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2:39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起来,目前已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照我局制定的GSP认证实施步骤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GSP认证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申请,认证工作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将GSP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GSP认证组织工作事权划分的规定,GSP认证的组织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企业所在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落实GSP认证组织,以承担本地区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地区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出GSP认证的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和检查员随机抽取方法等,为保证认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做好必要准备。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我局,加快本地区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做好认证检查员培训工作,以适应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设置需要。

五、在以上有关认证管理的准备工作落实之后,抓紧开展GSP认证。各省(区、市)开始组织GSP认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3月31日,以保证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在此规定时间前未做好准备工作,需进行认证的,可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安排认证工作的组织事宜。

六、在2002年12月27日前(以邮戳为准)报送我局的认证申请,由我局负责完成认证的组织工作。

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GSP认证工作后,对认证合格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将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

八、2002年未按规定完成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限期其6个月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GSP认证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整顿后仍不符合GSP要求的,按规定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定某一项目或单项 工程捐款建设,或自行出资并负责建设。
(三)认种: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捐款造林或自行出资并负责造林绿化。
(四)认养(管):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的林木,自行出资雇用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捐赠和受赠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惠州市绿化委员会为捐赠绿色生态惠州的受赠人。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可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款汇入市财政专户,小额捐款由受赠人代收后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要严格执行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依照规划把捐赠资金投入各项目的建设,不准挪作他用。捐赠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站,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单项,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单项,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或单项的名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留名纪念。
第十四条 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款项在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绿化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86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党委
第五条 企业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生产经营,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厂长。小型企业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企业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二、搞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三、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对厂长提出的副厂长和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车间的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厂部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车间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科室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经济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意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