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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7:22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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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12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统筹完
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实现生育保障政策和经办服务一体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
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事业纳入全市和各区县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发动本
区县居民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审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
作。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生育
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划拨的保险费;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第六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
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
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
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
乡居民的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每年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
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居民个
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城乡居民生育保
险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
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采取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和
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
政局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
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
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B类
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
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生产或就
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向市人
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
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基
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发生的费
用即时报销;应当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城乡居民生育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事先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刷卡就医以及在外地发生的本规定第
十二条所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参保街道(乡镇)劳动保
障服务中心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
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在当地生产或就
医,应当在当地选定2家定点服务机构,并向参保区县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
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参保人员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待
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天
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给予
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因违反规定造成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分别由所在人力
社保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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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1990-3-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60号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信字[2001]1号
2001年05月18日



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建设兵团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势头很好,一级专线网建设将在今年六月底完成,开通视频会议系统、专线电话,下半年开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重点将转入计算机网络互联和检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检察信息网是由全国几千个检察院计算机局域网通过检察机关专线网连接而成的互联型网络。由于各项检察业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局域网采用的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消息邮件系统、WEB服务系统等技术不可能一样,各个检察院对信息应用系统的需求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信息应用系统,制订一整套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数据信息在网络内部和网络之间的传输、交换不存在技术障碍,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指令和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上传下达,实现协调指挥和统一行动,关系到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使用效率、水平和投资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能否长期稳步、健康地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是否能真正实现信息化、网络化。

经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由高检院信息办组织制订统一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以解决网络软件统一问题。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各级检察院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规范发布前各级检察院已经实际使用的各种网络应用软件,应按照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在检察机关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必须是通过高检院审核、评测的产品。

根据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意见,现将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涉及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制出符合全国检察信息网实际的技术规范草案,并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文档可使用电子邮件发至npic@spp.gov.cn。


附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一、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编制原则

编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草案)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原有资源

编制规范草案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已经在检察系统实际运行的局域网软件的客观情况,应使现有的绝大部分局域网软件在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可以继续使用,以保护原有投资和信息资源。

(二)数据交换无技术障碍

规范草案应当保证原有网络软件与依据规范草案开发的网络软件在广域网上进行数据交换时没有技术障碍,保证实现网络与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草案提出的技术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能够作为今后评审网络软件的客观依据。

(四)先进性

规范草案应当立足于检察信息化的当前需求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趋势以及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实际情况。规范草案中采用的操作系统、交换协议、中间件技术和数据库、消息邮件、WEB服务平台等有关技术产品与技术标准,应当适应当前及今后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五)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规范草案应当围绕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类基本内容,弄清需要使用哪些信息,哪些信息需要交换,如何交换,需要使用哪些应用或服务,主要是用于业务协作,还是用于综合查询,如何在广域网上实现等,并据此提出全面解决方案。如认为全面解决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规范草案至少应当针对数据信息、数据交换和最低应用或服务功能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已满足广域网信息数据交换的基本需求。

二、制订“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步骤

(一)调研,征集规范草案

高检院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工作组,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向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征集规范草案。

(二)综合论证,制订规范

工作组对各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提交的规范草案进行归纳、综合、补充,形成规范的初稿,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反复征求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综合分析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专家评审,修改完善

聘请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初审,对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稿后,正式提交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四)报批、发布

将规范草案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印发执行,同时通报有关软件开发单位。

三、“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网络通信协议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决定采用TCP/IP协议作为整个网络的主要通信协议,高检院在10.0.0.0至10.255.255.255地址段内,统一为各级检察院局域网分配地址。

检察机关信息网使用jcy作为顶级域名,各单位的域名统一在此域名下分配。

本部分的有关规范高检院已经完成,规范草案可以参考,或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二)网络服务与应用平台规范

规范草案应当明确提出局域网及广域网的基本网络服务功能及实现方式,如提供文件服务、WEB服务、消息(邮件)服务、数据库服务等。

规范草案中对应用平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主流产品,例如:

1.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 NT/2000、Unix/Linux

2.数据库平台:SQL Server、Oracle、DB2、Sybase

3.消息邮件平台:Exchanger server、Lotus Notes

4.WEB服务平台:IIS、Apache

(三)数据库分布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应用系统可分为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部分,数据库可分为用于日常工作和业务协作的事务型数据库和用于综合信息查询的综合查询型数据库。

高检院、省级院、分市院和县区院都应建立事务型数据库,高检院和省级院应当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分市院是否需要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各单位可在规范草案中予以说明。

(四)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

规范草案应当给出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下图是我们初步设想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仅供参考。



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邮件信息和数据库信息,网络内部主要是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用户面对的是各种应用软件(包括浏览器、邮件客户端等)。邮件信息的交换可考虑使用SMTP等协议实现。数据库信息的交换需要建立数据交换平台,不建议应用软件对网络之间的数据库直接访问。

(五)数据信息规范

定义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使用以及交换所需要的核心数据的规范,包括数据字典(数据项、命名约定、完整性约束等)、信息代码体系、数据库表等。

本部分是应用系统规范的基础和重点,规范草案提供单位应当充分了解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的应用需求、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需求,提出的规范应当比较全面、详细、科学、实用。

(六)数据交换规范

数据交换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的基础,数据交换主要存在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数据库之间(事物型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事物型数据库与事物型数据库、综合查询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

数据交换系统应当以系统服务的形式在后台实现。规范草案应当说明数据交换的设计思想、格式标准、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的实现标准。如果采用现有产品,应当给出较为详细的实现方案。

(七)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对业务管理、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系统应分别阐述。

(八)应用系统安全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方式。

四、各单位在规范草案编制中可以不受上述内容范围的约束,可以提出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及具体解决方案。

五、各单位可以邀请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参与规范草案的编制工作。


二OO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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