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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59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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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报、审核及免学费资金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与免学费资金监管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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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3月31日,铁道部

自一九八七年执行《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来,铁路局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依照“按局定率、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基本做到了合理分配,明确分工和责权挂钩。对统筹规划,扩能挖潜,增强各铁路局自我发展的活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铁路经济承包责任制,管好用好两项基金,将原公布的两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公布实施。
一、更新改造计划
1、运营部门基本折旧基金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4%提取。其中基本折旧率0.5%由部集中作为购置机车、车辆和安排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在国家未批准对铁路固定资产原值重估价前,对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作如下调整:
(1)对1985年底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
(全路固定资产原值/全路正线延长公里)÷(该局固定资产原值/该局正线延长公里)×3.5%
(式中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2)1986年1月1日起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3.5%的基本折旧分配率。
3、为保证全路路网性的技术改造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适当留有机动资金用于安排各局间的重点项目,各局按率计算的基本折旧基金的30%交部集中使用。
4、机车车辆基本折旧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5、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均按15%的比例向部上缴能源交通基金和按10%的比例上缴预算调节基金。
6、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主要干线、编组站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包括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
(3)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铁道部指定的更新改造项目,由部安排投资,铁路局管理。
(1)新建、扩建集装箱货物及集装箱购置;
(2)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3)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总体改、扩建;
(4)新建、扩建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专学校;
(5)新建、扩建路网性中转零担货物及加冰所;
(6)重点战备工程;
(7)大型养路机械的购置和更新。
8、在一定时期内,铁道部对铁路局适当补助的项目:
(1)解决边远地区及突出地点无水、无电等问题补助;路网性及部分区域性编组站现代化改造中的设备购置。
(2)分局所在地的客车技术整备所改、扩建。
(3)实行机车跨局的长交路而引起的新建及扩建乘务员公寓的补贴。
(4)焊轨、钢轨淬火、旧轨整修基地新建、扩建。
(5)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字532号文件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由部补助三分之一,超过600万元的补助二分之一。
(6)大型精密、节能、高效设备购置补助。
9、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含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道口安全措施及平交道口改立交;
(6)重点技术措施;
(7)节能、环保、劳保措施;
(8)住宅、文教、卫生设施;
(9)一般战备措施;
(10)设备更新和购置。
10、对更新改造计划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铁路局计划放权只能到分局,下放部分不得超过40%。分局不能再层层下放。
(2)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投资。在局管的更新改造费中,住宅建设的投资不得超过25%,严格禁止建设楼堂馆所。
(3)对行车安全措施的投资,不得少于局管资金的15%。
(4)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各局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使用工附业和临管线自提自用基本折旧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基金等专项基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也应纳入总规模之内。但单台设备及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更新改造规模。
(5)铁道部管理项目及部指定的项目,其计划任务书均需报铁道部审批。其中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核备。局管项目中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部审批;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部核备;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路局自行审批。
(6)对部管项目和部指定局管项目,一律实行限额设计、投资包干办法进行建设,投资以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准。
二、大修计划
1、为加速改变铁路设备失修面貌,经财政部批准,铁路运输设备大修提存率从1989年起到1992年由4%提高到6%。其中4%提存率基金用于正常设备大修,新增2%提存率的基金,全部由部集中安排,作为偿还设备失修欠帐,以及行车安全措施使用。
2、设备正常大修提存率4%基金的安排,根据大修基金的特点,兼顾部局两级资金分配关系,从1990年起,部管理项目的投资比例按大修费总额的60%掌握,其余40%由路局自行安排,各局局管大修资金的测算办法如下:
(1)对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全路固定
各局大 资产原值 局正线换
修资金=—————×算延展公里×2%
全路正线换
算延展公里
按上述计算每正线换算延展公里平均固资超过全路平均固资的局,按其超过部分的0.3%计算补助资金,具体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局85年固资-全路平均固资×局85年正线换算延展公里〕
×0.3%


(2)198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1.4%的大修提存率计算大修资金。
以上两项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3)机车车辆大修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资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3、部集中的大修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大修换轨(含无缝线路);
(2)机、客、货车厂修(含互换部件、大部件、加装改造);
(3)干线通信明线改电缆(干线长途传输、交换设备大修);
其他。
4、部管理大修项目,由部实行宏观控制与管理,部内计划司及工务、机务、车辆、电务局要掌握大修范围和标准,做好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实现。


为有效控制投资,除机、客、货车的厂修按计划数量和部批单价掌握外,线路换轨大修实行综合造价指标,通信明线改电缆按部批设计任务书控制,具体由铁路局负责实施。
部管理项目实行计划投资包干办法,其节约的投资由路局留用,超支由路局自补,完不成工作量的,相应投资由部扣回。
5、除部管理大修项目外的其他设备大修理,均由各铁路局自行安排和管理。
三、两项基金管理上的问题
1、各铁路局的两项基金年度计划在下达的同时,应报部内有关业务局、司核备。
2、各局应严格按照部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指标组织设计和施工,未经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3、各局要加强对运输设备的管理,及时进行设备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输设备管理和验收制度。新增或报废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入帐,销帐。凡需要将运输设备固定资产转为局属工附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报部批准。
4、更新改造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计(1989)186号文颁布的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取费标准。在部大修项目概算编制办法未颁布之前,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大修项目概算暂行办法,以降低造价,节约投资。
5、更新改造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除指定要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如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则需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计划处负责组织审查。
四、以上两项基金的提取及成本负担仍按部财务司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6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8]171号)收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收费的决定,我们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今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的决定及时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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