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04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修订)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修改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 调 查

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 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商务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商务部予以公布。

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第十九条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第二十三条 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第二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六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㈡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㈠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签发实施;

8、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㈡分管安全生产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执行情况;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对分管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和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治;

3、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分管行业和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5、检查督促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督促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4、组织领导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5、负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管理;

6、加强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或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㈡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协助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协助实施本单位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责任。

5、具体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本系统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㈢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和协调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综合管理专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市经贸委:督促中小企业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商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和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对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做好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业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市监察局: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交警支队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消防支队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立案侦察。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8、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严格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1、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

12、市人事局(编办):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合格的高层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机构设置和相应人员编制。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4、市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管辖水域水上事故船舶搜救;。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其采矿和探矿;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建议上级注销或吊销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7、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9、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1、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和其它法律服务;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采取措施制止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制止学校将学校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做好学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食堂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4、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查处危害职工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8、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和县乡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生产安全和民间渡口的安全生产;负责市内运输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生产和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直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排好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本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9、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全市公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0、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机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对水利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督促和加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3、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4、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市盐业运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5、市外经贸局: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6、市招商局:指导全市市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7、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8、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吉安移动分公司、吉安联通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通讯单位保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9、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依照规定,协助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不为被关闭和取缔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0、吉安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1、市医药公司:负责管理全市医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2、市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负责全市油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园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

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6、吉安供电公司: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追究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依法治省战略的要求,应
加强依法治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收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据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加快制定符合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要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立法
与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调部门利益的现象。要制定立法规划,实行立法责任制,提高法规质量,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
适应。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各项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坚决惩治腐败
。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切实制止乱设处罚、滥处罚的现象。
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加强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从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对侵害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一切国家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
调查,依法处理。
四、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决议,按照国家和我省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圆满完成规定的普法任务,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
好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保障依法执业,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执法部门负责人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
公执法的执法队伍。要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发挥我省政法院校的优势,有计划地培养造就法律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治省,执法是关键。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和错案赔偿制度,明确各执法机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执法标准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
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以保证严肃执法。
八、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不得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九、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年选择几个重要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要采取听取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询问、质询、特
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督检查效果。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对代表、委员的审议意见,要研究改进措施,认真落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
,严肃处理。
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加强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要建立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逐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依法治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在省委领导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各司其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依法治省工作。省人民政府、省市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治省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以及加强基层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1996年9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