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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33:56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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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管理部门:

  2004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商务部先后制发了《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四个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推荐样本企业,各地统计管理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有力地推进了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各项监测报表制度,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天气预报”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通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神经,准确监测重要商品的价格涨落和供求变化,可以有效支持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引导生产和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措施,是商务主管部门调控市场、制定产业政策的基础,是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当前,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未与当地统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二是少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流于形式,抓落实不够,口头上说得多,实际行动少,工作进展缓慢;三是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选择的样本企业缺乏代表性,特别是部分大型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没有纳入监测范围;四是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督报制度,样本企业报送信息不稳定、不准确,存在时报时不报现象,出现明显差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市场信息产品的质量,影响了市场信息引导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下大力气建立市场运行监测的长效机制

  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建立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建立快速反应、深入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组成的市场运行监测队伍,重点监测市场运行规模、市场运行质量、消费结构、商业网点布局、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重点企业发展状况、流通现代化水平、企业组织化程度等方面指标,为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撑,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平台,起到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拓展信息渠道,完善监测指标,健全监测网络,强化应急功能,实现技术互补,加强预测预警;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大为样本企业服务力度,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信息需求和具体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建立报送激励、信息置换、沟通协作等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三、扎扎实实抓好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的贯彻工作

  四个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是商务系统贯彻《统计法》的实施细则,是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行动指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轮训和重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信息报送人员集中开展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监测技能,指导样本企业按市场运行监测报表要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要按照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茧丝绸行业三个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完善监测品种。要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本辖区大型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监测工作,从2005年2月16日起将本地区销售规模分别列前5名的连锁企业、商业企业集团,列前10名的单店企业,以及所有外商投资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监测样本范围,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注册并报送信息,同时将企业名单报商务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做好2004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的年报工作,特别是企业1表、企业2表、销售1表和经营1表的填报工作,确保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样本企业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对于此次年报工作,商务部将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总结评比,并根据报送情况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排序通报,同时对报表项目和数据填写完好,样本企业报送率达100%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

  四、坚持不懈做好对样本企业的信息督报工作

  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茧丝绸行业四个直接监测系统生成信息的可比性和可利用价值,取决于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关键在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信息督报工作的力度和质量。要建立样本企业报送信息跟踪督查制度,按不同的监测系统分别确定责任人,实行专人、定时跟踪督报,并对责任人进行量化考核,确保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对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作为样本企业的,要及时调换、补充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合作,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沟通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信息的样本企业,配合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千方百计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强信息采集、处理、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为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减轻样本企业报送信息的工作量,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委托相关单位研究开发了“自主式智能信息泵”技术。该技术能够按照报表制度要求,在企业可控、保密的条件下,自动从企业数据库中抽取所需监测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创造条件为样本企业安装“自主式智能信息泵”软件。有条件的地区,请于2005年3月底前将安装该软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

  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市场监测处

  电子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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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中医治疗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中医治疗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3〕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大部分患者已经出院,新发病例显著下降。根据北京地区中医药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的追踪随访,部分出院患者仍有不同程度的乏力、气短、汗出、低热、心慌等症状表现,有的患者出院时还在服用一定量的激素。为充分发挥中医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作用,加强对出院患者的中医治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的治疗工作,在本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好出院患者的中医治疗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恢复期推荐中医药治疗方案》(国中医药办发〔2003〕9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好中医治疗方案,充分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出院患者的全面康复。


二、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完善有关消毒、隔离措施的前提下,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复诊门诊,可采取电话咨询、电话预约挂号、送医送药上门以及定期医院复诊等多种形式,方便患者就医,为患者提供中医服务。


三、各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定点医院中医科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出院患者治疗中的作用。同时,要组织本地区中医药专家定期到定点医院开展中医会诊,满足出院患者对中医治疗的需求。


四、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中医治疗时,要重视收集临床资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并请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患者中医治疗工作和有关情况报送我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的证明标准
——山东枣庄中院判决枣庄海联纸制品公司诉枣庄市台儿庄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诉讼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


案情


贾象华生前系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工人。2010年12月10日22时许,贾象华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党校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台儿庄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台公交认字[2010]第2010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象华无责任。2011年3月3日,第三人贾传利(系死者贾象华之父)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贾象华工亡认定申请,该局于2011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亡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根据调查材料及原告的举证于2011年12月29日对第三人贾传利做出台人社工认字(2011)第77号《关于对贾象华因工死亡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之子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认定贾象华为工亡。


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贾象华不应认定为工亡,遂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局撤销对贾象华的工伤认定。


裁判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个证人,均系原告现任职工,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相比较而言,被告对原告单位原职工贾东方所作的询问笔录、第三人提供的贾伟和原告单位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份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被告根据该三份证据,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认定贾象华系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最终认定其为工亡并无不当。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台儿庄区人社局据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诉人原职工单猛、贾东方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贾伟与上诉人的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法应当确凿、充分,具有明显优势。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效力,其明确记载的是“贾象华现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陈塘村”;有关单猛的询问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本案事实;有关贾东方的询问前后有两次,时间相差近八个月,且前后多有不符之处;而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贾伟与上诉人的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已被原审第三人删除,无法进行核对。综上,被上诉人台儿庄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依法应予以撤销。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台人社工认字(2011)第77号《关于对贾象华因工死亡认定决定》;三、责令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审第三人贾传利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只能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而往往只能得出 “可能”的结论。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对当事人的主张,法官必须确定一个标准,只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达到这个标准,就应支持其主张的事实。这个标准就是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多元的,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大小不同,证明标准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采取优势或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只占51%,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明显优势,从而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2.该标准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的存在。3.行政机关提供的其已收集的证据之间应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让大多数人相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适用了优势证明标准,认定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死亡,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之所以适用该证明标准,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从被告所具有的职权分析。被告在认定工伤时,其不是一个居间裁决者,在对第三人、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能仅仅根据哪一方的证据具有相对优势,就认定相关的事实。被告应充分实施调查、核实的职权,做到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令人信服。二是从对各方当事人权益影响程度分析。原告与第三人是亲戚,在原告的帮助下,第三人获得的民事赔偿已达40余万元,这在事故发生地已是相当高的了。而原告只是一家小厂子,共有10余个工人。如果让其承担几十万元的保险金,原告将不堪重负,工人可能失业。因此,在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比优势证明标准高,但要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因此,本案采取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被告认定“贾象华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必须是清楚、明确、令人信服的,但在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及综合分析之后,得不出这个结论。如事故发生地是在贾象华上班的相反方向;单猛只是听别人说“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出事”;贾东方第二次的答复比第一次还清楚、还详细,显然有违记忆规律;张忠礼的谈话录音是剪辑过的,原始载体已被删除。总之,被告的证据之间没有逻辑性,支离破碎,证明不了“贾象华系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实,其工作认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达不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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