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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视权执行难的对策/侯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8:03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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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视权执行难的对策

侯铁 赵雪莲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东方红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执行探视权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深思。
  李先生与孙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生一女孩,双方父母因生女孩而产生矛盾,致使孙女士十分气愤,便于孩子生下后一个月内与李先生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由于孩子未过哺乳期,法院判决随孙女士共同生活,并规定李先生可以不定时间,以不同方式探视孩子。一年后,李先生以孙女士违反法律规定不让其探视孩子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将探视时间及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李先生可于每月第二个星期日上午九点和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九点,分别到孙女士住处探望孩子一次,每次2小时。因孩子年幼,未在父亲身边生活过,所以每次李先生探视孩子时,孩子总是不理睬他,也不叫爸爸。因此李先生和孙女士再次发生争吵,两人不欢而散。第二天孩子开始生病,每天上午去医院打针,孙女士又未告知李先生,致使其不能按时看到孩子,而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探视权。该案在法官的教育疏导下,已就探视问题达成协议,但我们有理由担心,今后两人还会心平气和地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吗?探视权执行过程中,除以上所举事例外,还有其他多种情况,例如双方在离婚后不在同一地区居住,怎样保护一方探视权呢?
  对探视权这一问题,旧《婚姻法》中并未对此作以规定,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也不对此项予以判决,所以现实生活当中只能靠当事人互相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新《婚姻法》针对以往所出现的种种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问题,也只规定了有这一探视的权利,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探视方式等相关问题都未做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们对此问题也在摸索和探究中进行。因为执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人,就给探视权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首先,法官应在判决前,本着方便当事人的思想,综合细致考虑孩子监护人居住和工作地等情况,将探视的具体时间及地点规定明确,那么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就会加以解决。
  其次,如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在同一地区居住的,探视权应由法院依情况执行。从法律角度讲,法院判决生效后应执行。但探视权的执行从现状上来看,非常困难,难就难在执行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笔者主张探视权的执行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要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说服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更要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让当事人理解,探视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自然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这一权利,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还要考虑到不应给孩子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后,如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在不同地区居住的,探视权的执行应适用委托执行。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在不同地区居住,这就给申请执行探视权的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申请人如要探视孩子,不仅要提供自己的费用,还要为执行法官掏出一定的费用,这样就不利于执行。如利用委托执行这一手段就会将这一问题解决。委托执行时不应拘泥于只让孩子居住地法院依法执行,还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如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及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等部门,协助执行。
  为了保障亲情的交流和维系,让孩子得到亲情的抚慰,全社会都要重视起来,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侯铁 赵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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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人〔2004〕9号


  自2001年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对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决定授予王立等1803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杨建武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继续努力,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牢记使命,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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