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8:15:10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我局组织制订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本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5914972 65914969

  65063322转6702或6701

  传 真:010—65930673

  联 系 人:张为佳 陈梦生

  附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

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和中医药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人才是基础,一支高水平的中医临床队伍,特别是一大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是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保障。为了加快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拟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成长为新一代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同时,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整个中医临床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提高,扩大中医药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誉。
一、培养目标
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旨在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通过研修,使他们尽快成长为热爱中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且医德高尚、理论深厚、医术精湛以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培养对象
(一)推选范围与条件
本项目的培养对象,从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并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中推选。培养对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医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好的中国传统文化基础,知识面较宽。近5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者出版过专著;或者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成果奖;或者正在承担地市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课题。
2、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善于运用中医辨证思维解决临床问题,疗效显著。运用中医手段治疗本学科疑难病症有独到之处、有经验、有特色。
3、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临床疗效及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受到患者和群众赞誉。
4、有培养前途,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有志献身中医药事业。
第一、二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获得两部一局出师证书的继承人,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优先考虑。
(二)推选程序与方法
1、本项目计划在全国选拔200名培养对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行政区域人口与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主任医师基数等情况,将候选对象名额400名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候选对象的推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的推选工作,按属地原则实施。推选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由申请人撰写《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研修申请书》(以下简称《研修申请书》)(见附件2),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详细提出研修的内容、方法、途径以及研修后达到的目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研修申请书》进行审核,要求申请人进行公开答辩,通过审核和答辩,审查《研修申请书》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能否达到本项目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并考核申请人的中医理论功底和中医临床水平。申请人可根据专家的审核意见,对《研修申请书》进行修订。为了选准选好候选对象,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有关的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考核。然后,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5、将候选对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必要时,向同行和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候选对象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对候选对象进行《内经》、《伤寒论》、《温病学》、《金匮要略》等四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时间一天,分别在沈阳、北京、西安、成都、武汉、南京设立六个考场,按照统一评审标准在全国择优选拔200名作为培养对象。
三、培养要求
(一)研究学习当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日均门诊人次和门诊、住院诊疗质量明显高于本地区水平,或在同行中领先。研修期间至少发表反映本人中医诊疗特色和临床水平的论文或专著1篇(部);提交研修期间从事本学科临床实践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病案90份。
(二)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要求通晓主要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研修期间至少精读4部以上和泛读6部以上古典医籍;至少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中医理论研究论文1篇。
(三)中医临床科研能力明显提高。要求建立中医临床科研思维模式,掌握中医临床研究的目标及选题、设计、成果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与原则。整理前人经验,加以发掘提高,并有所创新。
(四)中医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得到同行公认,社会知名度进一步扩大。
(五)研修期满,提交全面总结研修计划执行情况和着重反映本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结业论文。
四、研修时间
自2003年9月至2006年8月,为期三年。
五、研修内容、方式与途径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是一项高起点、高要求并体现个性化的人才培养项目,应根据培养对象不同专业及其特点、条件,确定各具特色的研修内容。主要是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钻研相关的古典医籍,总结临床经验,以提高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的水平。培养对象要根据专家审核通过的《研修申请书》,制定详细的3年研修计划,确定主要研修内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还要辅以必要的集中学习内容。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必须强调培养对象自我努力,充分发挥自主学习潜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他们提供充分的研修条件,为其营造成才的良好环境。研修的基本方式与途径是:钻研古籍、临床实践与名师指导三结合。
(一)钻研中医经典理论。培养对象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选定精读与泛读的古典医籍书目,制定读书计划,深入学习钻研,领悟和发掘古典文献精华,做好读书笔记,写出学习体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将在研修期间统一组织发放《内经》、《伤寒论》、《温病学》、《金匮要略》等四门经典课程的光盘供培养对象学习,并在研修期间安排相关讲座,如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开设“中医经典理论”、“名医成才之路”及文、史、哲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举办高级理论研习班,开展专题学术研讨等。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组织一些必要的集中学习,为培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类型的学习深造条件。以拓展他们的知识领域,加深对古籍的理解,培育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努力提高中医理论水平。
(二)强化中医临床实践。结合现有岗位工作,开展临床研究,进行创造性临床实践,切实提高临床疗效。为培养对象配备必要的助手及添置必要的设备,改善临床实践条件。去各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临诊、会诊或进修,提高解决本专科危急重症及疑难病症的临床能力。到疾病种类多而复杂的基层或边远地区巡诊和考察,研究疾病发病特点及其流行规律,提高综合解决各种复杂疾病的能力与水平。
(三)名师指导,博采众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本项目专家指导组,对培养对象进行全程指导,督促研修计划的实施。培养对象接受名师指导可采取多种形式:可以跟1位名师重点学习,也可以接受多名专家指导;可以较长时间随师临证,也可以就某一方面请导师口传面授;还可以跨地区跟师学习,提倡省际间学术交流。总之,要博采众长,通过多种形式,学习领悟导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的精华,加以整理提高,以期继承和发展中医学术流派。
六、管理与考核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专家指导组负责本项目的业务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研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将作为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及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培养对象技术档案,及时记载培养对象的研修情况及考核情况。培养对象平时的学习、临床实践等情况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督促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建立“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数据库,对培养对象的研修过程及成效实行全程网络化管理。
(四)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以及临床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所在单位不再安排培养对象与本专业临床实践无关的学习和工作。
(五)培养对象自进入研修期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终止其研修。
(六)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必须坚持临床实践,3年内临床实践不得少于480个工作日。其中,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的临床实践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局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七)要求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积极参加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或组织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至少完成90学时的学习;要求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至少举办(或参与)一次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作为主讲人(或主讲人之一)至少讲授6学时的课程;要求培养对象针对临床上有心得的某种疾病或疾病的某个方面,完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现代临床科研设计方案。
(八)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与结业考核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进行。
1、每个研修年度最后1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依据培养对象各人的《研修申请书》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考核研修的阶段性效果。主要考核研修进度及读书、临床实践、跟师学习等情况。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年度的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三年研修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结业考核总积分250分,及格线为20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培养对象不能结业。250分中,平时考核占100分;现代临床科研设计方案占20分;结业论文占30分;《内经》、《伤寒论》、《温病学》、《金匮要略》四门经典理论的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考试占100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养对象的平时考核及本地结业工作总结的撰写。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理论水平、诊疗水平、临床疗效、社会评价、结合《研修申请书》内容的结业答辩及培养对象完成本方案提出的在研修期间的具体研修指标和要求等。平时考核要把临床实践考核作为重点,将考核结果与研修前水平进行比较并作出评价。平时考核结果和结业工作总结由各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内经》、《伤寒论》、《温病学》、《金匮要略》四门经典理论的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的考试和现代临床科研设计方案评价及结业论文评审工作。
(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检查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并统一颁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结业证书”。
(十)培养对象在研修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培养对象结业后,必须在国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5年。因出国或改变专业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需归还国家支付的培养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七、经费管理
(一)我局将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分三年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此项工作经费补助。
(二)该项补助经费除少部分用于行政管理部门选拔、检查、监督、考核等项工作外,绝大部分用于与研修有关的项目和活动,包括购买图书文献资料、进修、巡诊、调研、发表论著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该项补助经费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直接发放给培养对象个人。在总经费中,原则上培养对象研修经费占专项经费的70%;统一培训经费占20%;管理经费占1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制定经费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于每年12月31 日前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名额分配表
2.《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研修申请书》





附件1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名额 地 区 名额
(1)北京市 36 (2)天津市 20
(3)河北省 12 (4)山西省 5
(5)内蒙古自治区 5 (6)辽宁省 23
(7)吉林省 8 (8)黑龙江省 16
(9)上海市 9 (10)江苏省 34
(11)浙江省 12 (12)安徽省 14
(13)福建省 11 (14)江西省 7
(15)山东省 24 (16)河南省 20
(17)湖北省 24 (18)湖南省 17
(19)广东省 28 (20)海南省 2
(21)广西壮族自治区 4 (22)四川省 19
(23)重庆市 2 (24)贵州省 3
(25)云南省 6 (26)西藏自治区 1
(27)陕西省 20 (28)甘肃省 2
(29)青海省 2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2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32)中国中医研究院 9
总 计 400

注:北京市的名额含北京中医药大学10名,卫生部在京直属单位8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20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50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00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30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60元;
5.为非法移民换发、补发护照,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30至50美元。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
(一)因公签证代办费,每证25元;
(二)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作急件处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在一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办成的,每证另收加急费10元;
(三)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每份收填表费5元。
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率领的党政代表团申办外国签证,免收一切费用。
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如果收费,其标准不得高于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办签证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认证费
(一)领事司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我国公民个人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人民币(下同)5元;
2.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10元。
(二)驻外使、领馆对华侨申办认证的收费,考虑到国外的实际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一般的结婚、出生、职业、学历等证书,每本收取10元;
2.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每本收取20元。
(三)对台湾、港澳同胞申办认证的收费问题,参照上述第(二)项收费标准收取。
(四)领事司和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外国留学生申办学历、成绩单等证书的认证,每份收取10元;
2.对外国公民申办一般的出生、结婚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20元;
3.对外国公民申办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40元。
(五)对免收我方认证费的国家,我亦免收其认证费;对两国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某些国家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我上述标准的,我收费标准可按对方标准收取。


(六)通过我驻外使、领馆送国内申办公证、认证者,其国际邮费每本收取10元,使、领馆在当地寄送证书的邮费按当地的邮费标准收取。
(七)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我国公民、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领取养老金的生存证明、子女入学证明的认证,其认证费可酌情减免。
四、驻外使、领馆的公证翻译费
(一)对有固定格式、内容简单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10元;
(二)对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20元;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公证的翻译,其翻译费可酌情减免。
五、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每证95港元。
六、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的收费标准,由使馆比照国际收费标准和对等原则自行制定。
七、护照费、代办签证费、认证费、公证翻译费,国内收取人民币,驻外使、领馆折合驻在国货币四舍五入凑整收取。在人民币同驻在国货币比价发生变动情况下,如幅度不超过15%,按原标准收取。
八、上述各项收费属于规费的,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属于规费的,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5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35号《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复核诉讼活动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审结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决或者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可以阅卷。
二、对于你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并已宣判,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如路途远)未能在宣判前阅卷的,人民法院对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不予准许。当然,法院应当在结案前通知律师到庭阅卷,律师也可以根据他不能在宣判前阅卷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延期宣判,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法定结案的时间内予以考虑。
三、对你们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复核诉讼活动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第二审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三个问题,特请示如下:
一、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并未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在宣判前,被告人或其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又决定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后,到第二审法院查阅该案的材料。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准许?有的案件准许了,并告诉他要抓紧看材料和写出辩护词送来,以便配合严打斗争,从快处理,而律师却很有意见,说时间不够或不尊重他,有的律师甚至迟迟不将辩护词送来。我们认为,在当前“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过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审结案件,但在宣判之前判决或裁定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期间,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有权阅卷。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让律师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了解案情。这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与“从重从快”方针并不矛盾,但律师应当抓紧阅卷和尽快提交辩护词给法院,以利于配合“严打”。
二、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在案件未作出裁判前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结案,并对被告人作了宣判,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如路途远)未能在宣判之前来阅卷,在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仍提出要阅卷。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准许?我们认为,律师要求阅卷时,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明第二审诉讼活动已经结束。故告诉他第二审诉讼活动已结束,不能准许其要求。
三、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人,其中有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徒刑。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第一审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死刑复核期间,几名被告人均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其委托后,分别来法院要求阅卷,法院是否予以准许?我们认为,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律师要求阅卷予以准许。因为在死刑复核期间,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来说,该判决仍未发生法律效力,他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对于被判处徒刑的被告人来说,由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准许其委托律师在该案处于死刑复核期间担任其辩护人。因而也就不许其律师阅卷。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予以复示。
1990年12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