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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2:05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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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广播电视台站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改进传播手段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工作场所又十分艰苦。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广大职工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努力作出贡献,我们制定了《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实验台、微波站以及卫星地面站等)职工努力工作,为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考虑到广播电视台站的特殊情况,特制定《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凡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工作条件艰苦的广播电视台站,均可按本规定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分为以下六级:
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三级:每人每天九角;
四级:每人每天六角;
五级: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六级:每人每天三角。
三、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一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二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二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或相对高度在一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一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三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海岛、牧区,较为艰苦的;
2.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滨海、林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五百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四级津贴标准:
1.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
2.地处滨海、林区、边境,较为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五百米以下山区有坑道式机房,较为艰苦的。
(五)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一般可执行五级津贴标准。
(六)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的,一般可执行六级津贴标准。
以上只是一般的划分条件,每个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具体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应当根据其工作和自然条件的艰苦程度、个人消耗情况、生活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研究确定。凡是条件确实艰苦的,个人消耗大的,生活费用高的,可执行较高的津贴标准。反之,就应该执行较低
的津贴标准。
四、凡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考虑到工作场所的不同,机房工作人员比行政人员享受的津贴标准可提高半个级差。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
五、凡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单位,不再享受同类性质(如山区、林区、工地、高频、坑道等)的补贴。
六、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在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七、广播电视部直属和各省、市、自治区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哪一级津贴标准,由部有关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分别提出意见,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财政厅(局)确定,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其中执行一级津贴标准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厅
(局)报广播电视部平衡。
八、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及部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
九、本规定由广播电视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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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令第2号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教育,各民族公民要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政治局面。
第三条 市属各新闻单位要定期开辟“民族团结进步”栏目或专题节目,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均要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基本知识课程。在民族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史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提高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的热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集中地区的乡镇企业和街 道企业,在财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要认真落实国家给予民族贸易、民族用品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要专项列支民族事业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市属各有关部门要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村方面,确定扶持项 目,民族、教育、扶贫、财政等部门应协商成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协作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聚居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有计划地扩大少数民族科技示范户,增加新技术推广经费和物资投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为经营各类民族用品商店、摊位、个体经营户提供有关关服务。支持和鼓励少数民族集中的旗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经营民族用品的专店、专柜和摊位,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八条 对进入我市范围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提供便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企业改革、减员增效、分流人员中要尽量保留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凡双职工的至少留一名在岗。企业破产后,对下岗少数民族职工在自谋职业、再就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给予支持照顾。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也要优先保留一定比例和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发展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安排教育经费、配备师资力量和改善教学设施等方面,对民族中小学和幼儿园坚持“优先、重点”和“公办为主、集中为主、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原则。要基本保证寄宿制民族学校的办学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民族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必须优先达到“义务教育”一类标准,市教育、民族、财政等部门要协商分别确定市内、城镇、农村民族学校、幼儿园住校生的伙食费标准。根据物价和财政收入情况,每三年研究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收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报考年龄和录取分数线方面要给予适当照顾,且录取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在与汉族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市人事部门分配的蒙语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各接收单位要积极妥善安排。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未升入高中的可自愿留校复读一年,复读期间接义务教育待遇。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对不能升学的少数民族初、高中毕业生,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三条 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民族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地分配大专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工作,鼓励优秀的教师安心在民族学校任教, 在评定职称、子女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凡在民族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5年的教师均浮动一级工资,满10年后改为固定工资。在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要表彰在民族教育战线上涌现出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 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事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技知识普级和培训工作,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科技应用推广和农牧民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蒙古语文的教学和使用,培养通晓蒙汉两种文字的工作者。加强蒙古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提倡和鼓励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用蒙古语文进行写作和会话。市属各单位,要把蒙古语文成绩作为招生、招干、招工、评定职称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各种会议的会标,必须用蒙古语文和汉语文两种文字书写。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必须用蒙古文字翻译;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广告公司等机关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蒙古语文翻译人员,要通过引导、宣传、教育、整顿、奖罚等形式和措施,在我市逐步扩大蒙汉文并用范围,力争实现各种场合双语化。
第十七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努力办好少数民族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节目,广泛开展民族文化交流活动,不断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市文化、民族等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第十八条 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迹、珍贵文物;加强民族历史和民族浯言文字的研究、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建好、管好、用好各级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在城市建设中,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注意规划城市建筑的民族风格。
第十九条 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事业,重视民族传统医药,充实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才。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发展民族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少数民族传统项目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市、旗县区体育部门要逐步增加民族体育设施,开展民族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少数民族公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民族公民都要互相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在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视摄制中,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风俗习惯,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或上级领导机关、经济综合部门挂职锻炼,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定比例和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市民族、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地对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意见报市政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十六条 为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进程,市属大专院校开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进修班,培养、轮训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市民族、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工、征兵、招收工作人员时,根据情况要分别制定加分等相应优惠政策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公民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在民族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机构不得挂靠,不得合并,必须单设。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编制,并保持其相对稳定。设在民族工作部门的语委必须配备一定比例蒙汉皆通的双语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有关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招考、培养、推荐和使用工作;
按规定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用于少数民族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
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管理、检查、监督蒙古语文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完成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


属或者种名 学 名
非曲直1.兰属 Cymbidium Sw.
2.百合属 Lilium L.
3.鹤望兰属 Strelitzia Ait.
4.补血草属 Limonium M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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