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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3:44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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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 2001 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
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海外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
位的人员,包括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
格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是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部门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教学、科研、医疗
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
人,以及拥有具备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来河北工作或为河北服务:
(一)到国家行政机关、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
顾问、咨询专家等;
(二)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承担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
(四)引进国外资金、技术、项目或为河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中介服务;
(五)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
站和其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它工作或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按
照职责分工为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各级政府部门
及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结合招聘留学人员同时进行。
第六条 为强化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功能,在省人事厅设立“河北省留学人
员工作站”(与专家管理处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帮助留学人员联系接收单位;
接待留学人员来信、来访;负责与留学人员洽谈、沟通、建立联系;为留学人员创
办企业疏通渠道;申办“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收集海内外
留学人才信息,宣传和发布我省引进留学人员优惠政策、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合作
项目等;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对来河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进行资助;对来河北讲学、进行学术交流、
技术指导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国际旅费;
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奖励等。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
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不断完善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
强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功能,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需提供本人护照,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评
估认定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工作业绩等有关材料。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要根据
留学人员意愿和所学专业,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经考察了解,确定接收
对象及合作意向后,按管理权限报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备案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接收留学人员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择优录用。空编、有增人计划的,可直接接收;满编、
超编、无增人计划的,由用人单位边接收安置边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自然减员逐
步消化。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有关部门按实际接
收人数核增编制和计划。留学人员到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
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也可按一定比
例从其承担的项目所获利润中提取。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工资、奖
金、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佣金和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
合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和汇出境外。
第十一条 来河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凭市以上人事行政
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当地公安
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安置费用等。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
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不含机关)或创办企业
的,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
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
理暂住户口。留学人员享受与本省居民平等的工作权力。
第十二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设
法为其随归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补贴。留学人员配偶
出国前、归国后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条
件,可参照国家教育部教外留〔2001〕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用好
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留学人员从事科研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
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产
业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入选我省两院院士
后备人选的,由“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年不低于30万
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
和工作年限和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到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
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在国外工作的时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补缴养
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失业保险享受
用人单位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技术职务级别、
任职年限和岗位职数指标的限制。根据职称评审规定,可一步到位直接参加相应级
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
应给予承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人员住房。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留学人员
公寓,供留学人员购买或租住。留学人员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和不少于1
5天的休假。两地分居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亲假。
第十七条 取得外国国籍留学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来河北工作和
服务,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
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需在河北常住的,可根据实际
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
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申请来河北定居(包括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的,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
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河北省人事厅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适当时机增设相关栏目,介绍国外有关教
育、科技、文艺、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留学人员跟踪国外发展开辟窗口。
第十九条 此规定印发前已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从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国家、单位公派在国(境)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真才实学的进修
人员和访问学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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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核算的几项暂行规定

铁道部


国外贷款核算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2年6月23日,铁道部

第1项 非贷款料与贷款料的调剂串换
非贷款料与贷款料之间的调剂串换,是为了满足贷款工程特殊需要用料,而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由物资管理局按照等量串换的原则统一调剂、归口管理,物资办事处或材料总厂,依照物资管理局发出的通知,组织直发急需用料的工地。施工单位不能移作他用。
串换料的价款均按国拨价计算。垫拨时,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可向物资管理局(财务处)直接提出帐单、附发料单一式二份,请求结算,由物资管理局核付料款。归垫时,物资办事处或材料总厂应及时收回归垫料的价款,填报铁贷(3)上交料款清单一式二份,将收回料款按时上交物资管理局(财务处)。
物资管理局(财务处)需将垫拨料的发料单(一份)和上交料款清单(一份)随时核转贷款工程办公室,以便定期核对串换料帐目,清算料款。
施工单位,垫拨料时,不适用上述办法,按垫料还料办理,并在验工计价时,视同转帐拨付的贷款料,在计价款中按国拨价扣除,待贷款料到货后归还。
第2项 凭证和凭证的作业流程
贷款器材在采购收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凭证,主要有采购合同,供货厂商提供的凭证和物资办事处或材料总厂提供的收发料凭证。为了减少流转环节,加快流转速度,制定各类凭证的作业流程如下:
(一)合同
(1)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物资管理局(对外处)分别寄交负责接运的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贷款办公室各一份。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据以安排接运任务计划,贷款工程办公室安排贷款使用进度和所需国内资金。用料单位可凭物资管理局发出的合同生效通知书和分配单作好接运及收料准备。
(2)合同申请批准书及合同批复通知书:根据中日双方签定的贷款协议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后需经日方审核同意才有效。物资管理局(对外处)收到合同申请批准书和合同批复通知书后,均应统一印发持有采购合同的各单位,以便掌握采购合同的报批情况和批复生效时间,加强合同管理。
修改合同,撤销合同时亦应同样办理。
(二)供货厂商提供的凭证及其作业流程
供货厂商提供的凭证,一般包括发货票、货运单、装箱单、技术质量证件和海(空)运提单等。
凭证于装船(发货)后,由供货厂商提出,因用途不同而分别在两个不同的业务渠道中流转,一是通过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或所属有关分公司,交与铁路接运人用以交接点验货物(以下简称接运凭证),另一是通过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结算程序结算贷款(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后递交借款人(政府借款的主管部门)转列执行代理人(铁道部)帐。为使此类凭证能循不同业务渠道运行,不致相互混淆,特作如下规定:
(1)接运凭证
①部物资管理局,根据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发来的到岸通知或国内供货厂商的交货通知单,通知负责接运的物资办事处或材料总厂组织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接运检验工作。
②施工单位和预制结构件的工厂(以下简称生产工厂)所需接运凭证(包括技术质量证明)由物资办事处(总厂)负责向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国内供货厂商取得,交施工单位或生产工厂使用。份数不够时,由物资办事处(总厂)统一复制分发。
③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的接运人员,交接完毕后,将凭证及其他接运资料带回本单位,以便办理收、发料手续,向施工单位或生产工厂核收业务费提成和运杂费。
(2)结算凭证
①贷款工程办公室收到建设银行转来的并经中国银行支付的结算凭证后,送物资管理局审查。
②由物资管理局对外处和财务处,按照分工对照采购合同和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上报的材料点验单(办事处或总厂入库部分)或(和)发料单(直发使用单位部分)签注意见,退贷款工程办公室。
③贷款工程办公室对照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中国银行的日元贷款支付通知书及物资管理局签认的收发料凭证,确认物资管理局所属办事处(总厂)已接收或发出贷款器材的数量和金额,然后按照建设银行的转拨通知书及其附件,区别经济内容,列入有关帐项(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三)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提供的作业凭证及流程
(1)材料点验单: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对入库的贷款器材,需填报材料点验单,其作业流程如下:
①接送人员,按本规定第四项“点验与索赔”的要求,点验器材,作出点验记录;
②物资办事处或材料总厂将点验结果填入点验单,填明合同号、承制厂商名称、品种规格、验收日期、应收数量(发票数量)、实收数量、以外币计算的单价和总价、国拨价的单价和总价等有关事项,以一式二份上报物资管理局(财务处);
③物资管理局(财务处)审核后,自留一份,另一份签转贷款工程办公室;
④贷款工程办公室与建设银行的转帐拨付通知书及所附贷款器材结算凭证核对后,区分经济内容,列入有关帐项(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2)发料单: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发往贷款工程使用的器材(包括库发和在港口或国内供应厂商所在地直发)均需填报发料单,其作业流程如下:
①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填制的发料单,应填明发料年、月、日、合同号、供应厂商名称、领用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发票数量、以外币计算的单价和总价、国拨价的单价和总价等事项,上报物资管理局(财务处)一式二份;
②物资管理局(财务处)审核后,自留一份,另一份签转贷款工程办公室;
③贷款工程办公室,根据建设银行的转帐拨付通知书及所附结算凭证核对后,区分贷款器材的国拨价和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转列建设单位帐(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根据物资管理局通知以国内物资垫拨贷款工程项目的器材,亦应填报发料单,填明发料年、月、日、领用单位名称、物资管理局通知单号、品名规格、实发数量、国拨价的单价和总价,以一式二份附入结算帐单,上报物资管理局(财务处)按照暂行规定第一项的结算办法清算料款。贷款工程办公室凭转来的发料单,按国拨价列转建设单位帐(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第3项 委托预制结构件
为了满足贷款工程项目需用的钢梁、混凝土制品(包括桥梁、轨枕、电杆等)、油枕(用素枕加工时)、铁塔(以下简称结构件)需要采取由贷款项目提供原料(钢材、木材、水泥)委托工厂预制的办法。有关原料申请、转拨及制品价款的结算,暂按下列办法实行:
(一)委托预制结构件应由工程与生产工厂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来料加工,降低定额,节约归已,以及供料的批量和时间,清算方式等详细条款。合同应分送物资管理局二份(转物资办事处一份),贷款工程办公室、建设单位、合同双方开户银行各一份。
(二)委托预制结构件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应由生产工厂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数量和部定消耗定额计算用料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的品种规格、技术条件,提出申请计划,交有关工程局,由工程局归口汇总,按国外贷款器材申请程序,报基建总局、贷款工程办公室和物资管理局,由基建总局审定需用数量,贷款工程办公室申报贷款,物资管理局汇总贷款料申请计划,统一组织采购,由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和生产工厂,按第二项的有关作业程序直发生产工厂。
(三)生产工厂验收材料,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规格不符的应作出记录,及时通知物资管理局(对外处)和工程局,并通过对外处办理索赔。
(四)发往生产工厂的钢材、木材、水泥价款,由贷款办公室列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国拨价作为预付备料款转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列作预付款通知生产工厂列转(会计分录见第六项分录举例)。材料运杂费及业务费提成向生产工厂收取。生产工厂在清算结构件价款时一并清算,收回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部分(份额大小可在合同中订明,一般可用生产工厂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业务费提成减去按生产工厂材料目录中规定的钢材、木材、水泥、运杂费和业务提成的计划费率计出的费用)。
(五)结构件的清算,单价应采用部定80年不变价格。生产工厂清算结构价款时,应开具帐单列明单价、数量、总价,应扣除的三大材价款及由施工单位负担的贷款料运杂费和业务费提成。按下列算式计出应收取的结构件清算价款即:
清算价款=(部定80年不变价格—按国拨价和统一消耗定额计算的钢材、木材、水泥价款)×交付结构料数量+由施工单位负担的贷款料运杂费及业务提成。
第4项 点验和索赔
贷款器材从国外进口的数量很大,各单位务必严格点验制度,以免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在实际工作中,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到货批量大,点验力量不足而造成的种种困难,采取按实物、采购合同、接运凭证三对照的方法,密切联系当地商检部门取得他们的充分支持与合作,对实物进行认真地验收。必要时可吸收各方力量组成点验小组加强点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商检费用由报验单位负担。
有关进口器材的报验及出证等手续〔75〕铁物字第179号文转发外贸部〔75〕检二字第31号“关于进口物资报验和索赔办法”的通知办理。
凡属指定进入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仓库的贷款器材,由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负责,自接送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点验完毕,填制点验单上报物资局(财务处)一式二份。遇有数量短缺或质量规格不符时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附在点验单后,并加报物资管理局(对外处)一份以便在索赔期内向供应厂商提出索赔要求。
凡属直发使用单位的器材,由使用单位自运到之日起在二十五天内点验完毕,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规格有问题的,必须作出详细记录上报工程局(物资处),工程局在终止索赔前十天核转物资管理局(对外处)以便在索赔期内,向供应厂商提出索赔要求。
出现点盈时亦应作出记录连同点验单上报物资管理局(财务处)。
点盈点亏(包括短缺数量和由于质量规格不符不予点收的数量)均由负责点验的单位列帐(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第5项 港口费用(原称港杂费)的范围及结算
港口费用是指进口器材到港由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收取的劳务和物料费用,包括按到港器材种类一次收取的港务费;从船仓至船边、船边至港口库场的卸货费;堆码、存放、遮盖器材的堆存保管费;因装上火车而发生的包括调车专用线使用费在内的装车费;检验器材的商检费和用于装车的立柱、加固器、垫木、铁线等物料的加固费等。铁路运费不属港口费用范围,仍由用料单位负担。
港口费用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部分,均由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按交通部和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实后,予以垫付。其中装车加固费用应向收料单位收取,其余各项应提出原始单据向贷款工程办公室办理清算。贷款工程办公室付款后转建设单位列帐(会计分录见第六项有关举例)。
第6项 有关会计事项的分录举例
(一)贷款器材到货
由贷款工程办公室根据物资局转来的点验单和建设银行转来的贷款器材转帐拨付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区分国拨价、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借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国外贷款购入器材”科目已经财政部同意增设,核算已由物资供应单位点验入库或已办理中转直发和库发的国外贷款购入器材。编报决算时区分设备和材料分别列入基建会计总表59行和67行)。
(二)向贷款工程项目发料
(1)库发料:由贷款工程办公室根据物资管理局核转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提供的发料单,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贷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科目。转建设单位列帐。
建设单位区分国拨价、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借记: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将预付备料款转施工单位列帐。
施工单位按国拨价,借记:材料采购,贷记:预收备料款。
(2)直发料:是指在港口或国内供货厂商所在地接收并直接发往使用单位的贷款器材。贷款工程办公室根据建设银行转来的通知书和物资管理局核转的发料单,借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同时,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贷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进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科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列帐与本项(二)之(1)列举的会计分录相同。
(三)串换料
(1)以非贷款料垫拨。贷款工程办公室可视同贷款料按国拨价,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贷记:其他往来——物资管理局。转列建设单位帐(因垫拨料无折合价,故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需待贷款料到达归垫后或贷款项目竣工清理剩余料时,才能将所剩差价一并转列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借记:预付备料款——××施工单位,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
施工单位借记:材料采购,贷记:预收备料款——××建设单位。
(2)以贷款料归垫。贷款工程办公室按国拨价,借记:其他往来——物资管理局,贷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
(3)按月结算串换料差额。贷款工程办公室借记:其他往来——物资管理局或结算户存款,贷记:结算户存款或其他往来——物资管理局。
(四)向生产结构件的工厂拨付钢材、木材、水泥
贷款工程办公室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贷款购进器材转帐拨款,贷记:国外贷款购入器材和其他基建投资——贷款器材国拨价与折合价的差价科目(从非贷款料中垫拨只转国拨价,应贷记:其他往来——物资管理局)。转建设单位帐。
建设单位列帐与本项(二)之(1)相同。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帐单,借记:预付款——××工厂,贷记:预收备料款——××建设单位。通知生产工厂列帐。
(五)清算结构件价款
施工单位根据生产工厂帐单付款,按部定价格,借记:材料采购,贷记:结算户存款和预付款——××工厂科目。
(六)施工单位点验贷款料(包括结构件)发生点亏,将点亏材料的价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材料采购。发生点盈,将点盈材料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其他应付款。
物资办事处(总厂)及生产工厂发生点盈时的会计分录,按物资供销企业或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列销采办附加支出
贷款办公室垫付采办附加支出时,借记:其他往来——××建设单位,贷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转建设单位帐。
建设单位根据贷款工程办公室帐单,借记:其他基建投资——贷款购入器材采办附加支出,贷记:其他往来——贷款工程办公室。
建设单位归还贷款工程办公室垫付采办附加支出,借记:其他往来——贷款工程办公室,贷记:结算户存款。
贷款工程办公室收回垫付采办附加支出,借记:结算户存款,贷记:其他往来——××建设单位。
为了简化清算手续,贷款工程办公室垫付的采办附加支出,除机械设备需逐笔清算以保证正确计列固定资产价值外,采办材料的附加支出可按适当比例定期向建设单位收回垫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4]2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各二级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的通知》(国烟办综[2004]16号)已发至各单位,会议因故变更会议地点及有关内容,现将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1. 姜成康局长到会作重要讲话。
  2. 审计署有关领导作对烟草行业进行全面审计的讲话。
  二、参加会议人员
  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资产处处长;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参加会议的企业请省级公司负责通知,企业名单附后);国家局直属二级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处处长。
  会议特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领导参加。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仍为3月9日报到,3月10--11日开会,会期两天。
会议地点变更为天津市天鹅湖温泉度假村,地址:天津武清开发区(杨村),电话:022-82110677,82114255。
  四、会议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韩敬文(010-63605693,13701385351),严剑秋(010-63605739,13671083179),肖红(010-63601393,13651242214),龙旭(010-63605309,13681553019)。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张念(022-60356023,13820685283),王淑芳(022-60356024,13820388980)
  五、其他事项
  会议食宿费自理,每人每天450元(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参加,不得超员)。
  请行业各直属单位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并负责将本省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日前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和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因会议接待任务较重,请各省级公司、企业驻京办事处负责接送会议代表,如需会议安排接送,请提前通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参加会议的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29&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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