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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3:03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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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7]20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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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超长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超长客运)安全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指导和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办法的实施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从事超长客运的运输企业、客运售票站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超长客运由交通部门主管、行业监管、企业管理、协会自律。
第六条 超长客运按照统一客源组织,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营收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运输由具有超长客运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按协会自律、企业自愿的原则实施管理。
运输组织遵循“市场规范、运行有序、方便旅客、有利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是运输组织旅客服务及车辆“五不出站”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超长客运售票实行中心、网站、代办点三级联网售票。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旅客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主管部门确定各售票网站、代办点。
第十条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超长客运售票网站、代办点应悬挂由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牌。未经确定擅自设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超长客运票价执行政府指导价。售票网站、代办点严格遵守价格管理规定,物价、交通部门加强对客运票价的监管。
第十二条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站级的汽车客运站方可作为超长客运始发站。各始发站应严格执行“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各道路运输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工商、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扰乱超长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超长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组织办法的实施和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五不出站”是指:
1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车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出站。
2报班客车的制动、灯光、转向、雨刮器、传动系统现场例检不合格的不出站。
3驾驶员酒后或超长、夜班车驾驶员不足两人的不出站。
4车辆超载或装有“三品”的不出站。
5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出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交通客运办法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美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馆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美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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