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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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使城市用水定额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颁布《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定额,是指城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推动全国城市用水定额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经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用水定额的制订、修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城市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城市用水定额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各地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七条 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城市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九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结合用水条件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组织修订城市用水定额,修订过程按原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819
煤办字〔1993〕第200号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东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
(公司),北京矿务局:
七十年代以来,全国煤矿因皮带着火发生事故多起,造
成巨大损失。仅对22次非阻燃输送带火灾事故的统计,死亡
人员达412人,潞安王庄矿一次事故就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
元。为防止这类事故继续发生,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中关
于“采用滚筒驱动胶带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
带”的规定,现对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煤矿使用的阻燃输送带属煤炭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出厂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各矿务局(矿)下井使
用的阻燃输送带都必须是经矿务局指定的供应或技术部门验
定并经安监部门核实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炭行业MT147-92
标准订货。
二、煤矿使用阻燃输送带应执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用产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部有关部门
只负责为煤炭企业提供阻燃输送带的标准质量、价格等信息
服务。
三、各煤矿在使用阻燃输送带时,要完善各种胶带输送
机保护装置,积极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自动防灭火装置,并
配备阻燃输送带的简易检测装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局(矿),
可送有条件的单位检测。装备检测装置时请报部安全司。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阻燃输送带的采
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和使用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阻燃输送带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钢丝绳芯和钢缆阻燃带目前尚无国际和行业标准
(正在制订)。各矿务局(矿)在订货时,需要强度在2000KN
左右的阻燃带可采用整芯带(按MT147-92标准)。必须选
用钢绳芯和钢缆输送带时,在订货时应按MT147-87的附
录标准加注安全要求。
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交运发[2009]8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道路货物甩挂运输的重要意义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组织方式。牵引车与挂车的组合不受地区、企业、号牌不同的限制,但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甩挂运输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减少装卸等待时间,加速牵引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二是减少车辆空驶和无效运输,降低能耗和废气排放;三是节省货物仓储设施,方便货主,减少物流成本;四是便于组织水路滚装运输、铁路驼背运输等多式联运,促进综合运输的发展。甩挂运输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目前,我国甩挂运输发展滞后,牵引车和挂车数量少,拖挂比低,道路货物运输仍然以普通单体货车为主,与节能减排和发展现代物流的要求不相适应。
发展甩挂运输,对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引导和推动甩挂运输的发展。
二、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为甩挂运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减少挂车检验次数。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2.调整挂车保险。由于挂车不具备动力,具有“可移动的集装箱”的属性,在车辆保险方面,应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科学设定征收对象。
3.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甩挂运输车辆(集装箱拖头车)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甩挂车辆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后,经海关同意,牵引车与挂车可以分离,提高牵引车周转效率。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4.调整通行费征收办法。道路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征收的地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拥有的汽车列车应按照一车一挂的标准征费,对超出牵引车数量的其余挂车不再征费。
5.推进甩挂运输车辆装备标准化。车辆装备技术的标准化是发展甩挂运输的必备条件,要组织制订和推广应用牵引车、挂车联接的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制造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生产牵引车和挂车,为发展甩挂运输提供技术保障。
6.完善挂车证件管理。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挂车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应随车流转。
7.鼓励运输企业拓展运输网络。各地应消除地方保护和制约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相关制度和政策障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置经营网点(分支机构),逐步形成区域性或全国性的甩挂运输网络。
8.鼓励企业加强协作。鼓励运输企业之间、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专业商品市场、货运站之间,通过联营、参股、合作等方式加强协作,整合运力和货源资源,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程度,提高甩挂运输的运行质量和整体效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枢纽站场设施
1.改造传统货运站场,适应甩挂运输需要。站场设施(包括甩挂运输运行中心)是发展甩挂运输的重要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加大对站场建设的投资力度,按照甩挂运输作业和技术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对传统货运站场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站场节点体系,支撑甩挂运输的发展。
2.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公铁、公水等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和一体化运输。鼓励利用公路甩挂运输发展水路滚装运输、铁路驼背运输和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公铁、公水间的快速中转和无缝衔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四、开展试点工程,发挥示范效应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当地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甩挂运输试点,探索和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对列入甩挂运输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配套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甩挂运输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总结,制订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促进甩挂运输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监会(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