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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8:56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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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施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工作,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事机构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工作职责
一、代表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并对其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社会经济中介机构执行财税、财务法规及其贯彻社会监督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原则的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受理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举报事宜,办理对坚持执行财经纪律进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五、研究制定财政监督规划与强化财政监督措施,提出改进和完善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授权办理其他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法制的宣传教育。
八、财政部财政监督司除了负有上述七条工作职责外,还负有组织、指导全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定财政监督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等职责任务。

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决算、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有权复印、影印、录取有关资料。
三、有权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对仍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五、有权对查出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应提请有权处理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六、为加强对各项应交违纪款入库的监督,省级财政监督机构可在银行开设一个过渡存款户(与财税大检查共用)。对查出违反财经法规的应交款项,按国家现行财政体制,优先入库。对拒不交库的,可停止财政拨款或提请银行扣交入库。

工作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或方法。
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名单或项目,并组建检查组。在进点检查之前,应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
四、检查组检查完结后,应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报告,由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章后,报组织检查的财政监督机构研究处理。
五、组织检查的财政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违纪事实,下达处理决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在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如有涉及需追究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将检查的全部资料整理成册,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工作制度
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在年初制定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据以安排部署工作。年度终了,应逐项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报表报送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有关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和理论研讨会。
四、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级或下级财政监督干部进行培训。
五、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考评制度,大力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典型和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机构、人员
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是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财政部设财政监督司,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建设,使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的财政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下级财政监督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财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企业、事业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监督员或财政监督通信员。
七、财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八、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经费在本级财政事业费预算中安排。

与本级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工作关系
一、财政监督机构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及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有关业务机构要配合支持;各业务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在布置前要会签财政监督机构,检查情况报告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二、各业务机构拟定颁布的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与财政监督有关的业务文件,应抄送财政监督机构,其中涉及财政监督及处罚规定的,应事前会签财政监督机构。
三、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可调阅业务机构的有关文件、报表、资料,询问有关情况;业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应通知财政监督机构参加。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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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法(20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不断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工作决策科学文化水平,结合当前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工作要从过去抓具体事务切实转变到抓宏观管理,抓依法行政,抓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来。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肩负着大政方针在建设领域研究和落实的双重任务,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系统各行各业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围绕建设事业的工作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公正客观,务真求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在建设领域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形势对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争取每年在重大政策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贡献力量,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做好建设系统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

  一是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认识社会、掌握动态、取得发言权的法宝。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对于推动加快立法、严肃执法还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都必须进行大量、深入和切实有效的调查研究。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政策研究工作的关键。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和建设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部相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联合调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对有关政策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是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各项综合政策的协调研究,搞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配合。要主动登门拜访,求同存异,争取有关建设事业全局的关键问题,真正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研究问题,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让群众满意。三是正确处理政策、法制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政策是法规的前期或初级形态,法规是政策的成熟与延伸,是政策的高级形态。改革是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和强大动力,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政策研究工作水平的有效保证。

  三、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

  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力争有所突破,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形成全国建设系统精干、高效的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研究工作计划,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建设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机构改革中,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在省(区、市)内形成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切实承担起政策研究这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

  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政策研究要突出其综合性、超前性和指导性,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政策研究队伍。要学理论、学业务、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事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视野要开阔、改革意识与综合能力要强、看问题和办事情要公正。只有提高素质,才能胜任工作,工作才会有所作为。

  四、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部政策法规司根据部的中心工作,在征求部机关有关司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研究题目,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将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信息刊物及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及进展情况及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以便交流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动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业务联系,共享信息资源。二是建立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年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提出年会主题,组织交流,并对年内全国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进展进行研究和评估。三是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聘请国内外专家及建设系统有实践经验的同志,成立建设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就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开展政策研究试点。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推广应用研究成果,部政策法规司拟就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与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某一城市、行业或企业开展政策研究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建设工作的开展。五是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和成功做法,促进政策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2]5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嶝市场”)税收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大嶝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台湾原产商品总值由目前的每人每日人民币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

  二、《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丝 ex24012010
ex2401209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雪茄烟 24021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100支以内免税。
卷烟 24022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800支以内免税。
其他烟草、烟草代用品及其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4011010
24011090
ex24012010
ex24012090
24013000
24031100
24031900
240391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2 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 ex21069020
ex22041000
ex22042100
ex22042900
ex22043000
ex22051000
ex22059000
ex22060010
ex22060090
22071000
ex22072000
22082000
22083000
22084000
22085000
22086000
ex22087000
22089010
22089020
ex22089090
ex33021090 每人每天2000毫升以内免税。
3 小麦 10011100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4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5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6 糖 17011200
17011300
170114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7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不予免税
8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不予免税
9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0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1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2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咖啡 09011100
09011200
09012100
09012200
0901902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胡椒 09041100
090412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注:“ex"表示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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