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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杜绝错案的关键/黄桂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7:57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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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于20世纪中后期的一部著作,笔者认为,因其内容与现实司法工作的关联性,值得每一位法官认真品读、思考。作者一开始就告诫读者,错案并非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的倒霉蛋碰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例如在杜培武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曾经是一名警察,却也同样遭受了刑讯,成了冤案受害者。因此,讨论如何避免错案,绝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不难发现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关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杜绝错案呢?笔者认为须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做到证据归证据、口号归口号。以证据为核心,而不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更不是以司法口号为核心。司法活动是不可能像精密仪器一样精确,特别是在自由裁量空间中,有一种司法经验和实践理性所凝结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即使我们有再先进的侦查设备也难以复原案发当时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目前的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容易引起民众对于司法的误解,并以此为依据申请上诉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要求司法机关完全以其认定的所谓“事实”为依据,对于司法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民众正确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含义。现代诉讼证据理论认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才能分清相互区别,再现法律事实。否则,就会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式张冠李戴的冤假错案。所以,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事实,是指需要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人称其为待证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是审判机关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的前提及依据,而所有“事实”的认定,均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就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等8种法定证据形式,因此,所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建立在这8种证据形式之上。

其次,杜绝冤假错案需要我们明确法官非圣人、程序须坚守。民众及媒体需要明了法官并非洞察一切的圣人,法官须坚守程序公正。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官也是人,是人那么他的能力就是有限的。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报道中、理想状态中,我们的法官应该具有圣人般的道德修养、教授级的理论功底、洞察一切的阅历经验、百科全书式的渊博学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绝对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探狄仁杰,不能包办一切,法官只有按照正当的程序走下去,才能得到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而错误的不切实际的期待实际上预设了一种结果,在这种结果的指引下,法律规定的运行程序被重新设置了另一个路径。与实体规定大多情形下预期效果单向性不同的是,程序规定效果往往无论向哪个方向偏移,都有其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在错误的期待下,法官被神话被拔高,程序公正却被忽视,甚至走偏。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哪一个冤案的侦破案件的司法人员在当时没被吹嘘和宣传?一些学者往往把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归结于司法权制约不足的结果,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相当程度上正是案件承办人思想上受制于全知全能的办案神人。但在这一期待重压下,一些司法人员为了追求所谓的破案率,不惜突破法律禁区和职业底线,人为地将错案办成所谓的“铁案”。错案是在特定语境中形成的,对事实的误读与对法律的误解的叠加,造成了法律对话的错位。

总之,实体公正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唯一路径。法官应当循着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去探索案件事实,而不是按照神话的期待要求另辟蹊径,这样才能防止误入歧途。作为司法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上层人士,更应当少些非理性的期待口号式的鼓噪,多些冷静而成熟的思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其稳固性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能否始终坚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的努力,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遥远,这也是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要求。


(作者系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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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社厅函〔2010〕181号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强化鉴定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 新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 新建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3. 新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 新建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 新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6. 新建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7. 新建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 新建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9. 新建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0. 新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1. 新建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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