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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2:35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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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
可证》,先行予以认定。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二、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购货单位(委托方)未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可由售货(加工)单位向购货单位(委托方)索取补开《
证明单》;或由售货(加工)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报至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与购货方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联系确认。购货方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购货单位是否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进货发票及号码等情况告之售货方省级
国家税务局。此项工作限于1995年5月底之前完成。自1995年6月1日起,凡补开的《证明单》一律无效。
三、对经营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信誉较好、进货频繁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放宽其《证明单》的一次使用数量,但必须建立《证明单》的定期核销制度,在一个纳税期之内核销。
四、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一律按零售征收消费税;凡未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的零售单位,一律不予认定,不得使用《证明单》。
五、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个体经营者可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否取得委托方的《证明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9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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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有的是学生在上学途中到池塘边捉鱼虾时失足溺水,有的是在双休日学生到桥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有的是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时溺水。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学生深入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199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两办通知发出后,国家民政部召开会议,具体安排贯彻落实措施,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对民间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11月25日,中
央金融工委又召集各中央金融机构办公厅(室)主任会议,学习两办通知,布置落实清理整顿民间组织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保险行业社团组织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
1、要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党的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从而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2、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
3、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对外交往活动,自觉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关于清理整顿工作
要在1999年12月29日前将组织名称、成立日期、成立宗旨及日常工作、批准机关、主要领导姓名及其他兼职情况、党的建设、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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