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7:22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日,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暴雨成灾,造成人员伤亡,也威胁着中小学生的安全。同时,当前也是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广西、湖南等地陆续发生了学生结伴在水库、江河戏水引发数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国主要降雨区为江南地区南部、华南地区,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5成至1倍;华北、东北、黄淮等地局部地区将时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地震灾区也将有降雨天气过程。为有效防范洪涝等灾害及学生溺水事故,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现做出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防范洪涝等灾害对广大师生的危害。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暴雨、洪水、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发生情况,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地震灾区复课和转移安置的中小学校要做好应对余震及洪水、泥石流、山体垮塌、传染病流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特别检查地处低凹地段学校、幼儿园。重点检查校址自然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和校舍安全。南方各地要重点检查受洪水冲击、雨水浸泡的校舍,发现危房要立即停用。暴雨严重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校舍和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进行全面勘察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暂时不能消除隐患的学校,可以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

  三、各地中小学校要在放暑假前对全体师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要在广大师生中普及预防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要教育学生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和玩耍,教育学生不要盲目下水救助落水同伴,要尽可能向成年人求救,避免发生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更大伤亡。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提高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案实效的思考

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甘开模


对审议案的审议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其监督有无实效,就要看审议案的设计开始到审议意见形成全过程的针对性如何。研究其全过程及其内容是极有意义的。
审议案设计确定
审议案的设计确定是严肃的。审议案设计得好,加之审议认真,对“一府两院”被审议工作是有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绝不能随随便便信手拈来,要充分考虑人们及社会普遍关注的、议论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最具影响力方面的工作。
1、人民生产、生活的直接性。“一府两院”的工作纷繁复杂,即使是某一时期,许许多多的工作表面上看上去都是重要的工作。如果不问青红皂白都设计成审议案,审议目的是难以实现的。同样是林业方面的工作,一项是退耕还林工作,一项是荒山绿化工作,显然是退耕还林工作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荒山绿化工作虽然也重要,但比起退耕还林工作就显得没那么紧迫和直接。
2、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一个区域的经济能否发展、发展如何,对一个区域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在众多因素中,只有选择最具影响力的工作进行审议,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面上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某一方面的经济工作,当然是安全生产工作是首选议案方面,其他的经济工作方面,同样也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济发展才算真正发展了。
3、社会进步发展的迫切性。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一个最具综合意义的标准,就是看那个地区的社会综合发展水平如何。经济再发达,生活水平在高,如果这个地区人们思想保守落后,环境脏、乱、差,治安问题严重,精神文明建设差,人们享受不到文明,审议还有什么用?如果设计审议案,在众多工作选择设计时,自然要选影响整个社会发展问题方面的工作设计成审议案,而且还特别具有迫切性。
审议案审议准备
审议案一经设计确定,认真作好审议方面的准备,对搞好审议是十分重要的。所谓审议案审议准备,就是对已经确定的审议案涉及的方方面面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熟悉和掌握,以及实践中运用、落实情况的调查与研究,总结成绩、经验、差距、教训,以便在审议时针对性强一些。否则,审议是盲目的。
1、调查的全面性。“一府两院”的任何一项区域性工作,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工作的相互联系方面,往往情况错综复杂、相互促进和影响。比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劳动、就业、工商、税务、金融、教育、财政、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相互的联系,除此之外,与全社会都有间接联系,如不全面的调查,就很难全面了解掌握全面情况,审议时就缺乏说服力。
2、情况的真实性。调查收集情况时,由于调查面、调查对象的不同,掌握的资料各个层面的都有,甚至完全是相反的情况,比如学校乱收费方面的问题,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可以说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苦衷。再如案件执行难方面的问题,法院、政府、执行对象、社会意见各有千秋,公公婆婆媳妇都有理。就是作审议准备收集情况的同志如不注意,也未必不受到某种意见的影响。只有对审议事项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意见,才能准确,科学地对所列议案的审议。
3、认识的客观性。对调查得来的第一手材料需要分析整理,这一过程就是辩证地认识问题的过程,不能带有主观性,要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准确地、客观地找出推动工作、影响工作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和原因,审议起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民营经济工作,成功与否涉及经营者、市场、工商、税务、治安等方面的原因和工作,而这些工作中除了经营者和市场以外,最具影响作用的,应该是政府的服务工作。同时,民营经济的业主和从业者也有如何正确对待和接受服务的问题,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片面要求政府和部门如何如何,就容易失之谬误。
审议案审议要求
对审议案方面工作的审议,即对其进行评价,是一项十分慎重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要求,难免不妄加评论,横砍一通,竖凿一气,不仅起不到作用,相反还会遗误工作,挫伤积极性和锐气。
1、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审议工作同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审议审议案无论是程序、内容和实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审议坚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即是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作的纲性标准和要求,这是最低的要求,无论是什么情况都不得例外,否则,则失去了审议的意义,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审议、植物检疫工作的审议,审议时就只能以法律法规为要求,绝不能以保护地方(区域)利益的要求为要求,不然,试图保护的利益最终也得失去,甚至更惨。
2、政策规定的原则性。除法律法规以外,政府工作有政策,法检工作有规定和司法解释。遇到政策规定很原则,原则又有一定幅度,在具体审议审议案时,审议人员有一个自由认识和判断的问题,例如农民负担和反贪工作。农民负担有政策要求,反贪工作有司法上的规定解释,在审议时就必须吃透政策,弄清规定和解释,在政策、规定的原则之内,也绝不能凭审议人观念、认识的局限,任意裁量发挥。
3、人民利益的根本性。人民利益是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审议工作毫不例外。城市建设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一方面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国家;一方面是业主积极性和利益,只有在利益激励下,业主的积极性自然高,没有利益就无业主;再则是一大批拆迁房的利益,拆迁户有自己的算盘。审议时既要讲国家大道理、大局为重,又要讲小家小道理、小利益要。还要讲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一个服务、服从的问题。
审议案审议结论
审议案审议后要形成审议《意见》,对审议案工作作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工作提出健康发展的建设性意见,绝不是一般的议论或者评功摆好,而是监督于工作,实践于社会,负责于人民。概括地说,结论要符合实际。
1、权力的针对性。审议决议是要求很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审议权力的具体化。总结成绩,不能拔高,不能忘了细枝未节的不足,不能小中见大。批评问题,不能把个别说成普遍,不能把局部说成全局。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进行评价和批评,以便被审议对象在工作上从“旁观者”那里得到一个全面真实的针对性极强的审视,便于驾驭工作,提高实效。
2、结论的科学性。审议《意见》要确切、要实在、要科学,比如对审议案工作的评价,要“好”,就不要“比较好”,要“差”,就不要“比较差”等字眼,以免理解上产生歧义。一是工作的专业性,不能说外行话,要句句是理,条条管用;二是表述要准确,用词不能生吞活剥,不能追求时尚;三是概念要明确,不能大概,不能混淆,不能模棱两可;四是逻辑要严密,不能包容,不能交叉,不能矛盾;只有科学的审议结论,才具有说服力,被审议对象才能心悦诚服,自觉接受和改进工作。
3、实践的操作性。作审议《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工作,尤其是建议提得好与不好,具不具体,关系到审议意见落实得好与不好,有无实效的问题。比如村级公路建设审议案的审议意见,实现“村村通”公路就应明白地表述“村的行政中心”或“村的行政区域界”还是“村村的社社”或“社社的院落”通公路等等,便于操作,便于监督。一是着眼点和立足点要存高远,不能坐井观天,要有改革开放意识,要有创新精神。二是目标要量化明确,不能做百业百世文章,年年可用,项项适用;三是要具体实在,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要一件事一件事的点出来;四是实践中要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洗染、美容美发、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
  (五)机动、非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城建、城管执法、文化、卫生、公安、园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的周边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建设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周边,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中附具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服务业建设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过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停业者除外),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
  第九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有效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烟道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十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或者沉淀设施,并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由环卫机构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三条 摄影扩印、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
  第十四条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五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执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