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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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48号)等6件政府规章业经市政府2007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
1990、6、12
沈政发[1990]48号
2
沈阳市退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90、10、6
沈政发〔1990〕85号
3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8
沈政发〔1990〕94号
4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0、11、19
沈政发〔1990〕101号
5
沈阳市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2号
6
沈阳市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0、11、29
沈政发〔1990〕103号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几点分析
冯忠洁、李海明
2003年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共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8件,其中97%为毒友间互相容留,30%是恋人、同居者互相容留;容留地点92%是在自己家中或租住地,另有8%是在自己经营的酒楼、驾驶室或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宾馆房间内;50%的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其中与毒品有关的又占63%。
在处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本罪的规定,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可以是行为人主动的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被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提供场所的行为即可。提供场所包括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地或提供其他的便利条件,场所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处居室,也可以是专门租用的场所,如饭店、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甚至可以是车、船等交通工具内,只要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了吸毒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不论容留者和被容留者之间什么关系,也不论容留地点在哪里,即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观点太绝对化,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对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决定。
(一)从客观要件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由于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这里的场所应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专指那些为吸毒者准备的比较固定的场所,具体表现为场所的规模性和服务对象的群体性,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以及某些宾馆、饭店、舞厅等营业性场所。而毒友间利用自己住所、交通工具或开房间等临时性场所相互容留吸毒,他们危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不危及社会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否则会造成现实中容留他人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与立法宗旨相悖。
(二)从主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如地下烟馆、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等,提供场所者本身不一定吸毒,他们利用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来牟利。而现实中,由于吸毒者自知为社会所不容,又基本上具有前科劣迹,或多或少会有人格改变,他们吸毒都是偷偷摸摸暗地里进行,于是毒友之间相互提供场所吸毒,他们的目的只是过过毒瘾,主观上也没有营利的意图,对他们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刑似有不妥。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十四名医学专家和四名辅助人员(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方免费提供的药品、器械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几方承担当地过境费用,负责办理科纳克里港的药品、器械提货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住地。
上述药品、器械由中方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一千五百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八百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以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也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并保证住房和提供家具、水、电。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可从国外(包括中国)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器材和物品,这些将免除关税和进口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十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江 翔 马迪贝·福法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