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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58:59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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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指标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六、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例]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说明]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说明]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成长性指标(20分) 得分 指标赋值 ≥0.35 ≥0.25 ≥0.15 ≥0.05 <0.05
A B C D E
总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销售增长率赋值(10分)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附1: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手机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
电 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是 □否 企业上市代码
股权结构(本表可续加) 中国公民 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 投资额(万元)



外籍公民


中国企业法人 名 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万元)


外国企业法人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 是 □ 否 投资额(万元)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填 报 说 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其他领域
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件)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其 他
人力资源情况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
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万元) 第1年 近3年每年总资产(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2年
第3年 第3年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其中: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限400字)
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限400字)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
项目编号:RD…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 研发经费近3年总支出(万元) 其中: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限400字)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字)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限400字)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编号:PS…
产品(服务)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来源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限400字)
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限400字)
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限400字)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序号 授权项目名称 类别 授权日期 授权号 获得方式 所属项目编号
PS…(RD…)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
年度 单位:万元
研发项目编号科目 累计发生额 RD01 RD02 RD03 … RD… 合计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
设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
研究开发投入额(内、外部)小计


企业填报人签字: 中介机构签字(公章):
日 期: 日 期:
附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
专家备案表




工作单位(盖章):
姓 名:
职务/职称: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基 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 务 职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处(室)
单位类别 □科研院所 □行业管理部门 □大专院校 □企业 □其他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___ 邮编
办公电话 ( ) 传 真 ( )
家庭电话 ( ) 手 机
E-mail
技术专长 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选择所熟悉的技术领域(例如:所熟悉的技术领域是“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中的内容,则可填写为:“一、(一)、1.系统软件”。
1
2
3
最终学历 起止时间 学校及院系 专 业 学 位(含访问学者)
国内
国外
专业研究及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完成、获奖情况




注: 项目来源指下达或委托任务单位,如国家、部门、地方、企业、单位自有等。奖励情况以获国家、省(部)级为主。
社会兼职情况 起止时间 兼职单位 兼职身份



注:如学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各类专家委员会等。

附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申请企业受理号 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评价 (依照《工作指引》的要求,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得分:
□A. 6项,或1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得分:
□A. 4项以上 □B. 3~4项 □C. 2~3项□D. 1~2项 □E. 1项 □F. 0项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得分:
□A. 5项均符合要求 □B.4项符合要求 □C.3项符合要求□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得分:
总资产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 (依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
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
综合得分 其中: 知识产权得分
转化能力得分
管理水平得分
成长指标得分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对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组长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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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1986年2月7日 昆政发〔1986〕21号)


  为了促进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奖励和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奖励的范围:主要指应用于市属各单位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物资储藏加工新方法、资源新发现;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


  第二条 凡申请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心须经过技术鉴定或评议验收。属于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下达的课题任务,由项目下达单位主持鉴定或语言验收。自列项目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语言或验收。
  鉴定必须具备下列资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鉴定报告;市档案处对项目档案的审查意见;计划任务书、或委托研制合同,研究或总结报告,报告应附有必要的试验纪录,测试、检测数据、设计图纸、工艺配方,推广、使用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根据实际情况,鉴定(验收)的形式可采用书面通信鉴定或会议鉴定(验收)。但无论采取那种鉴定(验收)方式,都必须有相应专业或学科的科技人员十至十五人参加(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形成书面鉴定(验收)意见。对不同意见应一一列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鉴定结论,免开鉴定会:(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的验收,并出具证明的;(2)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的取得经济效益的;(4)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必要召开的成果鉴定会,应精简节约,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项目实行分级奖励。凡已评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同时又具备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向省科委推荐。凡已先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凡在我市的市属单位、中央、省属驻昆单位以及外地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报昆明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革中有重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等。并经过半年以上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新产品:省内首创,其中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新的配方;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或有新的功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省内首创,充分利用我省、我市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适用性)超过或达国内同类材料水平,在生产、建设中经过一定规模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建成或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自行发现,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彩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如矿产、生物或其他资源),经开发利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产量、上交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
  社会效益系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等不能直接用经济效益来衡量的,主要以科技水平和推动科技进步来评定。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成套技术装置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革中密切结合我市的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奖励的等级。奖励评定的总要求是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他为四个等级。
  一等奖 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了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二等奖 具有省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了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2000元
  三等奖 具有市内先进技术水平,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较为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四等奖 技术水平较先进,实用性较强,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500元。
  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奖时,对主要科技人员(不超过五人)和协协作单位发给获奖通知书。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以及按贡献实施福利分配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需要解决的突出总是,可视需要建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本奖励的经费,由市科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经费,由市科委按年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成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冬季,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均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申报,由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协调市好按贡献大小排列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次序,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申报成果必须资料齐全,即: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议(验收)意见及主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总产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情况的单位证明;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方面的技术资料等。申报书一式十份,其余全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委。
  科技成果奖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授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资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奖励的项目,同时又获一级奖,并提高了奖励等级的,其资金只补民给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资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资金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所得资金的70%-80%,应分给承担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30%-20%,分给其它辅助工作的人员;属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召集有单位协商,合理分配资金分配资金时,应先提出分配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申报完毕。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经正式批准获奖的项目,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印发公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市科委提出,逾期无异议即通知领奖。如有权属、主要完成人的排列顺序的争议,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与评审,应坚持事实求量的精神。获奖项目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就撤销其奖励,取销荣誉证书,追缴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科委。市政府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昆明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推广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科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质监发[2008]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努力下,今年1-9月份,交通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呈现“双下降”,实现了我部提出的“迎奥运、保平安”总目标。随着奥运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工、复工项目的大幅增加,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更要加大工作力度。
  今年我部的安全质量督查结果表明,不少在建项目仍存在相当数量的重大事故隐患,如公路隧道施工不进行地质超前预报和围岩变形监测,盲目掘进,对有毒有害气体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施工现场和驻地生活区随意存放;大型移动模架、架桥机、大型起重设备以及避雷设施等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水上施工临时用电违规现象普遍;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审批。这些隐患直接威胁到一线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时可能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警钟长鸣,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克服疲劳厌战、麻痹懈怠思想,不断研究加强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特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确保交通建设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严格安全条件审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工、复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现场防护不达标、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安全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项目坚决不准予开工,对特殊复杂的工程,应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评估。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百日督查”总结,强化安全生产“自查、互查、督查”制度和体系建设,并做好标准化推广。同时按照我部《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三阶段工作,紧紧盯住《实施意见》明确的“六个重点”,认真执行隐患公示、销号制度。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所有在建项目逐条整改,跟踪落实,举一反三,治标治本,对不能消除隐患的,必须停工整顿。
四、积极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防灾减灾工作。近年来,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气象部门统计预测,今年,我国强降水呈明显增多增强趋势,已达到1998年降水量的水平,一些地区出现了百年一遇的降水强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人员驻地选址、防汛值班和人员设备转移等各项准备工作,增加必要的临时防排水工程,并加强巡查和维护,防范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坍塌等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明确领导分工,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监管经费,完善配套法规标准,逐步建立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性工作,推动交通建设安全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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