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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5:11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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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性,为确保其使用的安全,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的要求,在我局国药监械[2001]583号规定的八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基础上,我局对其他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见附件)也要求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按《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其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一)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输液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二)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注射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三)接触血液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我局《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43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生产体系考核。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可接受本辖区内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工作。

四、本通知要求执行《细则》的产品,在履行产品注册或注册换证时,企业应提供实施生产体系考核的全套资料,经复审合格,方可给予注册或注册换证。


附件:部分需执行《细则》考核要求的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部分需执行《细则》考核要求的医疗器械目录


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加药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避光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紫外线照射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给养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透明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降解材料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新式)

其他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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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具体职责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设计资格证书,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确定一个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统一管理,也可以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经确认属于见义勇为的,依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给予奖励。”七、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火灾危险性大或者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受益单位应当适当分担。”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九、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安消防必要的业务经费,使消防装备等公安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的费用以及火灾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执行任务的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免缴通行费。”

  十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的,可以公告示警;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十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作出验收结论。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十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十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六、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将省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抽查计划,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予以公告。

  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展览(销)等群众性活动,以及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使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其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六十日内作出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属于当事人逃匿、火灾技术鉴定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中止的,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十二、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以下三条: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发生火灾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二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或者指定工程队的;

  (二)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完成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规范我市应用系统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应用系统建设后的正常运行和应用效果,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和《湖北省电子政
务一期工程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鄂电政办〔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项目建设规划,统一招标确定系统开发商,统一招标确定项目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组织绩效评价和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五统一负责”的要求,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按
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项目规划与采购文件编制阶段
(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达年度应用系统建设计划。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下达应用系统建设计划。
(二)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建设计划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建议书。(见附件1)
(三)审核论证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项目监理、平台集成商及相关人员对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
  (四)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后的项目建设建议书提请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完善建设建议书的配套文件。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建议书后,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拟订投标单位资格条件、集成要求、合同基本条款等配套文件。
二、项目采购阶段
(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市政府办公室将采购项目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准备。市政府办公室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见附件2)
  (二)确定采购代理人。市政府办公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函,授权具有采购项目管理经验的有关人员作为采购方的全权代表,参加采购过程的全部活动,并签署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附件3)
  (三)制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制作采购文件。
(四)确认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制作好的采购文件返回采购方,由采购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发出采购公告。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出采购公告。
(六)组织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每一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依据得分多少由高到低对投标单位进
行排序,取前三名向采购人推荐。
(七)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报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决定中标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单位确认函。
(八)发出中标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的中标单位确认函后,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九)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三、系统设计、开发与安装调试阶段
(一)需求调研。建设责任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需求分析和流程梳理调研,为系统开发进行准备。
(二)制定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根据调研结果与系统开发需求,提出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三)审核实施方案。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集成、技术咨询、监理等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实施。
(四)系统开发与测试。开发商根据系统开发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批复意见组织系统开发,并对开发的软件进行自测,形成测试报告。
  (五)系统安装及集成调试。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开发商将开发的各种软件进行现场部署调试,以满足各项设计要求。开发商配合做好平台集成,由平台集成商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形成集成测试记录报告、监理方意见、技术咨询方意见。
  (六)初验申请。系统集成测试通过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四、项目验收与人员培训阶段
  (一)培训相应人员。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系统开发商搭建系统培训
环境,培训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二)项目初步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三)上线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根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认定意见,由建设责任单位牵头,开发商、集成商配合,组织系统各使用单位,进行三个月至半年的系统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行跟踪记录。
  (四)申请项目最终验收。试运行结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开发商,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附件4)的要求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五)组织最终验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工作要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五、项目运行保障阶段
  (一)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制定保障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确保系统在各使用部门的有效应用。
  (二)开展绩效评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与运维经费挂钩。
  (三)确定运维模式和经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系统维护管理办法,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责任单位对系统进行维护的方式,核定维护经费。
  其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参照此办法办理。

附件:1.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2.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3.授权书
4.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编写时间: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名称与主要工作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二、项目建设背景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原则和总体目标;
2、建设目标与内容;
3、系统主要功能描述;
4、系统主要数据需求;
5、系统运行环境:该系统同其它系统或其它机构的基本的相互来往关系;终
端系统要求;运行维护系统要求;外部接口要求;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
硬件配置要求;其它系统要求。
四、项目组织管理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4、项目实施进度。
五、项目投资分析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3、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六、附表与附件
(一)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二)附件:项目建设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2:

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将
项目的采购事宜委托你中心办理。
  一、项目说明
  按照《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中所规划的内容实施。
  二、采购要求
  详见附件
  三、我单位承诺
  1、负责提供采购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
  2、负责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3、若无特殊原因绝不撤销或单方变更委托,并按照采购结果和有关法律
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4、负责与采购中心共同做好事项目的验收,并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完成结
算工作,全面履行合同。
  采购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附件3:

授权书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现委派 同志(被授权人姓名)参加你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评标活动,并全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评标文件。
 附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验收申请: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商进行了自检自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平台集成商进行了综合测试,并由平台集成商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集成测试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市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方检验,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主要是有关产品和系统说明书、安装手册、维护手册、系统配置文件、资料等;
  (三)项目测试报告,主要是测试环境与平台、测试内容与指标、测试结果及说明;
  (四)用户报告,主要是系统试运行中有关用户使用项目成果的情况;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资料(如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
施管理制度等);
  (六)市电子政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应用系统项目验收,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宜昌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
(二)《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
(三)《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
(四)湖北省、宜昌市电子政务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五)本项目合同要求。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内容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及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
条件的,在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建设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监理方、平台集成商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聘请其他社会知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是否遵循市电子政务办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二)应用系统是否达到《宜昌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三)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应用系统在市政务网门户和市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市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市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一)责任单位公务员办公计算机是否接入了市政务网,接入是否符合《接入规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控制纵向可访问的范围;
  (十二)责任单位是否明确了运行管理责任部门,接入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前置服务器软件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责任单位是否定期检查非法外联情况,是否按规定完善了防病毒等信息安全措施;
  (十四)责任单位是否制定了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五)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项目开发商作竣工报告;
  (三)监理方作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五)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
  (六)专家提问;
  (七)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八)项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报告、平台集成商测试记录报告、监理商监理报告,并综合考虑市电子政务工程总体要求和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改进、暂缓验收三种情况。
  (一)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实现了应用系统建设目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需要改进;
  (三)不符合市电子政务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建议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
,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对被验收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分歧较大的,视为暂缓验收。
  第十二条 需要改进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整改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技术咨询方、平台集成商、监理方共同研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由责任单位实施。达到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凡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文档,由责任单位根据验收工作情况整理形成正式文档(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送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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