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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5:04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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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10日,邮电部

市内电话是邮电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和国家、社会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服务。市话营业部门是邮电企业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它的服务工作好坏,不仅影响邮电企业的信誉,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话通信发展的需要,加强市话营业业务管理,做好市话通信服务工作,树立邮电企业的良好信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话营业体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市话营业组织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和营业一家对外的原则。市话营业部门必须对全市话网的营业、计费、用户线对和电话号码、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把营业下放到分局,搞分散管理、多头对外。
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机线设备的维护管理,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用户的通信质量,不得对外经营。
(二)根据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局应设置相应的营业机构。设备容量大、业务繁忙的局设营业部,下设营业、计费、配线配号、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市场预测、业务宣传等若干机构。其他各局设市话营业科(室、班组)或专职营业人员,负责市话营业工作。
(三)装移机施工单位,可从有利于装移机力量的统一调度出发,采取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点的办法。在管理体制上,省会局必须隶属营业部门;京、津、沪、穗等局可单独设置装移机施工单位,但不得隶属分局,在业务上必须由市话营业部门领导。
(四)为加快装移机施工进度,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配线和装移机施工单位,配备一定力量,分别负责小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
(五)为做好市话营业服务工作,必须加强市话营业队伍的建设,注意提高其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各局应择优选配市话营业管理干部和营业、配线配号、工作单调度、装移机施工等人员,其条件应是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技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不谋私利。
二、营业管理要方便用户,增加透明度,严密处理程序。
(一)营业窗口受理用户装移电话申请时,应向用户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有编号,能否装移最长必须在十五天内给用户明确答复,并有记录。
(二)办理装移机业务,应根据用户性质,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用户申请时间顺序的原则进行安排。各局应明确规定重点用户的范围,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重点用户业务处理办法,理顺业务流程,优先为重点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三)营业部门必须理顺业务处理程序,内部各工序应明确责任,紧密衔接,加快业务处理速度,做到工作有序,忙而不乱。
必须加强工作单的管理,各个工序之间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随时可以查到,避免失控。竣工后的工作单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返回营业建帐立卡,工作单必须按原编流水顺序理订。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返回的工作单,除按规定逐级报告外,必须组织人员查明下落与原因,工作单不得空缺和丢失。
(四)为了改善服务,提高装移机速度,营业部门应按规定对装移机的全过程进行时限管理。内部各工序还应实行分段时限管理,明确规定分段时限,定期进行统计、公布和考核,分析逾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加快装移机速度。
(五)加强待装户管理。列待装户要有依据,不得随意将用户装移机申请列待装户管理。营业应建立按局区、街道或配线区登记的待装、待移资料,一俟机线条件具备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来局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部门应经常把用户需求、机线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解决的建议,按程序提供给规划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机线增容工程,做到“以需定产”满足用户需要。各局要重视市场调查,做好业务预测,提前一年做好放号的准备工作,逐步实现市话经营的良性循环。
(六)营业部门与电话分局要密切配合,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核查活动,做到营业的帐、分局的卡,与用户终端设备的物三相符(简称帐、卡、物三相符)。今后,每年要核对一次,发现问题要查实,属于用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平时,分局维护包区查修人员(查修员、巡视员)在进行话机检修时,要核对用户名称及终端设备与记录卡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要做好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管理工作。由于市话发展较快,升位改号频繁,必须准确及时地编印电话号簿,提高电话号簿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实用性,缩短电话号簿出版周期。省会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电话号簿的编印出版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城市的电话号簿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编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出售新号簿时,应将旧号簿收回,以免新旧混用,号码错乱,影响通信。
三、配线、配号管理是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健全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为了提高市话服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好市话装移机工作,必须将配线工作作为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由营业部门实行对全市话网集中统一配线。各局应设置配线管理机构,配齐专职配线管理人员,负责用户线对的管理与调配工作。
要加速实行室内配线的进度,尽快实现室内配线。已经实行室内配线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辅助配线。
(二)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配线资料,包括全市话网的顺号表、线序表和1∶500或1∶1000的配线图和城市方块总图。实行交换配线的还要建立交接线序表。(以上简称二图三表)。
(三)制定严密的配线管理制度及配线业务处理程序,明确配线管理权限,理顺营业、测量、维护、设计、工程等单位(工序)向营业配线部门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图纸资料的渠道,实行动态管理,并应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及时、畅通,以确保配线资料的准确。
设计部门:必须按时提供线路工程设计图纸(含小工程图纸)与有关线对线序增减变更的资料。
工程部门:在工程竣工后,按时提供配线电缆及线对增减变动的资料和图纸。
测量部门:必须按时提供在测量工作中和维护工作中变动的有关配线和线对使用情况的资料。
营业配线:按规定及时做好配线资料增、删、改工作,对用户装移电话申请要根据配线资料准确核配线对列号,直至分线箱(盒)线号。实行交接配线的要核配到交接线箱号、线号。对重点用户的通信急需,必须优先配线。
(四)加强交接配线管理。实行交接配线的局,必须制定交接箱的管理办法和交接制配线管理的规定,交接箱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分局测量与营业配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准确掌握每个交接箱的线对使用情况。
(五)实行集中统一配线要提高室内配线的比例,减少外出现场查线的数量,做好配线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配线时限与配线准确程度。
(六)电话号码应由营业部门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应设置配号管理工序,配备专职配号管理人员,建立配号资料,制定配号管理办法,明确配号管理的原则与程序,并认真贯彻执行。
电话号码管理原则上采取营业直接管理的方式,由营业部门负责对全市话网的电话号码(包括已占用和未占用的)统一管理。营业配号要根据交换维护部门的话务要求、配号类别进行直接配号。
(七)加强配线、配号工作的业务监督检查。对违反配线、配号管理制度与规定程序的问题,要有控制监督处罚办法,并付之实施。营业部门要指定人员对配线、配号员定为“无线”、“无号”的工作单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配、有号不给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八)为了保证配线、配号工作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正之风,必须严格配线、配号工作场地出入制度,除勘察需要外配线配号员不得直接接触用户,也不允许用户直接找配线、配号员。除配线、配号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电话分局的人员不得擅自配线、配号。
四、装移机施工是市话对外服务的第一线,必须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一)装移机施工是市话服务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接触用户,又相对独立在外作业。各局必须加强领导,择优选配干部与装移机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装移机工作全过程,包括营业受理、配线、配号、装机、工程施工等工序都要做到“五不准”:不准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钱款;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用户请客送礼;不准无工单施工私装私移;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中断通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装移机施工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设立派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的办法,对派出的工单要有登记,明确规定工单返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准确掌握工单流向与施工进度。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能装移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应收回重派,采取措施设法解决,坚决纠正工作单失控现象。
(三)工作单是指令性文件,装移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单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无工作单施工,也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营业单位同意。施工人员应负责在工作单上填写有关变动内容,并将改变后的内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但需要变动户名(不含小名)、地址,必须将工作单返回营业,由营业处理。
装移机施工与分局测量应密切配合,确保施工竣工用户签字时电话通畅,用户能够使用(局方批准事先装机除外)。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局要为装移机施工单位创造必要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坚决纠正让用户车接车送的现象。
(五)装移机施工应实行定额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定额标准,加强考核,超额加奖。
(六)加强对装移机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服务作风以及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施工的装移机工作单,要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装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五、资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资费标准,严密收费手续,加强资费稽核。
(一)营业收费必须严格按部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做到正确收费,各局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二)营业部门必须严密营业收费手续,严格执行营收财务制度。收取现金必须贯彻帐款分开的原则,不允许收款开据集于一人。严格进行资费稽核工作,切实解决错收、漏收及收费上的“跑、冒、滴、漏”。
必须严格空白收据的请领与管理,请领与回收应有手续。
(三)加强对无着话费的查处与管理,营业计费每月应将无着话费主叫用户(包括有次无户、有户无次)列出清单,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与责任者,做好帐务处理。要大力减少欠费。做好欠费清理和催缴工作,杜绝新的欠费。
(四)做好疏忙工作。实行计次制的局,营业计费每月应列出过忙用户的清单,组织人员负责疏忙工作,动员过忙用户增装电话(中继线)。疏忙工作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六、积极推行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改革营业工作。
(一)市话营业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实行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各省区市管局对本省区市内市话营业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总体目标、资金来源、计算机型号和语言以及实施进度、软件开发等,应有一个规划安排,并逐步实施。
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综合应用,做到资源共享,系统管理。
(二)加快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进度。各局要加强领导,从资金、技术、人力、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进度,从单项开发向系统开发过渡,实现市话用户资料档案、各项计费、业务查询、待装用户、配线配号、时限管理、电话号簿及统计报表等进入计算机管理。特别要在线、号管理上下功夫,尽快实现计算机配线。
(三)营业部门应配备懂得计算机管理的技术人员,搞好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素质,加速应用计算机管理市话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七、加强局风建设,健全监督检查机构,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一)为了增强市话营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取得用户与社会的监督,必须公开市话服务的办事制度。各局营业工作要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市话装移机业务处理流程;公开市话业务种类与收费标准;公开服务纪律;公开装机放号信息,与配线工程项目进度;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对严重违纪人员调查处理结果”。
(二)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各局营业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业务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频次、数量。监督检查要分层次进行,层层定点检查,一层检查一层。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要与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要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各局要设置局和营业部门两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的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各自的监督检查的任务,公层负责,开展严格的、认真的、有效的监督检查活动,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发函、走访、召开用户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广泛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做好用户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工作,作好登记,认真查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将查处结果和情况回复用户,做到件件有回音。监督检查机构要保护申告人,严肃查处对申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事件。
(四)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各局要制定市话装移机服务奖惩办法或规定,明确规定奖惩的标准。奖惩办法或规定不仅要在局内公布,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对廉洁奉公、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要总结与表扬他们的先进思想与先进事迹。
对勒索用户财物的,在经济处罚上要按“索一罚十”的原则处理,对明知故犯、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开除出局。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了搞好市话服务,加强市话营业管理,决定将市话营业集中管理,实现室内配线,作为评定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市话营业集中管理解决不好或坚持分散管理的,要作为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的否决条件,采取下调度令限期解决、否决升级、否决得质量管理奖、取消质量奖等处罚办法。
附表一:
营业组织体系图(供参考)
----------
|营业部|
----------
|
|----------------------------
| | |
| ------ ------
| |办| |监|
| |公| |督|
| |室| |检|
| ------ |查|
| ------
|
--------------------------------------------------------
| | | | | |
------ ------ ------ ---------- ------ ------
|营| |计| |配| |用 公| |业| |其|
| | | | |线| |户 用| |务| | |
| | | | |配| |交 | |宣| | |
|业| |费| |号| |换 电| |传| |他|
------ ------ ------ |机 话| ------ ------
----------
附表二:
装机业务处理流种示意图(供参考)
|------→15天←--------| |------→15天←--------|
第一联 ------------
----------→|号 簿|------→|
------ | ------------ |
|营| | 第二联 ------------ |
|业| |--------→|查 号|------→|
--→|收| | ------------ |
| |费| | 第三联 ------------ |
| |开|------------→|--------→|测 量|------→|
| |票| | ------------ |
有| ------ | 第四联 ------------ |
号| ↑ |--------→|控制室 |------→|
有| | ------------| ------------ |
线| |----|建帐立卡|| 第五联 ------------ ------------
| |结算费用|----------→|装机施工|--→|用户验证|
| ------------ ------------ |使 用|
| ↑ 3天 | ------------
| --------------------------
------ ------ ------ -------- | -------- ------ -------- ------ --
|用| |营| |配| |营复|------ |营用| |工| |营用| |工分|
|户| |业| |线| |业用| 需做工程 |业户|Y|程| |业户|Y|程局|
|申|→|受|→|配|→|答户|----------→|征意|→|设|→|征意|→|施验|
|请| |理| |号| | |------ |求见| |计| |求见| |工收|
------ ------ ------ -------- 无| -------- ------ -------- --------
| ↑ 线| -------- |N |
| |无 无------→|营名|←-------------- |
| |号 号 |业待| |
--------|----------------------→|列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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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2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通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邮政通信部门经海南省邮电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市的邮政工作。市邮政通信部门应当加强邮政通信和设施的管理,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本市土地、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计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邮政通信是社会的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的先行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优先发展邮政事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工业区、开发区、商业区、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时规划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建成区为0.5公里;非建成区为1至3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建成区域内,一等支局用地面积不少于3800平方米;二等支局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平方米;三等支局用地面积不少于2600平方米;邮政所用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建成区域外
,其邮政支局(所)的用地面积可以在上述标准上酌加。
第七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其建设成本费由邮政通信部门承担;由邮政通信部门自行建设的,使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通信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需要增设邮政服务网点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等单位,由需方向邮政通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由邮政通信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通信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邮箱、阅报橱窗等设施,其所占用的场所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住宅楼房必须在首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应当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者设立收发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上述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邮政通信部门制定设计标准,列为报建和验收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楼房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者补设,补建和补设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郊区农村应当设立信报站,负责农村的邮件和报刊的收投,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通信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通信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通信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机要刊物寄递;
(三)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经营;
(四)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五)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六)国家规定由邮政通信部门统一经营的其它邮政业务。
第十五条 非邮政通信部门在本市申请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向市邮政通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代办其它邮政业务的,需经市邮政通信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后,方可开办。
第十六条 经营集邮票品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通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包括供社会公众通信使用和单位对外通信使用的信封,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邮政通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通信部门不予收寄。
第十八条 市邮政通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和电报,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通信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其它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邮政通信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箱(筒)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和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者商品楼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到邮政通信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邮政通信部门应当在用户缴纳登记注册费后的30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数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邮政通信部门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者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向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者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不符合通邮规定,用户又不与邮政部门协商解决的,其邮件按无法投递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通信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箱),受理和查处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在10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发人员对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不得撕揭邮票或者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通信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者汇款,凭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签名盖章。
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或者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通信部门确认后,由代收人签名盖章接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妨碍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非法拦截、检(搜)查、扣押带有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二)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三)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四)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
(五)涂污或者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七)冒充邮政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八)私开邮箱(筒),或者向邮箱(筒)内投塞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九)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已设置的信报箱、群,由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发现损坏或者其它不能保证邮件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渡口、桥梁,应当优先通行。
邮车进出轮渡码头,应当给予优先办理验票手续,渡轮给予优先安排上船。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交通安全情况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十一条 邮政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予记录后放行,在其完成公务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当迅速通知邮政通信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邮政通信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通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或者汇款被冒领的,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邮政通信部门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非法检查、扣留邮件和邮政专用车辆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由邮政通信部门有权提出限期建设或者改正,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的临时措施所需的费用,直至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征得市邮政通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通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部门给予劝阻,不听劝阻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通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已损坏的信报箱、群,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邮政通信部门有权提出限期维修、更换,逾期不维修、更换的,停止邮件投递业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邮政通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7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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