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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13:22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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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7〕1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建设已经启动。为进一步明确各基地的建设目标、内容和发展方向,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此要求是项目建设期满后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指导本周期的项目建设工作,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要以此为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项目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以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依托,以急诊科为主体,围绕重点,整合资源,在加强医院急诊急救综合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临床技术的发展,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条 具备常见急危重症的急诊急救能力,在急诊急救中综合应用中医药方法。
根据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优势和医院工作基础,确定2个以上急危重症作为重点并保持稳定。
第三条 围绕确定的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挖掘、整理、总结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临床诊疗方法,继承名老中医专家急诊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制定诊疗规范。诊疗规范应当注重中医药治疗方法的综合应用,体现中医药在诊治急症方面的特色与优势。
第四条 制定的诊疗规范应当在急诊科全面执行,并及时纳入医院相关专科的临床诊疗规范。定期对诊疗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并不断优化诊疗规范。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正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急诊临床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中医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术继承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急诊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置为一级专业科室,具备24小时提供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急诊服务和药房、检验、放射、超声等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急诊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相关专业的临床工作3年以上,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应当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能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内科专业的医师应当实行定编定员,其他专业的医师轮换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设置抢救室和观察室。抢救床位不少于3张,观察床位数量能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每床使用面积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建立重症监护病房(ICU)。ICU的管理及人员、设备、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
第十条 健全急诊工作程序,完善预检分诊、急诊急救、留观、ICU救治一体化体系,建立院内急救指挥系统和抢救队伍,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建立重点病症急诊病人的随访制度。
第十一条 具备急危重症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救护能力,成为本区域内急诊急救网络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医护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急诊急救技术,具备开展体温、呼吸、血压、心电、氧饱合度、血液动力学等监测技术及氧疗、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血管置管、心肺脑复苏、电复律、肠内营养、血液滤过等治疗技术的能力。辅助检查能够满足急诊业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系统探索、总结、推广、应用针灸、手法及其他特色中医药急诊急救诊疗技术。
第十四条 实施急诊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能力。其中急诊科、ICU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级或以上院外机构进修培训每年不少于2人,每人每次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培训内容与业务主攻方向密切相关并加以应用。
第十五条 成立专门的研究室,系统总结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实践经验,以临床为重点,围绕重点病症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与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建立基本工作情况、临床与科研情况、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信息资料库。
第十七条 参加基地建设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建立协作网络,相关专业的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开展技术协作、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合作研究等。
第十八条 积极采用学术讲座、技术培训、接受进修等形式,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专业教育工作,为基层培养专业人才,推广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急救诊疗方案和技术。
第十九条 成立医院领导负责的基地建设领导组织和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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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4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5〕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方针;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17人以下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我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奖励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领导组成若干个龙岩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二章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或超过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
  (五) 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前款第(五)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予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二等奖分别控制在总奖项数的10%和20%以内,主要完成人为一等奖7人;二等奖6人;三等奖5人。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符合龙岩市科学技术奖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直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驻龙岩市的省、部属单位,市外科技人员完成并在我市实施并达到评审指标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的请奖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和公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推荐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推荐的请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逾期一般不再受理。有关异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在处理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未经公告的请奖项目不得参加专业评审。
  (三)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请奖项目所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授奖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后,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取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并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奖金额度。具体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后交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可记入个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政〔1998〕综808号《龙岩市科技成果推广类奖励暂行办法》、龙政〔2000〕综101号发布的《龙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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