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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8:55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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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
(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为商标犯罪行为的一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尚未制定有关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执行。
五、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八、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执行。
十二、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十三、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委托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视为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十五、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十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
十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十九、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有争议且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理。
二十、对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商品的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二十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被封存的物品可以由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侵权嫌疑人自己保管的,应当出具保证书。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投诉人的请求,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十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4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命令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3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3倍;对情节严重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罚款额不得低于非法经营额的20%或者侵权所获利润的2倍。
二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二十七、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赔偿额。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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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 2 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司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培养职业道德,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职责
  根据《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律师的监督和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1)制定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规章或有关文件;(2)检查督促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3)组织协调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事项;(4)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律师协会的职责是:(1)制定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处分规则;(2)组织开展对律师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的教育培训;(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5)接受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分。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是:(1)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常性教育;(2)对所内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处分本所违纪违规人员;(4)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投诉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司法部决定成立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由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监察局、政治部、法制司等职能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由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协调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重大事项;(2)督促检查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开展情况;(3)督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纪违法的重要案件。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探索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健全律师监督和惩戒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教育
  搞好律师监督和惩戒,教育是基础。要克服和纠正对律师重视业务培训,放松政治思想、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的倾向。对律师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组织律师学习《宪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经常学习《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法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针对律师流动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经常性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诚信为民、依法执业、优质服务、热心公益的先进典型,剖析、披露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教育律师学习先进、弘扬正气,以案明纪、引以为戒。要注意不断总结教育经验,提高教育效果。
  三、建立完善保证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落实的相关制度
  完善制度是规范律师业的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实现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把监督和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中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责任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责任制。
  2.重大案件督办和报告制度。对领导批办、当事人反映强烈以及重大案件要积极督办;案件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
  3.投诉反馈制度。对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结果要告知投诉人。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行为披露制度。对受处罚和处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不良记录在业内和社会公布。
  四、不断强化律师执业的监督
  强化监督是规范律师业的关键。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机制,把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组成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改善行政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律师事务所脱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要与律师协会秘书处尽快分离,从根本上隔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要解决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集中力量查处重大的律师违纪违法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上海市司法局专设执业监督处的有效作法。
  律师协会要强化行业监督。运用告诫规劝、检查评议和违规惩戒等自律管理手段,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律师协会可设立和完善律师纪律委员会负责案件调查,设立和完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案件处理。要注意吸收业外人士参与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要严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认真开展党内监督。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运用党内监督手段,保证党员律师依法执业。
  采取措施扩大社会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公开投诉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加大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和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执业纪律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司法部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专项调查、明查暗访、督办案件,了解掌握情况,推动监督和惩戒工作的开展,对监督和惩戒工作不落实,问题较多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改进。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要认真查处。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一般可根据投诉主体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要案件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办案力量,排除干扰,一查到底;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拖延推诿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对查清的违纪违法案件,必须按照处罚权限规定作出处理,不得袒护包庇、从轻发落;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意发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育功能。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分析查找漏洞,认真总结教训,强化监督管理,修订完善制度,亡羊补牢,改进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把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要把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与执法检查、专项治理、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监督和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经常分析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形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认真组织协调,保证监督和惩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监督检查,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监督和惩戒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律师惩戒执法行为的监督,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通过办理复议、行政应诉及时提出改进监督和惩戒工作的建议。
  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规、履行监督职责、规范惩戒程序等情况进行监察。对不履行职责,监督不力,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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