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5:48:14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希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国家是在一九八一年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和建筑材料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迅速组织有关

部门的力量,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按期完成住房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军队在精简整编工作中,约有××万干部需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分配工作,或离休、退休。”“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政治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好。”“各省、市、自治区要抓紧

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经费、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列专项指标下达。”按照这个通知,将有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于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分两批移交地方安置。根据总政治部提出的名单,一九八二年移交地方安置的有三万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指示,妥善安置军

队退休干部,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于去年十月召开了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后,我们六个单位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现对这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所需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分两次安排。一九八一年拨出三亿元和相应的建筑材料,用以解决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再安排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

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对一九八一年专项补助的三亿元建房经费和相应的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我们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人数、建筑面积(团职按七十平方米计、营以下按五十平方米计),并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进行了分配,

(各省、市、自治区的分配数详见附表,建房资金和材料均包括动迁补助)。
二、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要尽量多安置在中小城镇。建房总的原则,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有利于他们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不搞特殊化。本着这个原则,各地对住房建设的布局、格式等,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但要注

意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三、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物资,要专款、专材、专用;各地要精打细算,保质保量地包干完成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因特殊情况当年计划未完部分,经费、材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至于其它必要的服务性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筑,应纳入地方建设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投资

建成。
四、为尽快落实建房任务,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起来,还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去完成任务。省、市、自治区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应负责经费和建筑材料的调拨;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

施工力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工作;当地民政部门参与建房选点和房屋建成后负责分配;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等。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年底,至迟于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完成当地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有的地方如有条件,也可按当

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从公房中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回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所需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拨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由他们责成公社帮助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1年1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农渔发[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厅(局、署):

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积极配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倡导饮食文明,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同时,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现就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针对水上、码头、集贸市场、餐馆等重点地区存在的捕捉、交易、加工、食用水生野生动物泛滥现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走私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外,禁止捕捉、捕捞、伤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暂停审批发放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开禁时间由农业部另行通知。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组织对驯养、展览、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从事驯养、展览、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及时进行救治或野外放流,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水族馆、驯养基地和驯养水生野生动物科研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定期实行水质检测、疾病防治和动物检疫,建立动物健康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动物安全,妥善处理生病、死亡的动物。

五、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经营及消费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区分水生野生动物与水产经济品种,确保水产苗种、鲜活水产品的正常流通,保障水产品的正常供应。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切实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拒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饮食观念,以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4192968(白天);010-64192948(节假日、夜间)。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公 安 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0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第2号令)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以上。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来源
  (一)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安排4000万元。基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市、区)引导基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条 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  商业化运作。
  (二)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20%用于跟进投资,10%用于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引导基金实行封闭式运行,组建嘉兴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市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具体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日常具体事务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建立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使用项目的评估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审计、企事业等单位选定,由市科技局代表科发资金管委会聘任,聘期两年。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名;
  (五)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3个,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本市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创业投资企业阶段参股申请,并负责组织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4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科发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嘉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嘉兴市范围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所投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分散投资风险;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益之和。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科发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下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由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前退出被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七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被投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被投企业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投资协议,在完成投资1年后,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引导基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补助为完成投资起2年内为限。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科发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发资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科发资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补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其补助金额外,还取消其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