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3:04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推进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强化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下列审计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三)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五)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的,经审计机关按规定审议,由审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物;

(三)政府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八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依据部分增加“国务院《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化艺术和民俗风情等。”
  三、在第六条第(五)项中增加“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旅行社设立许可事项,受理旅游企业备案事项。”
  四、将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不得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五、将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到所属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
  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买卖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旅游从业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三)项,并将第十四条分为两条。
  八、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作为一条,第二、三款另作为一条。
  十、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旅游区内的索道、滑道、缆车、游船、房车营地、滑雪等大型娱乐设施,及观光运营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安全许可证。经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追偿。旅行社与购物场所经营者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不投保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旅游业务”修改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