是赔偿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国家。相反,国家惩罚罪犯——有目的地使其不舒服——因为她违反了刑法。事实上,没要求个人“被害人”。想想法律惩罚受贿,偷税,或吸毒吧。

刑罚的目的
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见的,从前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合于同一程序。即使如今多数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如果Charlie有目的地用棒球棍打Doug,那么Charlie将不得不因殴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向Doug支付赔偿金。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在刑事上惩罚Charlie呢?刑事惩罚增加了法律制度的什么目的呢?
传统上,对这一问题有两个不同的回答。有人认为刑罚有若干功利主义的结果,诸如(a)阻止一个可能正想实施犯罪的人,(b)使那些释放后可能犯其他严重暴力罪的人没有能力犯罪,或者(c)矫正那些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刑事惩罚的另一解释(报复主义),认为犯罪者实施不道德的行为并且必须受到惩罚以弥补不道德行为。
这两个刑罚的基本哲学理论已冲突了数世纪。每一种都有强有力的支持者,但每一种都有重大缺陷;支持者选此而不是彼,更多的是出于单纯的信仰,而不是证明。

功利主义
刑罚功利主义解释的基本前设是刑罚本身就是一项恶,因为它故意对人造成伤害。因此,我们只有在刑罚实现某些“善”时才可以伤害罪犯。不同社会中有助于守法的“合理理由”——主要是减少犯罪——被说成是惩罚罪犯的结果。
威慑
威慑理论假设惩罚罪犯可以在两方面减少犯罪:(1)D(被告)可以决定不再犯罪或者(2)其他企图犯罪的并且知道刑罚的人决定不犯罪。第一个是特殊威慑,第二个是一般威慑。
特殊威慑和一般威慑的基础都是刑法可以用足够严厉的刑罚阻止潜在的D犯罪。可能的痛苦必须超过D认为犯罪可带来的快乐。前提是罪犯会衡量快乐与痛苦;事实上,Jeremy Bentham,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将此称为“幸福微积分”。如其所言:“每个人都会权衡重要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经历着威慑。当我们企图超速时,我们可能考虑被抓的可能性,以及被抓后可能受到的惩罚。如果Joan因担心罚款而从不超速,那么这就是一般威慑。如果,在Bob决定超速时,看见警车就不超速了,那就是特殊威慑。
但是,在一种情况中起作用可能在另一种情况中没有效果。有太多的变化所以不能精确地衡量刑罚的实际威慑效果。例如,就算立法机关加重入室盗窃罪的刑罚,并且此后入室盗窃罪的发生率下降(假定我们相对地确信这一点),仍旧很难证明刑罚的加重导致发生率的下降。毕竟,所有的入室盗窃犯可能都已被囚禁,或者(如果失业与犯罪有关)失业率可能急剧下降,使更少的人“转向”犯罪。在检验该课题的所有研究后,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理事会得出结论我们“还不能肯定有证据显示有关威慑的积极结论。”
威慑有效必须要求D知道可能的刑罚。但是,社会成员如何知道他们违反刑法后可能受到的刑罚尚不明确。显然,很少有人去看法规汇编来了解可能的刑罚。多数人可能仅凭经验知道犯罪是“恶”,并且有些犯罪要比其他一些犯罪“更恶”。我们也感到“更恶”的犯罪要比其他犯罪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威慑理论不仅要求D知道刑法的威胁,还要求D精确地知道。因此,如果刑法规定五年徒刑,但D认为仅是三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小。(另一方面,如果他认为刑罚是十年,那么威慑效果要比应该的大。)
有关告知的更加复杂的说法是假定“目标”群体更可能实施特定的犯罪。结果,确保该群体知道威胁要比确保一般公众知道更加重要。因此,例如,为防止侵占,我们可能要确保银行的出纳员或其他受托保管巨额资金的人不断清晰地想到侵占罪的刑罚。
除公开外,刑罚威胁必须是必定的。这进一步要求有两个前提:(1)D认为他会被抓;(2)D认为,如果被抓,他就受到与威胁一样的刑罚。
多数犯罪学家认为抓住的确定性,即使刑罚很小,也要比严厉的刑罚更能阻止犯罪。不幸地是,理论和实践都破坏了两个希望:目前FBI的统计表明警察只对少数罪案“破案”(认为他们找到了罪犯)。例如,1998年警察对69%的谋杀案,59%的强奸案“破案”,而盗窃—偷盗案只有19%,抢劫案28%,入室盗窃案14%。
此外,每个罪犯,即使他知道被抓率“通常”很高,还是相信自己足够聪明从而可以避免被抓。如果不是这样,他就不会实施犯罪。Bentham(边沁)的“幸福微积分”要求被告接受被抓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多数被告并不接受。实际上,威慑理论的批评者指出虽然公开处置扒手,但许多钱包还是在公共场所被偷,由此认为扒手不希望被抓(因为,如果被抓,严厉的刑罚是必然的。)
即使被告被抓,这些FBI的资料显示多数人被起诉和被判之罪要轻于他们被“破案”之罪。假定警察目前的破案率是准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许多实际上犯A罪的人只受到较轻之罪B的刑罚;除非B罪的刑罚与A罪(几乎)一样严厉,否则A罪的刑罚就无关紧要。因此,诸如审前转变,辩诉交易,假释提前释放等实践,都削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最可能逃避A罪刑罚的人是那些知道如何操纵“机器”的人的事实更加恶化了现实。荒谬地是,惯犯比初犯更可能获得较轻的量刑。
威慑理论要求被告实际“计算”可能的痛苦和犯罪带来的快乐以及可能的刑罚。但是,该理论的批评者认为许多犯罪不是可计算的犯罪。当然,目前的分析认为威慑理论最可适用于白领犯罪,白领犯罪经常经过长期计划,随后经过长期实施,而“街头犯罪”,诸如抢劫,入室盗窃,较少适用威慑微积分。况且目前多数犯罪集中于街头犯罪而不是白领犯罪。
最后,虽然证据很少,但若干研究已经得出结论同事压力以及地位与友谊的丧失对潜在的罪犯的阻止效果要超过刑事惩罚的威慑效果。
这些批评并不必然证明威慑模式无效。最可能地是,刑事惩罚实现“一般预防”以及在我们成长时“教导”我们刑法的威胁及其道德性。
注意是刑罚威胁,而不是实际的刑罚,产生威慑。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如果可能的刑罚没有实际惩罚但达到了同样的威慑效果是可能的,那么刑罚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因此,如果Wing教授因差劲的授课使她的学生认为她水平很低——即使她不做——也可以在课堂上获得更好的参与。如果Ezekial表演的很差,Wing教授只可能必须在她的课堂笔记中他注明拙劣的表演以便增加准备。

剥夺犯罪能力
功利主义对我们为什么要惩罚的第二种解释是那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否定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由此表明他们希望将来继续这样做。因此,为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好,也必须阻止(剥夺犯罪能力)罪犯再犯罪。
剥夺犯罪能力者必须(1)平等地惩罚每个犯相同之罪的,或者(2)假定他们可以正确地分辨那些最可能再犯的人并且长期监禁他们。后一前提部分地解释了成立假释委员会的原因,假释委员会在理论上是由可以决定罪犯已经“得到教训”以及不再需要剥夺犯罪能力的专家所组成的。
剥夺犯罪能力的反对者提出了若干反对理由。第一个是,他们认为不可能精确地预见谁会再犯罪。因此,如果剥夺犯罪能力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许多罪犯就必须高代价地被长期监禁。例如,假定统计数字表明10%的入室盗窃犯实际实施了80%的入室盗窃案。以100人为例,除非我们能够分辨10个高度可能的再犯者,否则我们就必须长期剥夺90个不会“严重”再犯者的犯罪能力。有人认为这个代价太高以致于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无法支付。
剥夺犯罪能力的支持者反驳说在“可接受的”限制内预见到某些种类的再犯是可能的。而且,他们认为,如果过度预测,以及无需长期监禁某些罪犯,那么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就超过了给那些被“不当”释放的十人的公认的无辜被害人造成的痛苦。
对剥夺犯罪能力理论的主要批评是它忽视了犯罪中的所谓的“替代”现象。许多犯罪活动具有“市场”动力。如果对违禁品(毒品,妓女,偷来的电视机)有需求,那么有人就会供给。因此,一个违禁品的供给者被定罪并且被剥夺犯罪能力,就会有另一个人来替代。虽然当Aloysius被监禁时可能确实没有在转角处兜售毒品,但需求仍可能未减少,所以其他人会继续。暴力犯罪,强奸,凶杀,或者抢劫等罪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型更少清楚。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如果这些犯罪有“市场”,那么在此意义上逮捕一个入室盗窃犯或抢劫犯只是扩大了未被逮捕者作案的可能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剥夺一个入室盗窃犯的犯罪能力不会降低该罪的总犯罪率。

矫正
1800年至1975年期间,美国的司法区可能受到第三种功利主义理论的主导,矫正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给予正确的“治疗”,罪犯可以被“改造”成非罪犯。这种思想源自Quakers,他在美国革命(以及作为对所有重罪犯广泛使用死刑的对策)后的第一个十年内,参观了感化院,在那里罪犯通过看圣经成为“悔罪者”并且不再犯罪。
在矫正论统治时期,矫正采取过数个不同的模式。(大约)1800年至1870年犯罪被视为工业城市环境造成“社会”疾病。因此,许多监狱被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方。1870年至1900年,犯罪被比作为“医学”疾病,正确的“治疗”可以治愈罪犯。假释委员会由最能发现被告是否痊愈的专家组成,它在罪犯不再需要治疗时释放罪犯。在随后的1900年至1940年浪潮中,犯罪被视为遗传的。许多州规定罪犯绝育来避免他们的后代犯罪。最后,1940年至1975年,犯罪主要被视为精神失常的症状;假释委员会增加了精神病学家,并且在监狱兴起了“行为矫正”。
每个模式都导致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其他变化。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一样)要求对每个罪犯依据“症状”判不定期刑,以及对不同人进行不同的治疗。同样地,法官要求有“判决前的报告书”,告诉他们被告的社会背景,需要矫正的可能性,以及矫正多长时间。事实上所有州采取了不定期刑。
对矫正论的批评者一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刑罚期间的“治疗”是有效的。也没有资料显示在监狱内受到治疗的人较小可能再犯罪。这种怀疑受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篇划时代的文章的强有力支持,该文在评论有关该课题的数卷研究后,被人解释为得出了矫正“毫无效果”的结论。事实上,这不是该文的结论,就如作者此后承认的,但是那时,已经太晚了。“毫无效果”的结论已被全国的立法机关普遍接受。

经验主义的批评
每个功利主义的理论都声称通过威慑,剥夺犯罪能力,或者矫正来降低犯罪率。如上引用的矫正研究,当矫正的效果受到经验研究的质疑时,矫正论的合理性同样受到质疑。这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有许多其他与该理论无关的变化因素影响着犯罪率(包括,例如,报案率)。而且,许多资料可能含有水分。例如,评论剥夺犯罪能力的效果常常依靠监狱同住者关注他们被抓前“实际”所犯罪行数的自我报告。因此有关降低犯罪率的主张使功利主义具有吸引力,同时也使它易受经验主义的责难。(报复主义,下面讨论,不受相同的批评,因为它明确否定任何具有现实效果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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