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0:18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三)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四)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五)营业性的体育信息服务;
(六)其他营业性的体育募捐、赞助和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经营和管理体育市场,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放开、搞活、引导和服务的方针,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鼓励和保护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进行资格审批;
(五)负责体育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体育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和指导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体育市场管理的行为;
(八)负责体育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税务、公安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从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体育设施;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选用的场地、器材、设施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射击、探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游泳、滑翔表演等体育项目的,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书面报告。
第九条 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批。
从事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信息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并到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体育专业岗位合格证》。
第十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跨所在行署、市、县(区)行政区域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署、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经营者,未经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全区性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经营者,从事全国性、国际性及跨省(区)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将主办单位的证明文件和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开办体育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次性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所在地税务部门备案;重大的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经营活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保证体育活动场所安全和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严禁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及渲染暴力、淫秽和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组织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和培训,必须保证质量;提供体育信息服务,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营业性体育场馆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举办资格的经营者,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和体育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不得雇用或者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担任体育经营活动的教练、指(辅)导、培训、信息服务和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性体育市场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抵制违法收费的权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弘扬民族体育优秀传统,活跃群众体育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体育市场管理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税务、物价、卫生、环保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体育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12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冒充公安机关抓赌如何定罪


[案情]张某与郭某(均系社会无业人员)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张某和郭某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张某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就要带到公安局去拘留”。四名赌客一见张某和郭某身上穿着警服,均服服帖帖地拿出钱交给张某,张某经清点共有5000余元,便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并告诉他们明日到城郊分局调换罚款票据,然后两人扬长而去。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赌客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66条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和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着抓赌和收缴赌资的幌子,迫使赌客交出现金5000余元,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应按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对赌客实施威胁、要胁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赌博者害怕被抓,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身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从外观上给赌博者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赌博者,如不拿出钱来,就要被拘留,逼迫赌博者在恐惧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交出赌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二、尽管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好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虚构事实假冒公安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目的是为了使赌博者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赌博者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因此,其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三、本案中,张某和郭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看起来好象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但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1、招摇撞骗罪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侵犯的客体偏重于财产所有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人员只是他们犯罪的手段,而获取他人财物则是他们的最终目的。2、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以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受害人是主动自愿、心甘情愿的给予行为人利益,行为人不会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明显使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赌博者交出赌资。3、招摇撞骗,通俗讲就是到处行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招摇撞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本案中,张某和郭某只有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并且赌博者正是误认为张某和郭某是公安人员在正常执行公务,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怀疑,纵观全案,张某和郭某的行为都没有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此,张某和郭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

邮编:331600

电话:013707966559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1998年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财会会议的精神,认真落实“四讲一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强化总行及一级分行对财务管理的监控力度,坚决压缩消费性支出,切实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力争在实现当年新增应收、应付利息持平的前提下,完成全年的利润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强化效益观念,调整核算体制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各级行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各级行的财会部门作为本行经营管理的综合部门之一,要为行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加强系统财务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级各财务收支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拓
展财务管理的广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深度,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全面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
各级盈利行要在保持良好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盈利水平逐年提高,实现效益同发展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各级亏损行要认真分析亏损原因,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并制定分年扭亏计划报上级行。一级分行的扭亏计划在6月底以前上报总行。
各级管辖行要加大对财务指标的监控、考核力度,在财权和资源分配上,要同效益挂钩。根据效益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调整财务核算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对连续经营性亏损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的行,管辖行要上收管理权限,基础性建设支出原则上不再投入,综合费用按低于本
地区同类行上年人均开支平均水平分项核定,实行定额费用管理的办法,部分费用可实行财务报帐制。对经营管理混乱,由于渎职、失职、铺张浪费而形成的亏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提高贷款利息实收水平
今年,总行对一级分行实行应收贷款利息实收率和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双重考核的办法,并同各行存贷比例、费用计划挂钩。各行要按照谁放贷、谁收息和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将实收率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努力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利息实收率指标。未完成
实收率指标而多增加的应收利息,在考核利润计划时予以扣除。行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重点欠息大户,行领导要亲自抓。凡能从存款帐户扣收的利息,要及时扣收,不能扣收的,财会部门要将欠息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组织力量催收,对有还息来源而又欠息不还的,要依
法收息。
切实加强经营投资、金融企业往来资金及利息收支的核算管理,规范核算内容,严密核算手续,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三、进一步细化费用管理
各行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倡过紧日子,严禁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今年费用管理的重点要在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压缩消费性开支,适当提高基础建设性费用占比。为此,今年的综合费用分为一般费用和专项费用,分别下达
指标控制。
专项费用是指专门用于业务发展的基础建设性费用,包括房租费、设备租赁费、网点装修费、计算机网络建设运转费。专项费用中属于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批后开支的项目,应在报送专员办的同时抄报总行,每笔金额超过50万列入“递延资产”待摊销的费用,要报总行批准。用于设备
租赁、网点装修及租用营业网点的费用,上收审批权。盈利行由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批,亏损行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专项费用开支要建立集体研究、行长审批制度,对大中型网络建设等大额开支,必须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报批,确保用于业务发展之急需,杜绝损失浪费。专项费用的使
用情况,各行要按照附件一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一并上报总行。
一般费用是指综合费用中除专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指标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专项费用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结转下年。一般费用中的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招待费、公杂费、邮电费、修理费等6项作为专控费用,实行专项控制,其中招待费单独核定指标考核,其余
5项可捆起来统筹使用,专控费用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一般费用或专项费用使用。一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按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宣传费在贷款实收利息的0.2%以内据实列支。一般费用支出要划分审批权限,坚持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车辆、移动电话(大哥大)、公费住
宅电话的配装,一级分行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当地的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各级行配备的标准、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及相关费用开支的管理细则等)。其中移动电话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电话费用要结合业务量和工作特点,定机、定人、定费用,实行单机核算,限
额管理,离岗交机。有关的管理办法请一级分行在6月中旬报总行备案。
营业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手续费的支出情况按附件二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盈利的一级分行,在利润总额的1%以内据实列支,其中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1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亏损的分行不得列支,其辖属盈利行必须支出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审批意见后,一律报总行核批。
四、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总量控制,购建指标的考核范围调整为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新增额。经批准续建的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总行戴帽下达;其余固定资产零星购建所需指标,总行根据新增存款、大中城市网点建设计划和盈利状况切块下达到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统
筹安排。1996年全行一律不得新建营业楼及购买小汽车。购建指标一律不得超支,擅自超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财务分析、考核、检查
各行要加强对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一级分行要逐月监控,按季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财务分析既要有全面情况的定性分析,又要有局部地区、部门典型情况的定量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的分析材料。各行的分析材料在季后12日内上报总行
。从今年起,总行将实行财务分析例会制度,每季终了后,由总行从每个大区抽一名财会处长和总行一起对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总行将按季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要加强财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一级分行必须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狠抓财务管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典型材料6月底前上报总行。对于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的坏典型,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六、调整有关帐户和财务报表项目
“营业费用”科目中的“租赁费”分设为“房租费”和“设备租赁费”二个帐户;“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三个帐户合并为“诉讼公证咨询费”;增设“网点装修费”帐户,核算原在“修理费”列支的专项用于网点装修的费用;将原在“邮电费”中核算的专项用于计算机网络
租赁费、通讯费等,调整在“电子设备运转费”中核算。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收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支出”户。
以上帐户的调整自1996年元月起执行。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将已发生的业务,按上述帐户核算内容作一次性归并调整。
自1996年第二季度起,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作相应调整,报表格式及软件另发。同时增设“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三),由一级分行汇总随季度财务报表报总行。
附件略。



1996年4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