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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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2号
1999-0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10日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评阅工作已于日前结束,考试成绩将于11月10日公布,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10日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或010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司法部已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向当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核查后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将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文 号】庆财发〖1996〗28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周转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有偿投放、定期回收、周转
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周转金的投放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拾遗补缺,充分发挥投入
资金的经济效益;
(三)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权、责相结合;
(四)择优扶持,重点投放,专款专用,全额回收。
第三条 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
(一)当年周转金(不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幅要低于本级预
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
(二)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
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要进行压缩。可将压缩的周转金转入预
算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
(三)当年发工资和财政有赤字的市县,除国家和省有专门政策规定外,原
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规模。
第二章 周转金的来源
第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
的财政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分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存款利息转入周转金基金的资金;
(四)回收的已核销呆帐资金。
第三章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和回收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的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件、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产品的开发;
(五)支持乡镇企业和县级经济的发展;
(六)适合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
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形式:
(一)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投放
和回收,并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的周转金,由借用单位的主
管部门负责统借统还;
(三)其他形式。
第八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入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和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报告。借款申请须包括申请扶持项目简介、借用周转金数额、还款期限等基本
内容。同时按投资规模和审批程序提供县或县以上部门主持通过的可行性论证报
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完整、真实、准确,重大项目应按行业规定提供有关专业
权威部门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借用财政周转金的审批。按基金所有权划分,属于哪一级的周转金,
由哪一级财政业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在项目可行的基础上,报主管
领导批准。重大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预算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的论证,加强事
前、集中、事后的全面监督。
(三)建立合同制。经批准借用的周转金,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按规定签
定借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贷、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进行法律公正
。
(四)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周转金拨款时,要将放(借)款合同及拨款通知单
交预算部门的周转金会计作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做到收支有
据,责任清楚。
第九条 建立双方责任制度,即负责放款的负责跟踪问效、督促回收,负责
借款的负责定期反馈,及时还款。
第四章 占用费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
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财政周转金必须按规定收取占
用费。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加罚占用费。
期内占用费的年费率规定如下:
一年以内的年费率2%;
二年以内的年费率4%;
三年以内的年费率6%。
属于委托银行放款的周转金,先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用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出的利息,扣除财政周转金统一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和银行手续费、奖励费之
后,由财政返还给贷款单位。
逾期周转金加罚占用费率分三种情况,逾期一年以内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
0%;逾期二年以内一年以上的在原费率以外加罚12%;逾期二年以上在原费
率以外加罚14%。
第十一条 周转金占用费计算方法:
1、期内占用费计算分式:期内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金额*使用年*年占用
费率;
2、逾期占用费计算公式:逾期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逾期金额*逾期年限
*逾期占用费率。
第十二条 下级财政部门转借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
周转金,其占用费、逾期占用费一律按借出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层层加码
。
第十三条 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年终转作周转
金本金。业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周转金占用费的5%,业务支
出未达5%时不得提留结转使用。履行业务所需的占用费由预算部门转到单位财
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
如购买、印刷管理周转金必需的凭证、帐簿、报表和宣传材料,组织周转金项目
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资金、补
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
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五章 周转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
、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财政周转金扶持项
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回收和效益考核,按周转金的管理权限和性质由财政业务
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周转金的投放,并建立各项
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科应加强对周转金的核算,对周转金应有专人
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坚持定期对帐。做
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十九条 务业务科室不得随意冲减周转金本金,对呆死滞的周转金要根据
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本级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六章 周转金使用效益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周转金效益的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包
括以下几方面:
财政周转金回收率指标
当年实际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际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当年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
额*100%
累计周转金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累计回收周转金总额/累计应回收到期周转金总额*100%
周转金项目效益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借用周转金增加利税额=(借用周转金实现的利税总额-借用前实现的利税
总额)*周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调动借款单位按合同还款的积极性
,各业务科室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的依据是周转金偿还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庆财发〖1996〗2号《
大庆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