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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7:12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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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纪发[2009]3号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深入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调整、创新、提高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企业不断强化执行力,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中央有关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企业平稳快速发展,现就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项,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009年,国资委将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这项重大任务,在2008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对所属二、三级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领导人员用权,防止决策失误,防范决策风险。

  一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设方面,重点监察:“三重一大”事项界定在本企业是否明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系统完整、便于操作;决策主体职责权限划分是否明确清晰、便于执行;决策程序及决策方式是否规范具体、便于实施;决策制度有无重大遗漏等。

  二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方面,重点监察:“三重一大”涉及事项决策前是否进行充分酝酿论证;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并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等。

  三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方面,重点监察: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监督主体及监督职责、程序是否明确;监督渠道是否畅通,监督过程能否保证有效制约;决策后评价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机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等。

  二、因企制宜,认真抓好效能监察的自选立项工作

  2009年,既是国资委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一年,也是中央企业克服困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抓住机遇,调整优化上水平的一年。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紧紧围绕当前企业的中心任务,参照下列指导项目,从实际出发,针对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做好效能监察的自选立项工作。

  (一)围绕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招标采购、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控制,严禁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批准投资项目,严禁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内容、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或降低投资标准,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加强过程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环节的责任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肃责任追究,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和安全死角,避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确保管理规范、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为促进中央企业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围绕企业改制、产权转让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是否超越权限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否擅自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是否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资产评估不实;是否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是否暗箱操作,规避竞价转让;是否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是否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是否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以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等。确保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资本结构规范调整。

  (三)围绕加强成本管理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企业基础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继续围绕物资设备采购业务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采购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降低采购成本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继续围绕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继续围绕销售费用、应收账款、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管理、存货管理、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等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资金回笼率、加快资金周转等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切实纠正管理粗放、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促进企业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管理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效能监察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确保国有企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不断推进企业管理上水平,狠抓最基本的生产环节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管理、责任制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力,夯实企业的发展基础。实践证明效能监察既是加强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各中央企业要把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作为督促企业强化基础管理、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本企业效能监察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积极协调,精心抓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效能监察工作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的理念,认真搞好组织协调,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内部监督资源,从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导关心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入手,精选细挑,切实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工作,统筹搞好全年工作安排。

  (三)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效能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扎实细致地抓好过程监督。要加强事前监察,抓苗头,抓防范;要突出事中监察,抓隐患,抓纠正;要强化事后监察,抓查处,抓改进。要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效能监察工作真正做到:选准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完善一套制度、规范一项管理,持续提高执行力,增强效能监察服务中心、促进建设、强化内控、保证发展的作用。

  (四)不断努力探索创新,持续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推广效能监察成效评价工作,加快构建效能监察工作的激励机制;要努力探索效能监察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进程选题立项的新问题,不断研究效能监察在融入管理、进入流程方面的新途径,改善操作方法;要改进业务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效能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深入搞好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大力宣传和推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将适时召开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推进会。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请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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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8号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正确使用警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

第三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第四条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第五条
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6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 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其内容包括:
(一)外汇资产
1.短期外汇贷款。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3.缴存各级存款准备金。
4.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境外存款资金、拆出资金。
5.银行其它经营性投资。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资金及经批准以参股或合资方式向港澳和国内外金融与非金融企业投入的股金或其它经营性投资等。
6.拨付海外分支机构资金。
7.同业拆出。包括境内同业拆出,系统内同业拆出等。
8.其它资产。包括库存及在途现金及各类应收暂付款项。
(二)外汇负债
1.活期外汇存款。包括活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2.定期外汇存款。包括定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定期外汇存款。
3.同业存款。包括境外代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存入资金,境内系统外各种金融机构存放的外汇存款,系统内同业间存放款。
4.同业拆入。包括向境内外同业以及系统内同业拆入的外汇资金。
5.国际商业借款。包括用国家计委核定指标和接受地方或部门委托借入的商业借款。
6.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
7.发行外币债券。包括在境内外发行的各种外币债券。
8.其它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暂收、代收、代转等款项。
(三)外汇资本金
各行外汇资本金,包括各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外汇资本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贷款呆帐及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第五条 凡经营外汇业务的各分行每年要根据总行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汇总并综合平衡后,编报全行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外汇信贷计划,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各分行下达年度外汇信贷计划。
第六条 总行下达给各分行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突破。各分行要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贷款规模掌握。各行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重点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行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分行在信贷计划总规模不突破的原则下,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可用于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但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外汇贷款收回后规模各行可自行安排新贷款。各分行在贷款规模、资金不足时,对一些大的贷款项目可采取跨地区的银团贷款,规模在系统内由牵头行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 国家下达我行的境外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各分行接受的地方政府委托转贷款等项计划,统一归口总行管理。由总行负责对外谈判筹借资金,转贷给各分行使用。
第九条 各分行外汇信贷资金应与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人民币配套资金计划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信贷计划中自行解决。
第十条 各分行执行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如遇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可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原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进行调整。如全系统外汇信贷计划不足需要,由总行统一报告人民银行申请追加计划。外汇信贷资金计划未经调整前,各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四章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第十一条 总行对外汇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还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本比例。指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各项外汇准备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二)存贷比例。指短期外汇现汇贷款加中长期现汇贷款与吸收的各类外汇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定期外汇存款、同业外汇存款中的系统外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比例。
(三)流动资产比例。同业拆出、存放同业、短期证券投资加现金的总额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四)贷款期限结构比例。中长期外汇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和短期外汇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总额的比例。
(五)国际商业借款比例。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六)同业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七)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存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总资产的比例。
(八)其它比例。总行每年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而对各行下达的其它比例。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控制比例由总行逐年下达给各分行执行。各分行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外汇信贷计划,编报下一年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计划,并按时上报总行。总行在综合各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上报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下达我行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总体目标,对各分行分别核定各项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各项比例要求,搞超负荷经营。各行资产负债比例如突破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若存贷比例突破,既使有外汇贷款规模也不能增加贷款。年度外汇资产负债管理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上报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实行二级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即在按人民银行规定比率上缴外汇存款准备金后,要求各分行按总行规定的比率上缴二级存款准备金,用于总行集中调度资金的需要,总行将根据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比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行必须按照现行外汇会计制度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于月末或季末后十日内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各分行应于每月末及时写出业务分析简报,季、年末应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行按年考核、按季监控、按月分析的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管理和外汇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分行的外汇资金营运动态与外汇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划年度终了后,总行对各分行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进行最终考核。对突破信贷计划或违反控制比例的分行,总行将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为考核单位。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过去的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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