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征集受试水泵模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10:53 浏览: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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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征集受试水泵模型的通知
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征集受试水泵模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需新建21座和改造3座大型低扬程泵站,泵型选择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泵站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价和供水安全。为了提高南水北调泵站设计质量,努力保证水泵性能资料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水利部决定在前期工作阶段开展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该项工作的管理规定与工作大纲已通过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定,并在水利部相关网站上公示。
现向国内征集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泵模型,欢迎垂询,欢迎参与!请有意向提供受试水泵模型的单位,尽快填写水泵模型的征集回执,以便同台测试工作的安排。
联系人:
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牛万军 于永海
联系电话:010-82027594 010-80627562
传真:010-82028396
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2004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
、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
算应纳税额。
1995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