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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9:17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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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厅)局:

  今年以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1至5月份,全国发生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事故5409起,死亡1877人,伤5732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死亡42人。特别是5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窑上乡一村民驾驶拖拉机,搭载42人,从茶山村谷几关寨前往报管乡,当行至贵定县境内乡道破长河大桥时,车辆撞坏桥面左侧护栏,坠入垂高为13.5米的破长河,造成29人死亡,4人重伤。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充分暴露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执法监督不严;农村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冒险搭乘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农民出行难问题突出,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差。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就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做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农机、公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严禁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二是农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要严禁继续上道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三是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违规培训机构,杜绝违规办班现象。

  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全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集中警力,依法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发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制止农村群众搭乘上述车辆赶集出行。

  五是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农村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公路的技术和安全状况;要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新建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对在用农村公路要抓紧开展安保工程试点,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逐步予以整治。

  六是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人违法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向农机部门通报。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各地要按照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活动。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农村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努力增强广大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和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使农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载人运输车辆,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明显遏制。

  二是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给农机手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群众放映“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村屯送“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农机户送“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村及中小学校上“平安农机”知识课等形式,广泛普及拖拉机安全知识。

  三是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纳入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针对农村的特点,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主、驾驶人和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农户、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案说法,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导致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重点要查清:一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二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三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员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用事故教训推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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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确保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现就我市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参保的范围、对象
劳务人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或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要有组织地派遣到市外、境外务工的人员。以上人员适用本办法并按本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的险种及办理程序
劳务人员被用工单位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主动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或代扣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在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由劳务中介机构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按规定收取后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劳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共同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养老保险费以劳务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执行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40%--6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用工单位的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劳务人员因故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劳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暂缓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待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也可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本人选择的不同档次缴费基数,享受相应档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其计发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劳务人员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劳务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回农村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个人帐户并计息;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6、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1、劳务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由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
2、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为20年。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并终止劳务合同的,应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3、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期限必须满一年才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的报销参照巴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住人员费用报销办法执行。市外、境外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续,如因病住院时,由劳务中介机构专人电话或传真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凭住院(出院)发票、出院证、复式处方、费用清单和单位证明,由劳务中介机构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报销。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用工单位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务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工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务工合同到期而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标准及期限
按照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劳务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超过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不超过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不超过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四)工伤保险
劳务人员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附则
1、在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新的
政策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1〕28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

  一、报送内容

  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

  (一) 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

  (二) 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

  (三) 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

  (四) 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

  (五) 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

  (一)登录监管系统

  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 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二)准备数据

  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在本地完成数据报送校验和组织,并打包生成压缩文件。

  (三)报送数据

  先登录监管系统,再将报送数据压缩文件,通过Web页面导入监管系统;或以在线填写方式提交报送(见附件7)。

  三、报送期限

  (一)基础信息

  已参加机构,没有完整填报公司治理、人员管理、保险产品、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等基础信息的,应当及时补齐。新参加机构,应当在2011年3月22日前,完成以上基础信息报送工作。所有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二)报表和基础数据

  已参加机构,应在每月开始报送后8个工作日内和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新参加机构,应在2011年3月和4月开始报送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并从2011年5月起,与已参加机构按照相同时间报送报表和基础数据。2010年全年和2011年1月的报表和基础数据,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投资决策、投资交易、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和绩效考核等流程,建立统一数据平台,实现前中后台信息系统一体化,确保与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二)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发生漏报、迟报、错报、虚报、拒报数据等问题。

  (三)要提供联系人姓名与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及时与我会联系,妥善处理填报遇到的问题。

  (四)要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沟通,做好投资资产分类与数据核对工作。

  (五)按本通知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报送原有的《保险资金投资监测表》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月报表》,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

  张燕 010-66286673 yan_zhang_01@circ.gov.cn

  宋娜 010-66286859 na_song@circ.gov.cn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王晓鹏010-66286602 xiaopeng_wang@circ.gov.cn

  软件开发人员

  张廓 010-66288398 zhangkuo@neusoft.com

  全立 010-66288398 quanl@neusoft.com

  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2、《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

  3、《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

  4、《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

  5、《监管系统网络连接方案》

  6、《已参加试运行机构名单》

  7、《监管系统用户手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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