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6:15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去年3月份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0]40号)以来,各级旅游部门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今年6月份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对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总体安排
  1、评估组织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中期评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四川旅游标准化试点省的中期评估,抽查部分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和重点试点企业的中期评估工作。
各省级旅游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中期评估工作,并在中期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2、评估时间
  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时间为6月至7月中旬,各省级旅游局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安排评估时间。
  3、评估依据
(1)旅游标准化试点省:《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省评估表(试行)》(评估达标分为700分);
(2)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评估表(试行)》(试点市评估达标分为780分;试点县(区)评估达标分为750分);
(3)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试行)》(评估达标分为750分)。
  4、评估重点
  中期评估工作将根据《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任务,重点评估试点单位在标准化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政策支持、工作创新、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标准、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及创建行业品牌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二、中期评估专家组成
  国家旅游局组成的中期评估专家组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旅游标准化专家及地方省、市旅游部门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组成的中期评估专家组应由各省市旅游部门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相关旅游标准化专家组成,组长由各省级旅游部门领导担任。

  三、中期评估工作方式
1、中期评估工作由汇报会议、检查评估、通报会议组成。
2、中期评估时间安排原则:试点省4-5天,试点城市3天,试点县2天。试点企业的中期评估时间由省级旅游局确定。
3、中期评估工作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现场考察、抽样调查、整体评估等。
4、中期评估小组依据《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系列标准(试行)》作出中期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相关要求
1、请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照试点工作任务要求,重点检查各试点单位在标准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的情况,以避免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空化、泛化。
2、请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认真部署试点单位的中期评估工作。在评估的专家组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各环节进行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避免中期评估“走过场”的现象。
3、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总结本辖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中期评估情况,并提出督促、指导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于7月15日前上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要通过中期评估工作,对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特别是针对试点单位在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提高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水平。

  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是对前一时期各试点单位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果的阶段性检验,同时也是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再次提高的过程。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中期评估工作,真正通过中期评估有所收获,有所改进,使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水平有更大的提高,为圆满完成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源
联系电话:010-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联系地址: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城市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同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进一步提高本市人口的素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厦门特区建设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调入厦门市的干部、工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中央和省的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在厦门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地离、退休的干部、工人,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部队系统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以及无军籍人员,城镇居民、农村人口要求投靠职工
居民生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入境定居,大中专院校的招生或毕业生分配,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放回返厦人员等的进入数量,都要受总控制指标限制,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加强城市人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要实行指标加政策,辅以人才素质和经济杠杆调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并实施《准进单》制度,既要控制进入的数量,又要提高人口的质量。凡是特区和台商投资区建设急需的各种高、中级人才,要积极引进;对本市无法调剂的专
业人员、技术工人可以调进;对中央、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正当迁移,凡符合条件的,允许迁入;对特区建设非急需的一般人员,要从严控制。
第四条 厦门市计委是市宏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在拟定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每年人口机械净增的指标和国家计委每年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并考虑中央和省属单位的需要,由厦门市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公安、教委和经济协作
办等职能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计委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正式下达各职能部门实施。公安、粮食部门凭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件和《准进单》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及粮食供应关系。
凡涉及“农转非”问题,按厦府〔1990〕综158号文办理。
本市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分配的进入控制指标(含随迁家属,下同),制订控制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控制指标应留有余地,如确需调整时,各职能部门可提出书面报告,送市计委统筹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人口计划指标及引进人才素质、结构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指标或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要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成建制迁入厦门市区的单位和人员。
一、凡非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和四化建设特殊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一律不得迁入厦门市区,原已迁出厦门市,现在其他地方已有基础设施的单位,不再迁入厦门市区。
二、凡申请成建制迁入厦门市的单位和人数(其人数按迁入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计算),事先应报经市计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户口指标由市计委从机动数中给予解决。
三、经批准成建制迁入的单位,原则上安排到厦门岛外和同安县。
第六条 科技人员、干部、工人的调进。
一、对特区和台商投资区建设需要的各种人才要积极调进。凡符合条件经批准引进或调进的专业人员、干部或工人准予入户,并允许其原在一起生活城镇户口的配偶及一个待业子女随迁入户;未成年子女按随母原则处理;原跟随干部、工人在同一户口受赡养的老人可随同迁移。职工本
人调整离厦门时,随迁进来的家属子女和老人,原则上按“随进随出”的办法同时迁出。引进的专业人才和调进的专业人员、干部、工人,须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教委或劳动等部门申请,属于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属于教师的由教委批准;属于工人的由劳动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一般干部、职工调入厦门市。
1、中央和省驻厦单位及厦门市属各单位招干、招工,一般应在厦门市招收城镇人口。
2、解决干部、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应坚持特区内就特区外,单身就全家的原则。对于家庭生活基础在厦门市,分居时间较长,确有实际困难的,应逐步给予解决。其中属于单人调进或随迁人口较少,本人的年纪轻,文化、技术素质较好的,在审批时可以从宽掌握;对于夫妻双方
均在外地工作的,一般不应单方调进;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单方调进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的领导审批。经批准调进的干部或工人,随迁家属子女一般不超过二人。
3、凡超编单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原则上不从外地调进人员。如属同一系统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先出后进,保持平衡。
4、凡属照顾性对调的,应坚持先出后进,进出平衡的原则,进多于出的,要受指标限制。
第七条 外省、外地驻厦机构和内联企业人员户口迁入。
一、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内外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可根据需要,按以下规定指标申报常住户口: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驻厦办为七至十人;地、市级政府驻厦办为四至七人;县级驻厦办为二至五人。主要解决这些单位
的领导干部、业务和专业骨干人员的户口。
二、内联企业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二十万元以上),可根据企业需要,核给一定的户口迁入指标,解决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的主要领导干部、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和厦门无法调配的技术人员、业务专业骨干的常住户口。
三、内联企业、科研单位和各地政府驻厦办的内地一方派出的引进人员符合上述申报常住户口者,在具备自有居住条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厦门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附同有关证明文件,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公安部门批准。
四、符合上述进厦入户人员可随带家属子女,其家属子女随迁问题参照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境外人员来厦兴办独资或合资企业的。
一、港、澳、台、侨胞和国外投资者来厦兴办企业、开办银行和设立代表处,允许向特区外招聘职工。招收的人数、对象应按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办理。被招聘来厦企业工作的人员,办理暂住户口。
二、港澳台侨和国外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达五十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交足投资资金后,投资者任用其亲属在其企业担任代理或主要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在初中毕业以上,在厦又有居住条件的,送市外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允许一至二人迁入常住户口。

投资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允许二至三人迁入常住户口(以上迁入常住户口均包括“农转非”)。
第九条 凡外地来厦旅游、探亲、务工、经商等,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一般工作人员,一律申报暂住户口,具体办法按厦府〔1990〕综077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条 部队系统有关人员迁入厦门市的,要分别不同对象、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随军家属入户,应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条件和总政治部的指示精神办理。驻厦部队随军家属需迁入厦门市的,由师(旅)政治部按随军条件审批,市公安局办理落户。随军家属是干部或工人需调入本市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应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具体是:
1、凡由厦门市参军入伍的公民,因服役期满,复员退伍后迁回原居住地的,由本人持县、区复退办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连同部队开具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入伍前原是吃商品粮的落非农业户口,原是吃农业自
产粮或回销粮的落农业户口。
2、异地安置入户,原属省内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经市民政局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送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属于外省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市民政局审查符合安置条件和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福建省复退办批准,然后由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3、志愿兵转业安置,按《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业干部安置入户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安局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安置转业干部名单和干部调动分配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迁入厦门市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福建省政府等规定办理。对符合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如没有工作的可随迁。在职的应分别报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地方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以及被辞退等人员的户口迁入。
一、地方的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含干部、工人),要求来厦落户的,凡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厦门或原由厦门迁出,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属于归侨、独生子女或子女在厦工作,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国家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奖、从事地质勘探、井下作业、支援三线建设、
六十年代上山下乡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分别由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侨办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
二、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按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厦门定居。
一、原由厦门市批准往港澳及国外探亲、学习或工作而返回厦门的,凭当事人的护照、来往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办理入户手续。
二、台胞及其他人员要求回归来厦定居的,必须事先向市台办申请,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定居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户口迁移规定的,如招生、落实政策、部队随军家属、收养小孩落户、城镇或农村人口投靠职工居民生活的、港澳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农户之间户口迁移、复员、退伍军人、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员等,由公安机关受理
,严格按国务院(77)140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经批准的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在厦投亲落户的,一律实行“准迁证”制度。对征用土地后批准“农转非”的人口,应坚持就地办理落户的原则,一般不得向市中心区内移居。
由于特区范围内人口密度较高,由岛外迁入岛内的户口也应适当控制,其家庭生活基础不在岛内者,一般不迁入户口,分配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工作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应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落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机械增长,要按“只准出、不准进”的原则,更加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机械增长。
一、严格控制成建制的单位迁入鼓浪屿。除发展旅游业外,不在鼓浪屿增设新的机构。
二、凡从厦门岛外调进鼓浪屿的;因离退休、退职等要求回其在鼓浪屿家中的;因需要照顾投靠在鼓浪屿的直系亲属的,须经厦门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将户口迁入鼓浪屿落户。
三、凡厦门岛内居民,因结婚需迁入鼓浪屿的;因看管位于鼓浪屿私房而要求进入鼓浪屿的房主的直系亲属;原系鼓浪屿居民因军人退伍;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工作或学习回归定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员必须回鼓浪屿家中落户的等,须经鼓浪屿公安分局批准,方可
在鼓浪屿落户。
第十五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既要实行宏观计划管理,又要发挥计划、组织、人事、教委、劳动、公安、民政、粮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共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凡违反规定的,公安、粮食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户粮关系,并责令其返回原迁出地。对弄虚作假、
以权谋私者,应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公布施行,并授予厦门市公安局解释权。同安县除“农转非”外,其余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11月24日

关于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关于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经
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结合有色金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有色金属生产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沿用习惯,全国有色金属行业技师的职务名称按专
业确定为:露天采矿技师、井下采矿技师、选矿技师、铜铅锌冶炼技师、氧化铝技师、电解
铝技师、镁冶炼技师、钛冶炼技师、氟化盐技师、有色金属加工技师、稀有金属加工技师、
镍冶炼技师、锡冶炼技师、锑冶炼技师、汞冶炼技师、半导体材料技师、硬质合金技师、选
矿药剂技师。

  三、工种范围

  确定有色金属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的原则是:

  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重新修订的《有色金属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在技术比较复杂的有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范围内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范围
见附表)。

  本实施意见和其它部委所确定的工种范围均未包括的少数特殊工种,需设立技师职务的
应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劳动人事部核准。

  四、比例限额

  有色金属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控
制在百分之二以内。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
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制定不同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
后执行。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按上述比例限额、津贴标准计算的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
工资总额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
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
工资总额计划。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技师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生产任务,工作成绩和贡献比较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受过职业培训,达到同等
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或生产中的工艺难
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技术上不保守,热心培训中青年
技术工人,传授个人的技艺、经验。

  七、其 他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总公司统一
部署,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二)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有权评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单位的技师考评组织
负责。

  (三)有色金属行业的地质、冶金、化工、建材、机修、后勤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
装等专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
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
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
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有色金属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中
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