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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51:34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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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主汛期,部分地区已发生严重洪涝等灾害,全国受灾人员达1800多万人,因灾死亡300多人,经济损失巨大,当地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据预测,今年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比常年偏多,发生大范围洪涝和严重干旱的可能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灾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主持召开了国家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当前灾情,对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为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活动的影响,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国防科技工业武器科研生产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要有足够的估计,逐级提出要求,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充分做好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严阵以待,确保灾情一旦发生,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二、加强灾害预警预测,全面落实应急预案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所在地区军工单位,督促做好应急防范。军工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情况,对可能受到洪水、滑坡、山体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修改和细化。各单位要建立精干的抢险队伍,加大救灾物资器材储备,组织对重点要害部位逐一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带着安全隐患度汛。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责任制

  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基层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值班同志和带班领导必须时刻保持联系畅通,以确保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抗灾。灾害一旦发生,领导同志要果断决策,靠前指挥,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情况。加强与抢险部队的联系,情况紧急时请求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大力协调,做好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

  灾情过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查看受灾情况,慰问受灾职工群众,在救灾资金和物资等方面实施有效救助,确保受灾职工的衣、食、住、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同时,及时组织基层单位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尽力保证武器科研生产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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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舆论对法律大众化的影响和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伟人邓小平曾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观念的树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规律。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真正把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我们携手同行,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


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等


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必须加强管理。当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采购、经销人员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现象相当普遍,除了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
各种名义给予、收受现金回扣及汽车、家用电器、无线移动电话等实物回扣外,还有提供旅游、住房等形式的回扣。回扣的数额之大,形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已达到十分严重的地步。
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甚至构成犯罪。这些行为的大量存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企业的不平等竞争,推动药品价格上涨,加重了企业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腐蚀了一批工
作人员,并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行为,必须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中,部署了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
回扣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并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为贯彻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现对该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专项检查联席会议。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定期或由牵头部门决定临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检查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
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相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得力人员,统一行动,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前述企业、单位的购销人员。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行为:
1、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予购药单位和个人回扣;
2、以为购药方购买各种商品、报销各种开支或提供吃、喝、游、玩等方式进行贿赂;
3、购药方及其采购人员接受前述各种形式的贿赂;
4、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部署和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实行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结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本系统内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
,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自1993年12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自查
出来的回扣款项要如数上交财政部门。自查限于199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着重检查本地区违法嫌疑严重、尤其是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内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
总数的30%。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国家、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逐级对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抽查,督促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处理。重点
检查和抽查工作限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为搞好重点检查,各执法机关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纠风办都要设立举报、投诉箱,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有贡献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2、加强协作配合。专项检查的任务相当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对检查中各自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部门处理。
3、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分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处理。对给予、收受回扣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以及无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领导违纪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对自查中主动发现的问题处理从轻;对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在检查中顶风违法、情节严重
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法制宣传。对专项检查中发现处理的典型案件、大案要案以及顶风违法作案的,执法机关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群众。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
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
第三阶段:整改。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查和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内部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各地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要对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1996年年底前,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提出下一步如何治理的建议。



19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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