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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9:11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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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89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及时分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彩票兑奖周转金,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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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了维护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原则,做好从出口成交直至出口交货、安全收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出口合同履约率,搞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重视出口履约工作
(一)出口合同履约工作是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合同的按期执行,要经常教育职工提高对合同的严肃性的认识和加强执行合同的责任心,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从签约——审证等各方面的专业培训,方可承担这项工作。
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设专人管理合同,从组织上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企业内部要完善合同的流转程序,严格按照签约权限签订合同。
要把出口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约作为对各级经贸企业重要业务考核内容。
(二)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安排成交任务,不得重复签约。要经常检查督促企业出口合同履约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组织货源、监管出口商品质量、安排包装物料、衔接车船等工作。
二、提高出口合同质量
(一)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可提供货源的数量,不卖过头货。卖现货,不得超过库存;卖期货,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收购货源的数量,对有配额的商品,要根据所分配的额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选择客户要慎重,要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的客户;对资信情况不清的客户要控制成交,留有余地;对信用不好,屡次违约的客户要酌情停止同他们往来。

(三)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对装运期、目的地港及其他运输条件要订得明确具体,合同签定后要提早与运输部门联系,抓紧衔接落实车船配载。
(四)对外成交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必须从实际出发,包括详尽必要的条款内容,同时要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订立违约有关方面索赔条款,合同条款要明确、合理、规范化。除季产年销的部分农副产品外,一般不签暂定价合同,以免发生问题,互相扯皮。杜绝为骗领许可证而签订假合同的行为。
三、建立合同履约责任制,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建立经理、科长、外销、货源、合同、储运等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二)建立健全合同进程管理制度
搞好合同进程登统工作。从商品成交、备货、发运直至结汇以及对外发生索赔、理赔等都要建立登记、统计制度,了解与掌握每一笔出口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货源、来证、托运、出运、结汇等全部过程。有关的函电、单证、文件等,均应立卷存查;成交出口各环节的工作要建立联系制度和复核制度,使企业内外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及时安排工作。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现我在配货、刷唛、报验、单证、发货、交运等方面有差错时,要做到报告及时,审理快速、补救有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以贸易合同为中心认真做好“四排”(即:排有证有货;排有证无货;排无证有货;排无证无货)分析和做好证、货、车、船各个环节的平衡衔接。通过合同进程管理制度和“四排”分析并及时了解本企业出口业务动态,根据合同执行中暴露出来的有关“证、货、车、船”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出运过程中坚决禁止预借、自签提单。
(四)对经济合同要进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电脑化、现代化。
四、定期清理在手合同,在手合同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不能按期履约的合同,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五、要建立严格的审证和管理制度,要与银行密切配合减少差错,所有来证,必须登记,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防止商人不按合同条款开证或随意增删,对我方不能接受的信用证条款要及时联系客户改正,把问题解决在出运之前。
六、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收汇管理制度,对已经出运的商品,应根据不同的收汇方式迅速办理收汇,并加强对远期信用证,无证托收和寄售商品收汇情况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收到汇款的,应协助银行办理催收。
七、索赔和理赔必须从维护国家信誉出发,实事求是,严肃对待,必要时可通过驻国外商务机构、出国贸易小组或商检部门等有关方面查明真相,认真、及时处理。对方索赔、我方理赔,我方要认真处理。根据对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分清理赔义务,该赔款的赔款,该退货的退货,有关财务部门要予以监督和协助,银行应积极支持对外理赔的处理,索赔所涉及的重要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要加强客户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加强对经、包销商的调查了解工作,每年要对客户进行一次分析排队,对于资信明显不好,在业务往来中使我方屡次遭受经济损失的客户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要与供货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签订经济合同,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办事。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奖惩措施并负责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监督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加强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既是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监管方式的需要,又是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都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

二、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负责组织向纳入稽察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负责提出任命人选,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特派员证,执证上岗,依法稽察。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三、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受理社会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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