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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2:48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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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统筹的专项资金外,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纠正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不适当的规定;
(六)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其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实行统一核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设立和确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外,设立新的地方政府性基金,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票款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确实不能采取前款规定的票款分离办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部门和单位直接收取,定期集中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但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新的机构,其经费来源于预算外资金的,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四章 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存入预算外资金上缴款项。
部门和单位变更或者撤销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上缴下拨资金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加强监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收支计划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应当单独编制;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内容,不再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核后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在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确需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其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部门和单位,其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相关内容。
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或者部门决算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或者部门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部门和单位往来或者其它收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票据。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违规票据。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
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报告以及进行执法检查时,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事先听取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情况的汇报,也可以事先组织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时,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查处乱收费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的《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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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989年1月28日,公安部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辆,都必须在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对到期不续保的,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自本公告后,所有在华外国人员新购的机动车辆没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据的,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牌照。

特此公告。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商务部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1:封面
  2: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3:目录格式说明
  4:排序索引表
  5:禁止进口部分
  6:限制进口部分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进口后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技术;
(二)进口后将严重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破坏我国生态环境的技术;
(三)进口后将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技术;
(四)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六)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二、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进口后将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
(二)进口后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七)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进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进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 农业
01X. 复合微生物制剂
02X. 农业转基因生物应用技术
02 林业
01J. 松香胺聚氧乙烯醚系列新产品生产技术
02J. 司盘(Span)系列产品生产技术
03J. 松香胺生产技术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01X. 发酵生产用的基因工程菌种技术
02X. 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有梭织造技术
02X. 印染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01J. 铅印工艺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1J. 减粘技术
01X. 半再生重整技术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农药生产技术
02J. 纯碱生产技术
03J. 苯胺工艺
04J. 氰化钠生产工艺
05J. 铬盐生产技术
06J. 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配方
07J. 苯酐生产技术
01X. 低温低压氨合成催化剂技术
02X. 苯酐生产技术
03X. 磷铵工艺
04X. 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05X. 硫酸生产技术
06X. 氮磷钾生产工艺
07X. 颜料生产技术
08X. 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09X. 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10X. 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11X. 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12X. 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13X. 二元酸工艺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镁碳砖生产技术
02J. 耐火材料技术
01X. 陶瓷辊道式连续干躁、烧成技术
02X. 陶瓷墙地砖全自动压制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炼焦技术
02J. 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03J. 热镀锌技术
04J. 氮氢保护气体罩式炉退火技术
05J. 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06J. 化铁炉炼钢工艺
07J. 热烧结矿工艺
01X. 红铁矿选矿工艺
02X. 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03X. 红外碳硫分析技术和原子吸收分析技术
04X. 普通钢方坯连铸机技术
05X. 湿式电除尘器(W-EP)技术
06X. 热轧带钢平整分卷机组技术
07X. 热轧板坯加热炉技术
08X. 热轧带钢纵切线技术
09X. 热轧带钢薄规格横切线技术
10X. 小型棒材及线材生产线设备技术
11X. 棒线材轧机起停式飞剪控制系统
12X. 棒线材轧机基础自动化控制系统
13X. 冷拔管机技术
14X. 焊管机组技术
15X. 连续热镀锌机组技术
16X. 加热炉汽化冷却技术
17X. 中低牌号无取向电工钢生产技术
18X. 冷轧中、低牌号无取向硅钢生产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氧化铜线杆生产技术
02J. 常规炭浆技术
03J. 氰化法电镀黄铜连续作业线技术
04J. 电解铝生产工艺
05J. 稀土矿冶炼工艺
06J. 炼铅工艺
07J. 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08J. 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09J. 金矿选矿、精炼工艺
10J. 单一稀土分离制备技术
11J. 稀土精矿前处理技术
01X. 原矿、精矿预氧化技术
02X. 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生产氧化铝工艺技术
03X. 350kA预焙铝电解槽电解工艺技术
04X. 1600吨以下挤压机及挤压技术
05X. 350kA以下预焙铝电解槽设计及制造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燃油锅炉制造技术
02X. 一般蝶阀设计与制造技术(口径1040mm以下)
03X. 小口径精密铸造阀门设计与制造技术(2"以下)
04X. 一般疏水阀设计与制造技术
05X. 一般高中压铸钢阀门设计和制造技术
06X. 常规使用的离心机设计、制造及应用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X. 电炉(EAF)自动化控制系统成套技术
02X. 滚切式定尺剪技术
03X. 滚切式双边剪(三轴三偏心) 技术
04X. 中小型拖拉机制造技术
05X. 种子加工机械技术
06X. 饲料挤压膨化机组设备技术
07X. 基于快速原型(RPM)或数控(NC)技术的快速经济模具技术
08X. 冷冲模设计与制造技术
09X. 塑料模设计与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01X. 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J. 含铅绝缘漆技术
02J. 含卤覆铜板技术
03J. 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04J. 电池制造技术
05J. 氟利昂制冷技术
01X.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和各种断路器(GCB)的设计、制造技术
02X. 湿法成型瓷绝缘子制造技术
03X. 中小功率内燃机发电机组产品及技术
04X. 发电机制造技术
05X. 高能耗家用电器产品制造技术
06X. 电池生产设备和技术
07X. F级重型燃气轮机技术
08X. 600MW及以下常规亚临界锅炉及辅机技术
09X. 300MW以下循环流化床锅炉(CFB)技术
10X. 变压器、电抗器类技术
11X. 换流站设备系统研究与成套设计、系统模拟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X. 民用电度表、水表、煤气表制造技术
02X. 单组份气体分析仪器技术
03X. 数字和传统彩扩设备制造技术
04X. 速印机(油印机)制造技术
05X. 碎纸机制造技术
06X. 真空脱气炉(VD)自动化控制系统成套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01X. 超临界发电技术
02X. 亚临界发电机组设计、制造技术
03X. 典型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01X. 印制人民币特有的防伪技术、工艺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01X. 通用(常规)电除尘及供电电源制造技术
02X. 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法、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03X. 常规污水处理技术
04X. 生活垃圾好氧生物处理(堆肥)工艺技术
05X. 大载荷阻尼弹簧隔振的阻尼技术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禁止进口部分)
林 业
编号:050201J
技术名称:松香胺聚氧乙烯醚系列新产品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技术(氨解、氢化、氧乙烯化、催化剂)
编号:050202J
技术名称:司盘(Span)系列产品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催化剂、醚化工艺、酯化工艺)
编号:050203J
技术名称:松香胺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技术(氨化、氢化、催化剂)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编号:052301J
技术名称:铅印工艺
控制要点:铅印工艺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编号:052501J
技术名称:减粘技术
控制要点:减粘技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农药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生产技术
编号:052602J
技术名称:纯碱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氨碱法纯碱生产技术 
编号:052603J
技术名称:苯胺工艺
控制要点: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编号:052604J
技术名称:氰化钠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编号:052605J
技术名称:铬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有钙或少钙焙烧工艺的铬盐生产技术
编号:052606J
技术名称: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配方
控制要点: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磷系和有机膦系配方
编号:052607J
技术名称:苯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工艺技术及单套小于4万吨/年能力的反应器组、相应的切换冷凝器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控制要点: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镁碳砖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含有碳结合剂的镁碳砖生产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耐火材料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含铬或含氧化铬成份的耐火材料技术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201J
技术名称:炼焦技术
控制要点:小于5.5M捣固炼焦技术
编号:053202J
技术名称: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控制要点: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编号:053203J
技术名称:热镀锌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溶剂法的热镀锌技术
编号:053204J
技术名称:氮氢保护气体罩式炉退火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氮氢保护气体作气氛
编号:053205J
技术名称: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控制要点: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编号:053206J
技术名称:化铁炉炼钢工艺
控制要点:将冷状态生铁在化铁炉中重新熔化进行炼钢的生产技术
编号:053207J
技术名称:热烧结矿工艺
控制要点:热烧结矿工艺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氧化铜线杆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铜线锭、燃煤加热、横列式轧制、表面氧化(又称黑
杆)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常规炭浆技术
控制要点:常规炭浆技术
编号:053303J
技术名称:氰化法电镀黄铜连续作业线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氰化法电镀黄铜技术
编号:053304J
技术名称:电解铝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
编号:053305J
技术名称:稀土矿冶炼工艺
控制要点:各种类型稀土矿冶炼工艺
编号:053306J
技术名称:炼铅工艺
控制要点: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
编号:053307J
技术名称: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控制要点: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编号:053308J
技术名称: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控制要点: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编号:053309J
技术名称:金矿选矿、精炼工艺
控制要点:混汞提金工艺
编号:053310J
技术名称:单一稀土分离制备技术
控制要点:除钷以外的16个单一稀土元素的萃取分离制备技术
编号:053311J
技术名称:稀土精矿前处理技术
控制要点:1. 混合稀土矿的选冶技术
2. 氟碳铈矿的选冶技术
3. 离子型矿的选冶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控制要点:升功率低于50KW汽油机制造技术,升功率低于40KW的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制造技术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编号:053901J
技术名称:含铅绝缘漆技术
控制要点:含铅绝缘漆技术
编号:053902J
技术名称:含卤覆铜板技术
控制要点:含卤覆铜板技术
编号:053903J
技术名称: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控制要点: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编号:053904J
技术名称:电池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含汞碱锰电池设备和技术
编号:053905J
技术名称:氟利昂制冷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CFCs物质作为制冷工质的制冷产品技术,如电冰箱、商用冷柜、压缩机等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限制进口部分)
农 业
编号:050101X
技术名称:复合微生物制剂
控制要点:生产各种固体、液体发酵活菌及产物的技术
编号:050102X
技术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应用技术
控制要点:1.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技术
2.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技术
3.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技术
食品制造业
编号:051401X
技术名称:发酵生产用的基因工程菌种技术
控制要点: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改良的基因工程菌种、蛋白质工程
菌种的技术
编号:051402X
技术名称: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控制要点: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纺 织 业
编号:051701X
技术名称:有梭织造技术
控制要点:有梭织造技术
编号:051702X
技术名称:印染技术
控制要点:1. 大浴比(丝、毛面料专用染机除外)、电加热、热源及冷
却水无回收利用的染整技术
2. 氯、亚漂和高含量甲醛后整理,包括有害重金属粒子的染色等染整工艺技术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编号:052501X
技术名称:半再生重整技术
控制要点:半再生重整技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X
技术名称:低温低压氨合成催化剂技术
控制要点:Fe1-xO基催化剂
编号:052602X
技术名称:苯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除052607J以外的技术
编号:052603X
技术名称:磷铵工艺
控制要点:料浆法转鼓造粒磷铵工艺技术
编号:052604X
技术名称: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单系列年产48万吨及以下能力的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编号:052605X
技术名称:硫酸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单系列年产60万吨及以下能力,以硫磺为原料的硫
酸生产技术
2. 单系列年产40万吨及以下能力,以硫铁矿为原料的硫
酸生产技术
编号:052606X
技术名称:氮磷钾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尿基氮磷钾生产工艺
编号:052607X
技术名称:颜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3,3-二氯联苯胺、联苯胺型颜料生产技术
编号:052608X
技术名称: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编号:052609X
技术名称: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0X
技术名称: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5万吨及以下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1X
技术名称: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单线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的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2X
技术名称: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单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3X
技术名称:二元酸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工艺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X
技术名称:陶瓷辊道式连续干躁、烧成技术
控制要点:烧成温度<1300℃的技术
编号:053102X
技术名称:陶瓷墙地砖全自动压制技术
控制要点:压制力﹤4000T的技术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201X
技术名称:红铁矿选矿工艺
控制要点:1. 弱磁-强磁-浮选工艺
2. 弱磁-强磁-阴离子反浮选工艺
3. 焙烧磁选工艺
编号:053202X
技术名称: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控制要点:浇注宽度≤1600mm的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编号:053203X
技术名称:红外碳硫分析技术和原子吸收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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